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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西方国家企业联合致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14 00:36:17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西方国家企业联合致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 IPO)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修改建议。
 
IPO提出的质疑主要有:
 
1. ”IPO 协会还建议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当适用时),而不适用于发明专利。
 
“点评:这是因为国外企业在华专利布局基本上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较少,这样修改后对国外企业影响最小。
 
可是他们忽视了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打击的就是发明专利”注水“问题。此条被采纳可能性较小。
 
2."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需要对所有权转让进行监管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本就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所有要求,因此不清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如何会非正常,以及为什么需要以这种方式对其转让进行监管,……,IPO建议删除’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点评:IPO用的是美国专利交易转让的思维来考虑这一条,没有深刻体会到中国国情中大量非正常专利实际上产生出来就是为了转手去交易的,也就是为了交易驱动的专利申请,而这种情况不会在美国大面积出现。
 
此条被采纳可能性较小。
 
3."针对具有多项发明申请和特征或要素的简单组合的申请,……合法的发明经常来自现有技术中元素的组合或替换,……,只要该发明符合包括创造性在内的可专利性标准,该要素不应成为认定一项发明为非正常申请的唯一依据,IPO建议做如下修订"。
 
点评:IPO担心的是美国企业和美国专利制度中对于类似分案申请和延续案申请会被列入到这一范畴,因为美国企业已经善于将核心和基础技术,借助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不断进行分案,从而形成新的专利,扩展专利许可期限和专利池的运行周期。
 
具体案例可参见《一项技术收中国人55年专利费!带”血“上市的”万磁王“何时能止血》,类似的手法被美国高科技公司和全球制药公司所广泛采用,所以如果在这样的规定下如法在进行最优化的专利布局甚至专利期延展,对企业的商业利益将是非常大的打击。
 
但是IPO还是没能理解此条的“中国特色”,国知局出台此条的真正目的,实际上并不是对优质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的打压,是对为了多申请专利数量,简单拼凑、组合和替代情况的打击。
 
但是这把剑如果悬起来,未来是否有可能也成为打击国外企业对我国“卡脖子”产业核心专利的攻击武器,这种捉摸不定的自由裁量权或许是西方企业所真正担忧的。
 
4."涵盖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具有“编造”材料的申请,……建议修改该定义以区分无意编造和恶意编造,并将其申请限制在专利的权利要求而非其余内容,……,合法发明源于现有技术或设计中某些元素的组合或替换。
 
只要发明符合包括创造性在内的可专利性标准,“简单替换、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拼凑”不应成为认定一项发明为非正常申请的依据,……,IPO建议如下"。
 
点评:IPO的意见实际上捅破了西方国家在专利上的长期以来的一个“欲盖弥彰”,也就是实际上外国企业也存在并未搞定技术就提前申请专利,布局赛道的情况,这是西方国家运用更为娴熟的法律服务去弥补技术缺陷,待技术发展成熟之后,可以继续享有专利权保护。
 
不过这一条对于国知局去验证也是有难度的,实际上作为打击的一个理由实在是有点难实施,而且有些企业研发的证据材料甚至是机密的,难道会为了抢回一个公开的专利权去用机密信息证实企业是真的做过?
 
5."另一个被列为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因素是针对多项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IPO谨此建议将该因素从第三条的因素列表中删除,……,未来的人工智能可能会以定义(三) 中描述的方式很好地发挥作用,其目的是产生与核心发明概念相关或从其发展而来的新的重要发明,而这不应该在此为了抑制非正常申请的草稿内被排除。
 
建议删除第(三)条情形"。
 
点评:IPO还是没能理解“中国特色”的计算机编制专利的国情,把这一条的“计算机技术”理解为“人工智能”的发明,实际上有关人工智能的发明是否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目前在全球都是在争议中,美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大国,显然不希望被排除在外。
 
但实际上,对于此条初衷,是因为中国非正常申请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计算机代替代理人和发明人自动撰写的,恐怕IPO听到了都会惊讶“中国技术”之强大。
 
所以此条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小。
 
6."本规定第八条的生效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
 
IPO协会指出,这可能是一个需要更新的笔误。
 
否则,这些规则的追溯适用超过13 年将对今天的申请人和专利所有人造成不公平的损害"。
 
点评:这一条,我和IPO一样有点不理解。
 
这么来算,如果倒推13年,国知局能够用这个非正常条款干掉几乎一多半对中国关键产业“卡脖子”的专利。
 
小结:
 
从国外企业对中国专利制度的关切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来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资助措施上的每一步都会引起西方国家企业的注意,对这些国外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环境是和他们未来营商环境和企业收益密切相关的。
 
此次IPO代表西方企业提出的意见,本质上是两种完全不同思路的交流,用“鸡同鸭讲”不为过,因为IPO和西方企业根本很难理解中国目前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状态和真实情况,所以也就在不懂国知局出台的每一条非正常申请的认定标准的背景情况下,就开始担忧国外企业的合法利益。
 
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本意还是打击本国“靠专利,吃专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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