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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文件共享网络所提供的合法手段,解读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4:14: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解析文件共享网络所提供的合法手段,解读侵犯知识产权罪

解析文件共享网络所提供的合法手段



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提供网络文件共享服务的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为其顾客提供了非法援助,使得他们能够共享正版音乐和影视文件的盗版复制品。

在这之后,许多评论家都预测以网上文件共享为基础的业务将不复存在。

但最近,作为音乐文件共享先驱的纳普斯特公司(Napster)、Grokster公司与StreamCast公司所开创的技术又卷土重来,这一技术有了商业计划书的保障,并且遵守了版权法的规定。

在高等法院做出裁决的三年后,有一些创业者表示他们已经找到了有效的途径使点对点网络(“peertopeer”,也就是俗称的P2P)文件共享合法化,并有可能创造利润。

“虽然早期P2P网络用于数码盗版,如今的P2P网络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合法内容的传播,其中包括音乐、影视和软件,”卡提克·霍桑纳格(KartikHosanagar)在沃顿商学院担任经营学和信息管理专业的教授,他在最近一篇关于P2P商业模式的论文中这样写道。

“举例来说,Grooveshark、rVibe、We7和iMesh都是使用P2P网络向用户发行音乐的公司。

音乐经唱片公司获得许可后,以文件形式从用户的机器发行出去,P2P公司提供软件和账单服务。

现在还出现了一些软件以防止P2P网络的盗版情况。

这样看来,利用P2P网络发行数码产品可能将成为流行趋势。

” 尽管如此,霍桑纳格教授也表示,这拨新进的商业大军仍然需要对他们的商业计划书进行调整。

此外据他预测,如果企业家们在内容定价这一问题上更为明智,如果他们会为顾客共享内容的行为支付报酬,就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在《点对点媒体发行中的动态推举》(DynamicReferralsin Peer-to-PeerMediaDistribution)一文中,霍桑纳格教授与来自华盛顿大学的两位合著者:谭永和韩鹏(均为音译)为点对点网络服务的供需消长建立了一个数学模型。

该模型显示,对于向那些其他用户提供内容的用户,文件共享公司应该支付给他们高额的酬劳,有时甚至要高于该文件本身的零售价。

此外,这些公司应该根据特定文件的需求量调整推举费及文件价格。

这三位学者最近还完成了一篇相关论文,题为“点对点网络(P2P)内容发行的传播模型——论供给的分散性和局限性所造成的影响”(DiffusionModelsfor Peer-to-Peer(P2P)Content Distribution: On the ImpactofDecentralized, Constrained Supply)。

点对点网络的运营方式 要理解这些作者的论点,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点对点文件共享是如何运行的。

点对点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同时扮演商店和顾客两种角色。

这些网络的用户可以将自己电脑里的文件设为共享,将内容提供给同一网络的其他用户。

作为回报,他们也可以利用该网络进入其他用户的电脑,并且复制已设为共享的文件。

点对点网络的参与者可以共享任何类型的内容,当然最受欢迎的还是音乐文件。

点对点网络为用户提供的是一种软件,帮助他们组织内容、搜索网络并交换内容。

这些公司通常对从网络获得的文件收取一定费用,同时用这项收入向内容的创始者支付版税,并向共享文件的用户支付推举费。

撰写这篇论文的作者们认为,这些网络在发展上遇到的一个障碍,就是许多客户复制文件的愿望非常强烈,却不愿意把自己的文件设为共享,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劳而获”。

这些不劳而获者可能会拥有其他用户希望获得、却找寻不到的文件。

Vibe公司和Grooveshark公司为了让那些不劳而获者能够与他人共享文件,尝试向设置共享文件的用户支付推举费,但是霍桑纳格教授认为这笔推举费定得还不够高。

“rVibe公司为一个99美分的音轨支付5美分。

Grooveshark公司最近对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我记得他们原来支付的费用是每首歌10美分。

我们的结论是,你在一开始就要付出高额报酬,而且这笔报酬的数目不是固定的。

在很多情况下,推举费会高过实际费用。

比如说,你在一开始就要为一个99美分的文件支付1.5美金。

” 公司为何要为产品支付高于最终售价的价格呢?这难道不会导致公司破产吗?霍桑纳格教授认为并非如此。

这其实是一种合乎供求逻辑的应对方案。

“从一开始就支付高额费用能吸引大量发行者。

当他们意识到稀缺性就会自愿共享文件。

”这样,该公司就能确保其客户获得想要的文件,而不是从其他地方购买或者借助于非法文件共享的方式。

此外,这种做法通过鼓励早期发行还可以帮助扩大影响,这是任何媒体公司都求之不得的东西:听某首歌或看某个视频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就会向身边的朋友推荐,有些人可能会去购买该歌曲或视频。

