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转让

当前位置:商标申请 > 专利转让 >

发明专利转让没有在专利局做转让登记,转让行为有效吗?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8:25


案例:

199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B公司,但未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997年,B公司又与C公司订立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C公司,仍未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其后,三家公司对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纠纷。

相关部门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和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有效,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两项专利权应当归C公司所有,A公司和B公司应配合C公司尽快完成登记和公告手续。

分析与评述: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生效日是专利权转让的登记日。该条款明确,登记并公告是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和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均未履行《专利法》所要求的登记和公告程序,因此合同虽然成立但均未生效,专利权应当视为未从A公司转让给B公司,更谈不上从B公司转让给C公司,专利权应当归A公司所有。

但该案中,相关部门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和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有效,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基于上述理由认为两项专利权应当归C公司所有,A公司和B公司应配合C公司尽快完成登记和公告手续。








关键词: 专利网 专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