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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公告后流程怎么走?,使用状态参考图的法律地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8:4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公告后流程怎么走?,使用状态参考图的法律地位
发明专利公告后流程怎么走?
一、发明专利的相关知识 申请发明专利的时间基本都差不多,因为流程原因所以至少都要十八个月以上,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收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请求——实质请求——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6)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获得专利授权书。
(7)实质审查。
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8)授权阶段。
三、发明专利公告后流程怎么走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授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3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使用状态参考图的法律地位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沙发床(普士)”的第02370766.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9日。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6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日本意匠登录第1070161号(D1070161),公开日2000年5月15日,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2:日本实用新型昭62-177350号,公开日1987年11月11日,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3:DR 2002 00805,注册日2002年12月3日,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1-3均加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2006年5月30日”原章。
依据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其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发表的证据1、2产品整体相似,与证据3产品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并于2006年6月5日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答复,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2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在转文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放弃证据3,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的证据是证据1、2,并主张:本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2所示第1、5、6图所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出示了(2006)二中民初字第7928号判决用于证明该判决已经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2存在区别;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头审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合议组提交上述判决的原件。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23日提交了(2006)二中民初字第7928号判决的原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8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的第02370766.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具体理由如下: 1。确定被比设计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节规定: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节还规定: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中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应当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因此,对于一件外观设计申请而言,申请人应当就其外观设计产品所请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或仰视图,并标注相应的视图名称;相应地,对于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确定其保护范围的依据应当是该专利授权文本中标注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或仰视图的视图;对于具有变化状态的产品,如果申请人欲保护该产品的各种变化状态,应当提交表示该产品的各种变化状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或仰视图,并以阿拉伯数字对各视图名称进行编号,因此,对于具有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该专利中所有标注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或仰视图的视图为依据。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仅用于理解被比设计的使用方法或者用途以确定产品类别,不应当作为判断是否与在先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依据。
就本专利权而言,其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中所表示的产品为一张床,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为这些视图中所表示的床的外观设计。
虽然从本专利的名称“沙发床”以及本专利中所示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可知,本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可以具有沙发和床两种使用状态,但其沙发状态的部分视图仅出现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而未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以“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的形式出现,因此,应当理解为申请人在提出本专利申请之时即并不要求保护该外观设计产品作为沙发的外观设计,相应地,在本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本外观设计产品作为沙发时的外观设计也不应当作为判断与在先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本专利中用于与在先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的仅为本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所表示的床的外观设计(下称被比设计)。
2。被比设计描述 由被比设计的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可见,其床体呈扁长方体(为便于描述,以床的长边方向为横向,横向的垂直向为纵向),八个角均为圆角,床面可折叠处形成一横向“”形折线,折线拐角处均为直角,床体纵向两端底面下各支撑有一长条状床腿(参见本专利附图)。
3。在先设计描述 证据1(参见证据1右侧面图、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公开了一种床的外观设计(即为在先设计),其床体呈扁长方体(为便于描述,以床的长边方向为横向,横向的垂直向为纵向),八个角均为为圆角,床面可折叠处形成一纵向“”形折线,折线拐角处均为圆角,床体下有一板层状支架,支架下底面有四根圆柱形床腿(参见证据1附图)。
4。相近似性比较 将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二者公开的床均呈扁长方体,八个角均为圆角,床面可折叠处形成一“”形折线,床体下有床腿。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被比设计的床体和床腿之间没有层状支架这一结构,床腿形状不同;②“”折线的拐角形状及折线在床面上的方向不同。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床来说,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是床面,床下的部分是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而且在先设计中的层状支架其面积小于床面,被比设计的床腿其正面视图也为柱状,与在先设计中的床腿相似。
因此,区别①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其次,对于区别②,由于折线“”的整体形状是一致的,其拐角形状、以及在床面上的方向不同只是细微差别,并不会对床体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药品的专利权一般具有哪些性质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口死亡率不断降低,人们的寿命都有了极大地延长,这些都得益于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随着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医学领域的专利发明是医学取得更大进步和发展的基础,重视医药专利,积极保护医学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国家专利保护药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医药领域里,很多药品也是受到专利保护的,而往往专利临近过期时,会有一段关于此产品研究的热潮。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群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专利保护也不太重视,在医药行业也会有这样的现象,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不太好现象,重视专科保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应完善以专利保护为主体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形成完整、全面的保护体系。
第二,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三,严格确定中药领域可申请专利的范围。
第四,完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标准。
第五,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3) 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药品发明专利的,应该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等的文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发明专利公告后流程怎么走?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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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