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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标准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5 17:30:45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用户通过使用鼠标、触控屏等输入设备操纵屏幕上的图标或菜单选项,以选择命令、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日常任务。
 

        由于GUI的便利性以及用户使用习惯养成后的难以改变,导致GUI在产品设计上能够产生强大的增值效益,促使企业越来越重视GUI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于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中首次将GUI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2014年内我国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就超过了5000件,以后的每年申请量都在持续增加,可见申请人对于GUI的保护意识非常之高,也同样表明GUI的商业价值巨大。
 

        结合近几年的审查实践,以下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对比判断标准、试用软件公开性等,作一归纳总结。

        对于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而言,组合对比的判断规则一直是审查中的难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正逐步明晰。

        其一,从判断主体来说,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本质区别。判断主体依然是一般消费者,且为法律上的拟制人,需要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个方面予以规制,对GUI的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是认知能力的一个方面。

        其二,关于什么是设计特征以及哪些设计特征可以组合?笔者认为,要回归GUI的设计本质,对于GUI界面来讲,其特点在于:一是在三维空间存在多个层级,二是其静态界面通常采用网格化布局的框架结构,因此具有相同或相近用途的同一层级或区块的设计特征以及GUI的常见控件通常可以进行组合。另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仅用于解决现有设计特征的简单拼凑,而非创造性标准。审查实践中对于组合要求十分严格,首先要有组合启示,也就是在现有设计中存在这种组合的先例,其次组合方式只有替换、拼合、重复排列等常见形式,且要求原样或仅为细微变化才能进行组合。

        其三,在GUI无效案件的组合判断中,基于观察的方便,合议组尝试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后的视图进行比较,这是一种评述方式的创新,也完全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因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此处明确提到是与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当然这种组合视图要以设计特征原样或仅作细微变化为前提。

        其四,在判断思路上,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类似,首先应比较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之后以现有设计群为客观参照系,将相同点和区别点放在整体设计中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综合得出判断结论。但是,针对GUI的特点,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各类GUI的保护范围和关注点不尽相同,比如,同级菜单的界面没有顺序要求,而多级子菜单界面往往具有严格的顺序,动态GUI的保护范围包括关键帧和动态过程,而动态轨迹和变化过程可能会更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
        2.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主要考虑整体视觉效果,但是专利法的主旨是鼓励和保护创新,因此在对视觉效果的影响因素中,创新高度也要酌情考虑,比如GUI中的某个区块长度、宽度可以通过简单调整软件参数来实现,如果这种变换没有带来独特的视觉效果,则不宜分配较高的权重,亦即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微小或甚至不考虑;
        3.关于GUI外观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应当基于不同类型的GUI有所不同,比如,对于单个静态的GUI界面来说,界面布局是关注的重点,而对于多界面的GUI及动态GUI,单个界面的布局往往并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最后,我国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是基于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既不同于美日韩为主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也不完全等同于欧盟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的整体观感的判断标准,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是要探索与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相适应的审查标准。(樊晓东,复审委外观申诉一处处长)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