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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专利申请时,从权要求可以用可选的来限定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0-18 23:30:51 浏览:


有人问乐知网小编,在专利申请时,从权要求可以用可选的来限定么?
 
答: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至少包括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用来圈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因此非常重要。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其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因此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撰写上都必须表述清晰,通过文字表述能够清楚界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中,是不可以用“可选的”来进行限定的。
 
“可选的”表示至少两个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无法准确界定可选后面的内容是本项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还是非限定特征,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这就违背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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