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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专利发明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23 14:55:31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申请人≠专利发明人。
 
1、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提出发明或设计专利权利请求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2、专利发明人,是对发明的实质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发明人呢?
 
1、当发明人或设计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其工作或使用本发明的资源(设备,资金)的发明,实用新型,设计,属于服务发明和设计时,申请人是企业,除了其他协议。
 
2、当发明人或设计者设计使用他或他自己的资源(设备,资金)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时,申请人属于个人,并且设计者将申请人的权利授予他人或其他企业,除了其他协议。
 
 
专利权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1.独占权:
 
只有专利人才有权制造、使用和销售他的发明,并且专利有权享有专有权。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必须获得使用,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的许可,不得付款;
 
2.许可权:
 
专利权人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称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合同,允许其他人(称为“被许可人”)在某些条件下使用专利发明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权利。
 
3.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发明人的权利:
 
依法享受一奖两酬。
 
1、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员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将在专利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奖金。
 
发明专利奖金不低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不低于1000元。
 
发明人授予的发明或者设计者的建议由其所属的单位采用,应由获得专利的单位授予奖励。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员约定,专利权有效期为发明创造专利实施范围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营业利润不低于2%,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不低于0.2%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参考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授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从使用费中提取不少于10%,作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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