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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商标转让,慈溪发达家电实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8: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怎样申请商标转让,慈溪发达家电实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怎样申请商标转让
热门城市:鸡泽县律师 莱西市律师 饶河县律师 广平县律师 桐乡市律师 萨尔图区律师 馆陶县律师 让胡路区律师 申请商标转让的,其实就是商标权人到商标管理部门,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他人,索要办理的转让登记手续。
那么实践中,该怎样申请商标转让呢?而要是提出了商标转让申请的,是否还能撤回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申请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转让行为生效,但转让手续并未完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转让自转让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具体如下: 1、卖方保证该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2、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3、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
5、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所需资料有: (1)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 (2)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转让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4)商标转让申请书2份; (5)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
? 二、商标转让申请能撤回吗 根据法律规定,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裁定前,申请人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其评审申请。
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程序终止。
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1、如果您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就让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就好了。
但有些材料您要配合做,如签字。
如果你不知道要以什么理由撤回,可让代理机构帮你想就好了。
这些代理机构都很专业。
2、如果是您有自己办理转让的,应该说明撤回转让的原因,理由尽量充分,在理由书上最好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签字。
然后寄到商标局。
商标转让的可以是有偿的,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
但此时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商标转让手续,因此该怎样申请商标转让,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内容。
而一般办理完结商标转让大概要花6-10个月左右的时间,这点还请大家注意。
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无偿 商标转让价格是多少,如何办理
慈溪发达家电实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慈溪市发达家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善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霁明,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颖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光电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泰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沿塘路420号-22。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发达家电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发达家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5月17日做出的第72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20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泰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泰昌健身器材公司)和北京翠微康玉药店(简称康玉药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发达家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霁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颖杰、郭健国,第三人泰昌健身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昌华、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康玉药店明确表示不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206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泰昌健身器材公司和康玉药店就发达家电公司所拥有的02260421.9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206号决定中认定: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发达家电公司对两篇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对比文件2译文无异议,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足浴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对足浴器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虽然其中含有对材料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从整体上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仍是对形状、结构及其结合所作的限定,因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
本专利中的支承架并非本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其作用是将水泵安装在外桶底部,而要实现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应用多种手段,包括使用支承架,因而对于支承架的具体结构和如何安装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技术,并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因而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记载的内容也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对比文件1中的盆体和下盆体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桶、外桶,两者的结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电热丝虽然与权利要求1中的电热膜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的功能、作用和安装位置都是相同的,将电热丝替换为电热膜是本领域中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通过对比文件1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石英管一端与马达进水口相连,另一端与盆体底部管口相通,马达出水口与盆体相通,权利要求1中石英管、水泵和管口的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连接方式实质相同,只是用水泵代替了马达,但这一替换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
权利要求1中的按摩器、振动器与对比文件2中的小腿振动装置和脚振动器的功能、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对人体的腿、脚进行按摩,至于其安装在脚盆或足浴器中的位置不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而这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比文件1、2均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和继电器,其中继电器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电子控制器件,在电路中起自动调节、安全保护、转换电路等作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继电器也是仅仅起到常规作用,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况且对比文件1中的温控开关就起到权利要求1中的继电器的作用,因而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想到采用继电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起到的作用是在其上安装按摩器及将足浴器分成两个部分而适于放两只脚,如前所述,按摩器的位置可以根据需要放置,而用凸台将足浴器分成两部分也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其中的药物容器17实际上也起到将脚盆分成两部分的作用,从这一点上也可以得到在足浴器中设一凸台而将其分成两部分的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中的公知技术,并且将这些特征组合到一起所形成的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水泵通过支承架安装在外桶底部。
对比文件2中的水泵也是安装在外桶的底部,至于支承架,其是安装水泵的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是公知的,采用支承架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水泵出水口通过管子与水分配器相连,水分配器又与内桶相通,连接水泵出水口与内桶用的管子是用硅橡胶制成的。
对比文件1中的马达的出水口与三叉水管相连,而三叉水管又与盆体相通,其中马达相当于水泵,三叉水管相当于水分配器,盆体相当于内桶;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2.1节的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中,对于材料特征不予考虑,因此在判断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考虑管子用硅橡胶制成这一特征。
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石英管两端套有硅橡胶管并通过扎带分别与水泵进水口和内桶底部管口密封相连。
对比文件1中的石英管两端与内桶和进水口连接处通过橡皮塞密封,虽然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中石英管两端的具体密封方式不同,但这种不同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采用硅橡胶管并通过扎带密封也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因而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内桶底部镶嵌有若干强力磁珠。
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该特征,且采用强力磁珠可以增强对脚底穴位的按摩效果,权利要求5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206号决定,宣告0226042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0226042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原告发达家电公司不服第7206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将认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运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
采用两篇对比文件进行覆盖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定原则只能以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对比或在此基础上加上公知常识。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内桶、外桶、凸台、按摩器、振动器、继电器、电热膜及石英管、水泵、管口的连接关系;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不仅使本专利具有使用更安全,节能的技术效果(采用电热膜发热);而且具有更实用的保健功能(按摩器和震动器的增设);结构上更加完美(设置凸台,并将按摩器设置在凸台上,采用继电器进行控制)。
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更多、更明显,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具有创造性。
将对比文件1和2进行组合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仍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如凸台,凸台上安装的按摩器,以及控制用的继电器等。
另外,被告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是错误的。
“或”字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两篇对比文件所公开。
同时,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这一认定不正确。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首先,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有水泵,只公开了马达,即电机,两者不能完全等同。
其次,日常生活中所见的马达、水泵,基本上只直接安装在机架上的,通过支承架安装水泵并非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此被告没能拿出事实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原告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四、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7206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2.2节中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明确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可以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因此第7206号决定中采用两篇对比文件完全合法。
二、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中的公知技术,并且将这些特征组合到一起所形成的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亦没有带来明显的技术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同第7206号决定的理由。
关于其他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意见亦坚持在该决定中的意见。
总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720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第7206号决定。
第三人泰昌健身器材公司述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206号决定的审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206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的02260421.9号、发明名称为“一种足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2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发达家电公司。
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我国关于商标专利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商标专利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哪些? 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其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决定不服的。
其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州天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完备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怎样申请商标转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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