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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哪一年开始实施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24:5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哪一年开始实施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是十五年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植物的保护期限为15年。

而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

并且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提醒,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了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能够使植物新品种权利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鼓励发展种子工程建设。

三、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要按以下步骤走: 1。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2。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哪一年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农业部第十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六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四年。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哪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农业部第十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六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四年。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有多长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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