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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的识别与处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14 00:34:36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的识别与处理。
 
国知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理越来越严格,
 
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具体判定如下: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与《45 号令》相比,《75号令》中主要新增了第(三)、(四)、(五)规定,即间接规定了“非正常申请”的基本类型。
 
与发明专利有关的非正常申请包括:
 
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一案多报”);
 
明显抄袭现有技术的专利申请(“明显抄袭”);
 
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东拼西凑”);
 
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弄虚作假”) 四种。
 
 
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理方法:
 
充分重视非正常申请的发现、上报和同领域审查部门间的通报,建立良好沟通机制,要有专人负责收集线索和上报工作。
 
同领域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从异常申请判断方法出发,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异常申请,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进行业务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采取“机检”与“人判”相结合的方式判断是否是非正常申请。
 
若是误伤,申请人或代理人正常陈述理由进行答复即可;
 
若确有不合规定之处,建议全部撤回;
 
如果这些申请属于前述(三)和/或(四)的情形,建议保留其中的一件或者逐件地进行意见陈述。
 
 
为了避免误伤,还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
 
部分企业中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落入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
 
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
 
2)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3)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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