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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知识产权吗,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21:5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标准是知识产权吗,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

标准是知识产权吗



一、 1、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同、相识的,带有民族歧视、影响社会道德等性质的标志、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都不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2、专利权与专利保护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3、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4、著作权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

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三、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之一。

版权也被叫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之一,主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那么版权保护该怎么进行呢?版权属于知识产权吗?版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版权是版权中复制权和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者为原作者,受法律保护。

出版权属于版权的邻接权,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版权保护不是为了防止使用,也不是专用,而是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控制使用。

目前版权保护主要以版权登记预防为主的手段,同时在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为司法鉴定提供有效依据。

版权保护该怎么进行?当商标图案是原创形式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作品时,作品作者享有该作品版权,享版权法保护,其他人将其作品注册为商标需在不损害该作者版权权益的前提下,因而版权能为品牌商标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作者对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申请商标吗?当然可以,但申请商标注册的作品需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具有显著性且不损害他人在先利益等要求。

故而,拥有版权可以申请商标,但不一定能注册通过。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植物品种保护权算不算成果



一、 算。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1、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2、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

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中国牵头制定了山茶属、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

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3、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4、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

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5、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

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浙江的王*罡历经10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个玉兰品种,已有8个获得了新品种权。

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

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来自外国的品种权申请量也迅速增加。

截止2009年3月底,中国受理了来自15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445件,授权101件。

国外优良品种的进入,促进了我国农林业和贸易发展,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促进了植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二、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标准是知识产权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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