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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的主要手续,专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0:5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审查的主要手续,专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专利审查的主要手续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
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
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
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提出实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单独的实质审查请求书。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
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请日起满3年,若申请人仍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未缴足时,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
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
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
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
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申请人计算期限时,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6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和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分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补正应当有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有意见陈述书。
补正内容,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
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新打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说明书第二页。
在补正书的“文件名称”栏目中填写“说明书”,在“页”栏目中填写“P,2”在“补正前”栏目中填写“不清楚”在“补正后”栏目中填写“重新打印”。
替换页应当订在意见陈述书后面。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
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专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知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专利法》 第三十七条 国知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审查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一、 进行专利审查,可以多次进行,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的初步审查时间限制为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专利的实质审查时间限制为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二、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提醒,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三、 1。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
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2。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专利审查的主要手续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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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