随后,那些用户将文件发行出去,于是该文件就不再是紧俏货了,这时网络公司便可以逐渐降低推举费。

让需求决定价格 霍桑纳格教授认为,点对点网络上,内容的零售价格应按照类似的原则制定。

也就是说,这些价格应具有灵活性,并且能够反映需求。

公司有两种定价方案可供选择。

如果他们想制造影响,那么可以在一开始先给文件定个较低的价格,鼓励人们购买。

或者,他们可以根据稀缺性进行定价,在早期就开出高价。

有些狂热的粉丝会不惜一切代价获得偶像的最新作品,公司可以从这些人身上挣得最大利润。

一旦中坚分子的需求被满足后,公司就可以适当降低费用。

“看来,最佳战略是在初始阶段为产品制定低价,然后将绝大多数收集到的款项交给点对点网络的发行商,”霍桑纳格教授这样说道,“所以刚开始时你的利润是最低的。

然后,你可以逐渐提升价格并降低推举费。

”在网上,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实施灵活定价手段。

“过去,要实现用户化定价并非易事,”霍桑纳格说,“一般来说,音乐行业是适应速度比较慢的一类市场。

” 在流行的iTunes商店购买过歌曲的人可能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点对点网络公司为何不能抛开这堆麻烦事,学习苹果公司的组织方式,使用严格监管的中央服务器呢?苹果公司对其网站上的内容实施严格控制并制定了相关使用条款,其中包括每首歌99美分的统一固定价格。

“实行核心式的媒体发布是极为昂贵的,”霍桑纳格教授说,“苹果公司是因为拥有雄厚的资金和专业的技术才能实行管制,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苹果那样的实力。

”与之相反,P2P可以“允许一家公司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有效地进行媒体发布,”霍桑纳格教授和他的合著者这样认为,“此外,随着新的消费者加入网络,发行的基础构造也会自动升级。

” 不仅如此,将公司的组织方式定位于点对点网络共享的提供商,其潜在价值是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

“以后,苹果公司会发现要和众多知名度不高的独立艺术家进行协商是不切实际的,而这些独立艺术家可以注册Grooveshark或rVibe公司的服务、创建一个账号并上传自己的歌曲,”霍桑纳格教授说。

那样做可以让那些艺术家的拥护者们,即便人数再少,也可以下载歌曲,然后付一笔艺术家与Grooveshark公司达成的协议价格(Grooveshark公司从每笔销售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page] 与此类似,尚不知名的音乐家要和iTunes达成发行协议是相当困难的。

霍桑纳格教授指出,“苹果公司是不愿意与一群无名之辈就合同问题展开协商的。

” 在热情拥护点对点网络的支持者们看来,点对点网络最终将取代苹果公司,因为消费者对其单一死板的定价系统会产生厌倦情绪,而且内容的提供者也会反抗苹果公司抑制网络发行的措施。

“我个人认为,P2P模式并不会取代iTunes,”霍桑纳格教授说,“但我认为它不会停留在这个阶段。

我回想起在2000年初期,我曾看到过这样一个说法,认为P2P作为一种解决方案会导致更多的问题。

现实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如今,世界各地为数众多的用户都在合法的点对点网络上共享文件。

但是我们仍未解决的问题是:这种共享会像iTunes一样,迅速发展成一种产业吗?即使许多消费者愿意在网上交换文件,他们是否愿意为此支付费用呢?目前答案尚不明了。

而文件共享的简明发展史上已经有多次失败的创业记录。

在起步阶段 纳普斯特(Napster)由西北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创制。

凭借其实用价值,纳普斯特缔造了新的细分市场。

这种服务允许任何人在网络上交换音乐文件——而在那些大型唱片公司看来,这种交换行为实为偷窃。

如果你想获得“白色条纹”乐队(WhiteStripes)的一首歌,而网上的某个人又恰好共享了这个文件,你就可以把这首歌下载下来,在个人电脑上播放。

纳普斯特将网络上所有共享音乐的目录保留在在一台中央服务器上,使得搜索更为方便。

但一些唱片公司认为,纳普斯特为非法复制正版音乐文件的行为提供了支持,并提出了诉讼。

联邦法院接受了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纳普斯特最终走向末路。

当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最初进入市场时,他们提供的是文件共享软件,但是并没有创建中央目录。

凭借该软件,用户可以搜索其他用户的电脑,寻求自己想要的文件。

当一些大型唱片公司起诉他们时,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辩称自己无法控制用户如何使用他们的软件,而且因为没有核心目录,他们甚至都不知道用户的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没有接受这种说法,对他们做出了同样的裁决,即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支持盗窃行为。



解读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甩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是构成本罪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同种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享有商标专有权,即使被他人假冒使用,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13、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或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或者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214、22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 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5、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解读俄罗斯进口商品原产地标准



按照俄罗斯联邦《关税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该商品的原产国。

根据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 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 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 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的商品; 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报产地情况不实的商品。

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 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 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 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c。商品名称;d。运输工具及路线;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

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当进口商品的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Form A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

如果商品符合《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当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果商品符合《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果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两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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