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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对同报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影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0-26 22:38:10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对同报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影响 。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体现了我国专利申请制度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及其例外情况的规定。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申请人基于各种利益考量,对某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时可能采取“同报”“双报”的方式进行,具体说来就是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同日既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进行发明专利申请,正常出现的申请结果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六个月左右便获得了授权,该发明专利申请在两年后可能获得授权也可能被驳回。
 
如该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则申请人一般是选择声明放弃已授权的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如该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则申请人保留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
 
在现行专利法规之下,对于上述专利申请人采取“同报”“双报”方式来申请专利,不管其动机如何,反正好处多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汀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0920242493.4、名称为“绿化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孙希贤认为,朗汀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为权利基础,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朗汀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用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朗汀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涉案专利保护期已经届满,故仅判决其赔偿孙希贤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孙希贤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权利相对稳定是其依法获得保护的前提。
 
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专利并依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从而给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激励。
 
 
通常来说,如果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时并未明显超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例如在技术领域、对比文件数量上并未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不同,则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可以作为判断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亦可能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应获得民事保护产生实质影响。
 
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有极大可能属于不应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则其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应对其予以保护。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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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