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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版权是什么,挪威标准情况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04: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拍摄版权是什么,挪威标准情况介绍

拍摄版权是什么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被著作权保护的哦。

摄影作品也是跟其他作品一样,同样受到同等的保护的。

所以拍摄版权是指对摄影作品进行的著作权力保护。

照相的肖像权和版权指的是: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权亦称“著作权”。

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对于接受肖像权人“委托”创作人像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应归被摄影者即肖像权人,肖像权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摄影人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从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人像摄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因此人像摄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一般情况下,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挪威标准情况介绍



挪威标准情况介绍 挪威标准化协会既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O),也是欧洲标准化协会(CEN)的成员,它在广泛执行国际及欧盟标准的同时,也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一些更为严格的标准。

对于国际和欧盟近年来出台的标准,国内同行及业界已经有了充分了解。

本文将挪威标准以及近年来的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对中国标准化工作和中挪贸易有所借鉴。

一、挪威标准的概况。

1、挪威标准的定义。

挪威标准是指为保证商业、贸易等竞争行为的公平和公正,进一步提高工作、生产效率和有关方面的利益,而制定的统一、有序、简便以及自愿执行的合同文件和单据。

这些合同文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产品、服务及工艺流程。

2、挪威标准的分类。

挪威对标准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有些分类是正式的,有些分类是非正式的,还有些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来调整的。

与此同时,挪威还经常在事实上的标准里添加企业或行业标准。

挪威标准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是按照ICS--国际标准分类法来进行分类的,主要包括五大类:即产品标准、质量管理标准、检验与试验方法标准、信息(储存)和交流标准和标准术语(即专门名词)。

按适用范围来划分,挪威标准也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和事实上的标准等。

国际标准就是直接采用和转换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国际电工联盟(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

区域标准就是直接采用和转换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委员会)和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标准。

国家标准就是挪威自己制定的标准。

其余的通常叫做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dards), 意思是这些标准虽然不在上述正式的划分范围之内,但它在社会上又常常提到并被使用。

比如我们经常使用微软公司的标准,虽然它不是正式的国际标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人人都知道并按照其标准行事。

3、挪威标准化机构。

挪威有三个标准化组织和一个商业化公司,分别是挪威标准化协会、电器技术委员会、邮政通讯局和负责销售标准的Pronorm·AS公司。

(1)、挪威标准化协会(简称SN)。

该协会的前身是NSF,成立于1923年。

2003年,它与挪威技术标准化协会(NTS-负责技术和工程工业标准,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初)、挪威建筑标准化理事会(NBR-负责有关住房和建筑业标准,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挪威综合标准化组织(NAS-负责消费和卫生保障、医疗诊断、农业、渔业、环境、生物技术、办公文件和教育行政管理标准)等三个组织合并成为现在的挪威标准化协会(SN)。

SN是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和欧洲标准化协会(CEN)的双重成员,现有员工65名,内设标准化部、市场部、行政部三个部门。

其工作原则是公开、自愿、合意。

SN的职能有三条:一是为经济贸易服务;二是促进国际国内公平竞争;三是满足社会对产品、生产加工和服务安全的要求。

SN除了负责实施挪威电器技术委员会和挪威邮政通讯局开发或出台有关标准外,每年还采用新标准1200余条。

SN的运作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出售各种标准的收入,二是来自会员会费和其他服务收入,三是来自政府、企业和其它利益团体的基金。

挪威标准化协会2005年的总收入为7240万挪威克朗,其中政府拨款2500万挪威克朗,标准销售收入2140万挪威克朗,其他会费、项目基金等收入2600万挪威克朗。

(2)、挪威电器技术委员会(简称NEK)。

该委员会成立于1919年,是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和欧洲电器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电子电器领域内的标准。

截至2005年底,该委员会共颁布和采纳行业标准5260条。

(3)、挪威邮政通讯局(简称PT)。

该局是国际电信联盟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成员,是挪威交通部下属行政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规范挪威邮政和通讯市场,贯彻国内电信政策,负责该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截至2005年底,该局共颁布和采纳行业标准3762条。

(4)、挪威Pronorm公司。

该公司是挪威标准化协会下属销售标准的商业公司,宗旨是向顾客提供所需要的标准,帮助顾客选用最好的标准。

该公司目前有员工13人, 2005年销售了9000条/次标准,标准的售价分别从120克朗到1万克朗不等,绝大多数标准售价为200-500克朗。

二、挪威标准及特点 1、挪威采用和制定的标准 挪威绝大部分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或欧盟标准,只对一小部分和挪威实际情况有出入或不能够完全反映挪威需要的欧洲或国际标准予以修改,或者出台挪威国家标准。

截止2005年底,挪威标准化协会共颁布和采纳各种标准21275条。

以2005年为例,挪威全年共颁布和采纳标准1298条,其中挪威自己制定的标准(NS)24条,占总数的1.85%,虽然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但是却具有其独特性;欧洲-挪威标准(NS-EN)1265条,占总数的97.45%;国际-挪威标准(NS-ISO)9条,占总数的0.7%。



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一、 (一)首先是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知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其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会其新颖性造成影响: 发明创造在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发明创造的作品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是技术会议上发表。

在没有得到发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发明创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二)其次是发明的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三)发明创造的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在该项专利申请之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公开发行过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观设计,并且该项专利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有冲突。

二、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

地域性,是专利权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获得承认和保护。

无体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

专有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三、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是指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内在涵义为:首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其次,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最后,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且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性是一种学理上的概括,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具有区别性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拍摄版权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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