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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姓名权、商标权,哪个应当优先保护?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案例分析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5 14:13:42


案件详情:
 
康某于2012年成立了郑州市中原区方大同糊辣汤总店,2013年08月19日,康某申请注册“方大同胡辣汤”商标,用于第43类提供餐饮服务上。并于2015年01月31日,获得核准注册。
 
2015年4月,歌手方大同针对方大同胡辣汤”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商标完整包含了方大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姓名,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其姓名权。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一并提交了多项获奖情况、参与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参演电影、多家媒体报道等证据,主张“方大同”系其中文姓名,已在我国及华语地区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5年8月,康某提交答辩书,主张其在2012年6月将“郑州市中原区方大同糊辣汤总店”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商标是对该企业字号的加强保护,其字号的创意来源于“方记胡辣汤”和孔子哲学思想,而且其从未与方大同有来往,不知道方大同的存在,没有利用方大同的知名度和侵犯方大同姓名权的意图。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方大同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方大同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康某对方大同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方大同胡辣汤”商标完整包含了方大同的姓名,康某未经授权,将与方大同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商标注册,虽然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方大同所知名的娱乐行业无直接关系,但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方大同的较高知名度,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方大同存在某种商业关系,从而对方大同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据此,商评委于2016年4月作出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康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方大同在华语流行音乐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方大同的姓名已被我国公众普遍知晓,康某作为我国的普通民众之一,对方大同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康某未经方大同许可,擅自将其姓名进行商业使用,已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同时,“方大同”三字并非过于简单的华人普通姓名,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方大同的姓名,难谓巧合,尽管康某辩称其字号的创意来源于“方记胡辣汤”和孔子哲学思想,但满足该创意的字号并非仅有“方大同”这一选择,而且方大同据以知名的娱乐领域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类服务,在相关公众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同时,企业字号的审批与商标注册申请为两项不同的行政授权事项,分属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故康某提出的在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已被核准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亦应维持注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方大同的在先姓名权,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康某主张方大同在我国的知名度尚未达到普遍知晓的程度,“方大同”三字是我国普通的姓名,而且大同是山西省一城市的名称,康某选择“方大同”这一普通姓名作为商标属于常见行为。同时,餐饮服务与娱乐属于不同领域,即使餐饮服务中的普通姓名与娱乐领域的名人姓名存在重合,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方大同的姓名权,据此终审判决驳回康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分析:

本案中,康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点是在方大同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为公众所知以后,康某在明知或应知方大同社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两审法院均判定其侵犯姓名权,是商标法上述法条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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