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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专利行政复议案件,看专利分案申请审查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30 23:30:3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从一件专利行政复议案件,看专利分案申请的审查标准
 
分案申请制度为保护发明创造提供了便利,但有些专利申请人利用该制度,提交大量权利要求与原申请权利要求非常类似的申请作为分案申请,这既浪费了审查资源,也使公众很难对一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进行预判。
 
专利审查工作是专利保护的源头和专利制度运行的基础,如何把握分案申请的审查标准,提高分案申请的审查质量和效率,发挥好审查的引导作用值得关注。
 
审查标准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第(3)项规定了分案申请的审查标准,即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
 
但上述法规和规章均未对“两项以上”“不同的发明”的具体含义进一步进行解释。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相同,也未明确规定以上概念的具体含义,但该公约G款第(2)条规定加入公约的各个国家有权决定这种分案申请被授权的具体条件。
 
美国专利法第121条规定,“两项以上”“不同的发明创造”的标准为“彼此独立(independent)、不同(distinct)”,《美国专利审查指南》§802.01节对“独立”和“不同”进行了举例说明。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美国的分案申请只有被动分案,即应审查员要求分案,而没有主动分案。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第9章1.6节规定“两项以上”“不同的发明创造”要能“清楚”地区分,但未明确“清楚”的具体含义,仅在《欧洲专利审查指南》C部分第9章5.4节进一步解释分案申请与原申请保护不同的发明创造是为了避免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利益以及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可以看到建立分案申请制度的初衷:
 
如果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创造,即如果原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构思,申请人通过主动或被动提出分案申请,将其在原申请文件中已经批露,但因单一性原因不能在原申请中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同时保留原申请日。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应当分别保护“不同的发明创造”,即二者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构思,同样的发明构思的标准为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乐知网 扩展阅读:
 
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3450元(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审费2500);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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