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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明专利申请后临时保护期内专利使用费金额的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20 14:14:27 浏览:


在实践中,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时,侵权损害赔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在专利权人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专利权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二者相乘之积就是专利权人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人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专利权人通常要申请保全侵权人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赔偿的依据。

乐知网小编提醒您:在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补偿金数额时,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对对有关当事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计后出具的审核验证报告确定侵权获利情况,并酌情考虑当事人实施专利的情况,比如产品数量、生产专利产品的时间段以及专利技术在产品中所起的作用等。

案例:

A公司于1996年12月28日提出了名称为“分隔系统及其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7年8月27日公布,于2000年6月7日授权公告。专利授权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其专利公布期间临时保护期使用费50万元以及因专利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经查明,1999年3月18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 许可标的是涉案发明专利,许可类型是独占许可。根据该合同约定,许可费采用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的方式,入门费共8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被许可方先向A公司支付40万元,专利授权后,再支付40万元,提成按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向A公司缴纳。A公司未提交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根据B公司提供的 KW屏风出货明细表,1999年4~9月B公司的KW屏风出货金额为164 576.9元,2001年1月B公司的KW屏风出货金额为14 976元,2001年3月B公司的KW屏风出货金额为6552.84元。

B公司最终被判令向A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15 万元。

分析与评述:

该案涉及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时要考虑的两个问题:一是被请求人在专利授权前与授权后的收益,二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

由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与发明专利权保护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补偿数额应当与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有所差异。该案中,在确定补偿额时,需同时同时考虑B公司在专利授权前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生产、销售状况。涉案专利公布期间,1999年4~9月被控侵权产品的出货金额为164 576.9元;专利授权后,2001年1月、3月B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出货金额14 976元、6 552.84元。最终判令B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5万元是综合考虑两方面收益后折中的结果。

另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赔偿与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赔偿的依据是不同的。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是参照赔偿,额度至少为许可使用费。该案中,A公司提交的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费在80万元以上,考虑到该许可合同的实际情况,不宜参照其约定的该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B公司的赔偿额。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