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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是什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33:2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是什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梳一格式填写。
3、品种权申请的受理机关要收费3500元。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1、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来源于人们对植物的人工培育或者野生植物的开发。
开发改良新品种的动机有很多,例如,使之具有提高质量的特性,以此提升作物的价值和市场能力;或者开展观赏植物的育种计划,增加植物品种的出口;此外,为某些濒危物种制定育种计划,可以消除其所面临的从自然界灭绝的威胁。
2、高产优质的植物新品种,即可提高农业、园艺和林业的质量和生产能力,又能降低对环境的压力。
世界各地农业生产能力方面的巨大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对植物品种的改良。
植物育种所带来的利益也远远超出了增加粮食产量本身,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有助于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培育。
植物育种需要智慧、资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而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却易于被别人繁殖,使育种人没有机会收回自己的投资。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对与众人给予保护,人们就会失去对植物育种进行投资和研发的动力。
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发展农业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十分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甘民三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出生,武威市长城乡高沟村四组,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周清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科技创业广场2号楼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存与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王存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存的委托代理人周清馨与科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玉米新品种“中科4号”于2007年1月1日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申请日为2004年1月14日,品种权号为CNA20040033.9,品种权人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
2007年12月1日,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向科泰公司出具函件,二公司声明放弃诉权,同意科泰公司以自己名义对涉及“中科4号”的侵权行为独立行使诉权。
2008年4月8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根据科泰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8)武铁民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存存放在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高沟村四组的180吨“中科4号”玉米种子予以查封、扣押。
根据2008年4月8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查封、扣押裁定的审判人员贺国璋、郭伟在查封现场对王存所做的调查笔录记载:“贺:你院子里库房中存放的这些玉米种子是什么品种?数量有多少?王:这是‘中科4号’玉米种子,我去年种了600多亩地,大概有180吨左右。
这是武威市野生动物繁育中心委托我种的,我种的地也是繁育中心的地,这个种子要交给繁育中心,繁育中心每月要10000斤左右作为动物的饲料;贺:繁育中心要求你种‘中科4号’玉米种子吗?王:没有要求,我是作为商品粮种的,要交给繁育中心当饲料用,我知道培育‘中科4号’玉米种子是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7年1月1日由农业部颁发的“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由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于2007年12月1日向科泰公司出具的授权函件;由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的(2008)武铁民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以及对王存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王存在本案审理中,针对其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是,王存是否存在侵犯“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其抗辩其所持有的被控侵权种子是用于动物饲料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能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玉米植物新品种“中科4号”的品种权合法有效,原告科泰公司作为该品种权的共有权人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对王存所做的调查笔录记载,王存明确认可本案被控侵权的玉米杂交种系其所生产,且其明知所生产的品种为“中科4号”,庭审中经法庭明确询问王存其亦不要求对涉案的被控侵权种子进行品种鉴定。
故一审法院认为,王存在未取得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中科4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事实是清楚的,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品种权的侵害,王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王存在庭审中辩称,其持有的被控侵权种子是由当地农户租用其承包地生产后给其抵顶土地承包费并准备作为动物饲料使用的,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在武威铁路法院所做的调查笔录中虽陈述过种子要交给“武威市野生动物繁育中心”作饲料使用,但其同时陈述未曾受过该单位的委托,故一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其抗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亦难以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本案中王存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因本案中科泰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与王存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存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中王存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王存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中科4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
责令王存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已生产的“中科4号”玉米杂交种子作消灭活性或其他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不得作为繁殖材料进行销售(双方如能够就侵权种子达成折价抵顶经济损失的协议的情况下,此项侵权种子的处理内容可不执行); 二、被告王存赔偿原告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2022元,合计11420元由被告王存负担。
与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同时向原告科泰公司支付。
王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存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上诉称:1、本案铁路运输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同时,对上诉人进行了隔离调查取证,取证违法(上诉人记得在笔录上盖有指印,现不存在了,怀疑笔录被更换),铁路运输法院调查笔录程序违法(未向其宣读笔录);2、一审法院对查封的玉米未作任何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仅依据铁路运输法院调查笔录就认定是“中科四号”种子,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证据不足;3、上诉人与甘肃濒危动物研究中心有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虽然是土地的承包者,但并未种植玉米,铁路运输法院查封的180吨玉米是62户农户在承包的土地上自己种植的,上诉人既不是被查封玉米的生产者,也不是玉米种子的提供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不正确;4、上诉人调查得知,铁路运输法院查封在武威化工厂仓库内的180吨玉米已经被全部转移,请求调查落实本案查封保全的标的物的下落。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侵权。
另,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书”。
请求鉴定铁路运输法院查封在武威化工厂仓库内的玉米是否是“中科4号”及是否达到种子的发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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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怎样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
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这种繁殖材料。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这样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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