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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一年后申请的专利也可能归属于原单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04 16:01:29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离职一年后申请的专利也可能归属于原单位。
 
一般来说,离职一年后申请的专利,通常不能归属于原单位所有。
 
但是,如果被告将原告已经完成的发明申请专利,或者该专利在离职员工任职期间已经完成,再或者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那么即使该专利在离职一年后申请,依然可以归属于原告。
 
案例: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德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201810668416.9,发明名称“承压式净化装置”,申请日2018年6月26日,申请公告日2018年10月9日,发明人闫海贺、吴雁冰、王涛、吴学志、韩一,申请人为秦皇岛德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曾在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最晚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8月9日。
 
一审法院认为,莱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体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由莱特公司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二、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
(一)莱特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已经拥有与涉案专利申请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二)在案证据能否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列明的发明人对涉案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通过技术比对,最高院认为德创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与4000图纸存在七处区别的理由均不成立,莱特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拥有的4000图纸已经明确记载了与涉案专利申请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技术方案。
 
德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系在莱特公司对外销售的浊水净化装置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获得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
 
三、案例简评
 
最高院在本案中澄清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使专利申请在离职一年后,在特定情况下原告依然可以主张权利。
 
这对于职务发明的判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打破这种推定:
 
一种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通过涉案专利与原告相关技术文件的比对来证明,涉案专利实际上在原告离职之前就已经完成。
 
而另一种可能的方法是通过某种手段获知被告技术交底书提交专利代理机构的时间,来证明涉案专利实际完成的日期在申请日之前。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于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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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