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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日美高技术专利战中失败的原因及其对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2-22 17:17: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日本在日美高技术专利战中失败的原因及其对策
 
 
日美高技术专利战,绝大多数是以日方惨败而告终。
 
据对ITC受理的50件涉及日本企业的专利纠纷进行调查,日本企业胜诉的只有1件。
 
另据日本机械出口协会的调查,在私下了结的281起日美企业专利纠纷中,有219起以日本企业赔款了事。
 
①日方在13美专利战中处于如此劣等地位,确实令人难以置信,这与13本作为年批准专利量达50万件的世界第一专利大国是极不相称的。
 
 然而,深入研究一下不难发现,日本处于这种局面,又有其必然性:
 
 第一,日本作为世界第一专利大国,只是就数量而言的。
 
事实上,由于日本过去对基础研究不大重视,缺乏独创性技术,所取得的专利中属于基本专利的极少,大多数是在美国的基本专利基础上对技术细节进行改进而取得的“改进专利”。
 
这种依赖于基本专利的改进专利,在专利战中虽有一定的威力,但却无法与基本专利相抗衡。
 
 第二,日本企业不适应ITC的诉讼程序。
 
按ITC的规定,ITC在受理起诉30日之内开始调查,一年之内做出结论。
 
被告必须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来否认侵权的指控,答辩书必须在20天内完成。
 
由于远在异国他乡,语言不通,使外国的被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相比之下,ITC诉讼对美国本国的企业却十分有利。
 
因此,在ITC受理的诉讼案中,包括和解在内,专利权人的胜诉率比在法院的胜诉率高40%以上。
 
鉴于这种情况,视ITC为鬼门关的日本企业,往往不敢积极应诉,只好请求和解。
 
 第三,13本企业不适应美国法院的诉讼制度,尤其是美国的陪审制度。
 
日本美能达公司的董事吉山一郎在谈到他接手处理与美国I-IV矿公司关于自动对焦技术专利纠纷的心情时说:
 
“如同一个不会游泳的人突然掉人大海里一样。
 
”不熟悉美国的诉讼制度,也就难免会败诉。
 
另一方面,美国的陪审员对专业性极强的专利问题不大了解,甚至一窍不通,同时因激烈的贸易摩擦导致包括陪审员在内的美国国民对日本人的厌恶情绪,往往影响着判决的结果。
 
这种影响势必使日本企业减少胜诉的机会。
 
 第四,日本企业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太强。
 
日本产品的外销市场主要在美国,高技术产品尤其如此。
 
日本企业视向美国出口产品为生命线,特别惧怕美国动用《关税法》337条款和《贸易法》中的“超级301”条款来禁止日本产品输美。
 
为求得美国的市场,一些日本企业即使确信自己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也不敢把官司打到底,往往忍气吞声,求得和解。
 
 在同美国的高技术专利战中,日本企业可谓胆颤心惊。
 
但是,这只是暂时的现象。
 
日本方面正在以其强大的经济力量作后盾,积蓄力量,制订对策,准备反击。
 
目前已公开的措施中,主要有:
 
 第一,加强基础研究,改变以追赶型研究开发为主的体制,重视独创性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力争在新开辟的高技术领域多取得一些基本专利。
 
这项措施在超导技术领域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要彻底缩短与美国在基础研究方面的差距,还需经过若干年的艰苦努力。
 
 第二,加强对美国有关法律的学习研究。
 
一方面,日本各企业纷纷选送其专利部或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到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学的法学院学习,实地进行研究。
 
另一方面,请美国的律师到日本介绍美国处理专利诉讼的法律程序以及和解、调停等法庭外的解决办法。
 
进行处理专利纠纷的模拟训练,以增强应急和自卫能力。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于1992年6月还专门召开了“日美专利纠纷,日本怎么办”的紧急讨论会。
 
日本通产省在其知识产权研究所内设立了“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调查委员会”,以支持日本企业对付美国的侵权诉讼,研讨对策。
 
 第三,发挥日本企业在“改进专利”方面的优势。
 
目前,日本开发的大量改进技术正在美国取得专利(约占美国每年批准专利总量的20%),由于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滞后性,在5—10年后这些改进专利将发挥威力,在美国大赚其钱。
 
而大量的美国基本专利到那已超过保护期限,正如一位日本工程师所言:
 
美国教会了日本怎利用专利赚钱。
 
 当然,在日美高技术专利战中连连得手的美国企业,决不会坐日本的反击,它们会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发起新的攻势。
 
因,日美之间的高技术专利战,将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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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年费印花税、颁发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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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年费印花税、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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