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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应缴纳年费,专利局对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说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8: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应缴纳年费,专利局对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说明
发明专利应缴纳年费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范围内,对于在申请专利过程当中,我们是需要根据相关流程进行公告程序,它是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够进行一些审判阶段,接下来法律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需要公告吗问题的解答,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2年半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
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
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
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
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专利1--3年900元 4--6年1200元 7--9年2000元 10--12年400元 13--15年600元 16--20年800元 专利公告,是一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后发出的公告文件。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保密专利的解密;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局对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说明
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
《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
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被告解某在离职后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但原告大丰公司认为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大丰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判决该专利的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
【案情回放】 被告解某曾在原告大丰公司任职,历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
2013年4月,被告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并于同年7月公告。
原告认为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大丰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天窗技术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判令确认其申请权归大丰公司。
被告辩称,该专利系被告与另外四名案外人经过智力发明创造形成的,与被告曾在原告处承担的工作和指派的任务没有任何相关性,且该专利与原告的天窗技术分属不同领域,原告主张其为职务发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窗系统发明专利系原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被告在原告天窗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天窗技术研发属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及任务。
此外,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的天窗研发技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被告无法提供其他案外发明人相应的技术资格证明或对该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故认定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判决该专利的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
被告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窗系统发明专利是否属于大丰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重点在于认定被告解某从原告处离职1年内,与四名案外发明人共同申请的开窗系统发明专利是否与其原本职工作或者与原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以及除解某外的其余四位案外发明人是否曾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明人在技术成果诞生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比企业投入的物质技术资源更为关键,且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的私权利,应当更侧重于保护发明人的利益,故应严格限定“本职工作”范围以及关联性的认定。
本案应根据劳动合同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的记载,以职务名称所反映的岗位职责作为评价被告在大丰公司本职工作的基本依据。
据此可认定,被告的“本职工作”是天窗销售、管理、支持,而非天窗设计研发,开窗系统发明专利与被告在大丰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该公司分配的任务无关,不构成职务发明;另外,对于技术含量并不是特别高的发明创造,不必苛求发明人都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资格或高级学历。
据此可认定,开窗系统发明专利不构成职务发明,该专利申请权归属被告。
[page]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应实现平衡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应审查双方劳动合同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的记载,还应结合涉案证据全面考量被告工作岗位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本案专利与被告本职工作的相关性。
关于四名案外发明人,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具备令人信服的专利技术能力或专利技术资格,结合他们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等事实,可认定他们并未对开窗系统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
从而判定,开窗系统发明专利构成职务发明,该专利申请权归属原告。
【法官回应】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认定应贯彻平衡保护理念 实现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创新的宗旨,离不开明确清晰、稳定有效的职务发明权属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也称作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具体到本案,开窗系统发明专利若要被认定为职务发明,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该发明必须是被告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二是该发明与被告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1、贯彻平衡保护理念 职务发明的产生、推广和应用,主要涉及发明人、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中发明人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也即无形的智力资源,企业投入的主要是有形的物质技术资源。
产业革命初期,智力资源的投入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逐渐提高和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日益频繁,物质技术资源的投入愈加重要。
这就需要审理案件时在通盘考量、合理协调的基础上,维持两者间的动态平衡。
另外,还须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毕竟新的科技成果的诞生往往离不开前人思想经验的积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方能确保技术发明与创新始终后继有人,乃至青出于蓝。
2、认定要点的把握 (1)限定要件“离职后一年内” 作为一种智力劳动过程,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往往无法准确地用时间作为划分的界限。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将“离职后一年内”作为认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必不可少的要件,本案被告离职时间即符合这一要件。
(2)合理界定“本职工作”范围
发明专利应缴纳年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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