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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该被遗忘的角落,植物新品种权包括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30: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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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该被遗忘的角落



在荷兰举办的花博会上,一个3000平方米的展厅同时展出了数百牡丹、芍药品种,  权利人除了荷兰人、以色列人,就是澳大利亚人……惟独没有中国人 近日出台的我国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个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力争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从现有的62个植物种属扩大到100个以上。

谈到知识产权,人们马上会联想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对植物新品种权,多数人却感到陌生。

虽然早在十年前,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但十年后的今天,相对其他广受瞩目的成员,它仍然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颇受冷落的一员。

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十分之一  “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1/10。

”3月20日,在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讨会”上,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

截至目前,农业部已发布了六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有62个植物的种或属被列入保护。

虽然有众多的作物品种综合性状表现突出,但因不在保护名录中,品种权也得不到保护。

作为荷兰、法国、新西兰等多家月季、菊花育种人在中国的代表,北京兰中农商技术开发中心总经理袁向阳对此深有感触。

他向记者介绍,由于保护目录范围太小,一方面,国外很多花卉公司培育的花卉品种至今都不敢拿到中国来;另一方面,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我国很多珍稀物种和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资源处于“不设防”状态,导致大量流失。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袁向阳就曾建议相关部门先把中国单瓣牡丹、芍药在国内进行品种登录,再到国际市场去登录,从而进军欧盟市场。

可惜未能如愿。

与此同时,欧洲人却在中国大量高价收购黄色、绿色、白色单瓣牡丹、芍药,致使2002年国内个别品种存量不足100棵。

而在2003年荷兰举办的花博会上,一个3000平方米的展厅同时展出了数百个牡丹、芍药品种,品种权人除了荷兰人、以色列人,就是澳大利亚人……惟独没有中国人。

原本属于中国的市场份额也拱手让给人家了。

袁至今心痛不已。

对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饶智宏博士解释说,我国加入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其品种保护广度和深度小于1991年文本。

另外,要将某一植物种或属列入保护名录,必须要事先研制出该植物的DUS测试指南,否则无法测试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无法审查授权。

由于资金不足、田间种植需要时间等因素,测试指南研制相对缓慢,因此品种权目录的扩展相对缓慢。

据他透露,目前农业部正在就第七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征求意见。

一项申请费就要6000多元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晶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费用过高,将很多收入本来就不丰厚的农业企业挡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

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申请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最基本的申请费用约为6400元。

而申请一项专利,以发明专利为例,基本费用约为345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更低。

申请一项植物新品种权的收费几乎是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的2倍。

不仅如此,我国专利申请还有最高达85%的费用减缓和各种资助、奖励政策,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费用,官方没有任何减缓政策,各地政府也鲜见资助和奖励。

饶智宏对此说法并不认同。

他认为,由于需要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植物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田间测试,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要远远高于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审查。

另外,品种权实施率是100%,好品种申请费用相对于收益来说微不足道,推广不了的品种也没必要申请品种权。

同时他也承认,有十年生命的保护条例确实有不少需要修订之处。

比如,根据保护条例第9条,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取消了对这一项的审批。

这样就造成了国有单位在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时找不到审批的“婆家”,而按保护条例的规定,“婆家”不批准,转让就无法进行。

此外,根据法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而植物新品种权能否质押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维权者的烦恼 取证难 执行难  据了解,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行政保护,即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品种权进行保护。

二是司法保护,即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作为主要承担宏观指导农业生产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务繁忙,对具体案件难以投入太多力量;若走诉讼途径,也会面临取证难、耗时长的问题。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在研讨会上就指出了公司在品种权保护中遭遇的尴尬。

作为一家拥有33项植物新品种权的上市公司,遭遇侵权时同样面临着取证方面的困难。

据介绍,良种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很强的季节性,不容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及时查处侵权案件困难很大,取证人员有时甚至有生命危险。

此外,除了北京市有合法的维权鉴定机构(玉米),其他大多数省份的法院尚未指定合法的鉴定机构。

袁向阳告诉记者,尽管代理的花卉品种频遭侵权,但他提起的诉讼并不多。

近几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绝大多数种子公司效益不好,部分职工纷纷自找门路,挂靠原单位或自立门户自行生产和销售种子。

一些单位既无资金、又无场地设备,没有自己的品种,只有靠侵权生产市场畅销的被保护品种来生存。

待品种权人发现被侵权后,往往已将种子卖完,人去楼空,一走了之。

权利人往往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处于无奈境地。

为了防止被侵权,袁向阳有意识地挑选国内诚信度高、认同品种权保护观念的企业合作。

这些合作企业虽然要支付高额品种权使用费,但能得到良好的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且能毫无法律障碍地在国内销售或出口海外,利润可观。

首个规划出台 保护名录大幅扩充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10月,向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共计4033件,已经获得授权的1013件。

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上升较快。

在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公布之前,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所依据的只有1997年的保护条例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者规定比较原则,后者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

相比之下,若干规定就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鉴定机构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实质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法院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page]  在3月20日的“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讨会”上,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为促进我国农业育种创新和新品种推广,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部已正式颁布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

这是我国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个规划。

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力争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从现有的62个植物种属扩大到100个以上。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刘平在研讨会上介绍了下一步品种权保护事业发展的思路。

刘平指出,1997年颁布的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与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应着手修改完善保护条例并启动上升为法律的前期程序。

同时还要完善相关具体操作规程。

(陈晓芳 吴竞东)

植物新品种权包括什么



1、控制权。

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未经指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权人有权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或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

有权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转让权。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有权将植物新品种权依法转让。

继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也可将植物新品种权再次转让。

4、许可他人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

权利人和受许可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授权品种名称的永久使用权。

不论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植物新品种权人都有权要求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

6、追偿权。

植物新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其他植物为十五年。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植物新品种权包括哪些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该被遗忘的角落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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