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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二维码助力图书版权保护介绍,小米通过专利转让购入24件美国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4: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防伪二维码助力图书版权保护介绍,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转让:小米购入24件美国专利。



防伪二维码助力图书版权保护介绍


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节期间,很多参展图书的后面都印有一个防伪二维码,用户只要通过 扫一扫,就能验证该图书是否为正版,并且可以获取该书的规格参数、书号、印制单位等更多信息,有效防止盗版该图书行为的发生。

这项被众多出版社追捧的热门技术由“中国追溯”平台推出。

该平台浙江运营中心负责人颜其根介绍,该技术为“一书一码”防伪追溯技术,为每一本书赋予一个唯一的电子身份,每本书对应一个独一无二的二维码,每个二维码具备不可篡改的真实性,盗版商无法从技术上进行二维码的伪造,因为每个二维码都有一个“电子身份”,而这些身份都与“中国追溯”研发的验证平台直接相关联,既能实现数据防伪,又可以最大化杜绝盗版。

颜其根介绍二维码除防伪性高外,还具有易验证的功能,读者只需通过 扫一扫,便知真假。

当用户扫二维码时,手机界面会直接跳转到“中国追溯”的验证平台,点击直接验证按钮将继续跳转到该书的验真伪界面。

该界面显示了该书的规格参数、书号、印制单位等基本信息。

页面下部如显示的“警告!此商品已被消费”的字样,表明这本书已被扫描销售。

并且如果在进入验真伪平台前选择“允许定位当前位置”,手机界面也会显示读者验证时所处的位置。

读者的地理位置信息反馈到出版社后台,出版社也会知道该位置与图书印刷发行所在地是否一致,对于防窜货也有一定作用。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转让数据显示:小米购入24件美国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转让记录显示,中国手机制造商小米公司从一家名为Ofinno的美国公司名下又受让了24件美国专利。

这是小米公司第二次从这家Ofinno公司购入专利,上一次的转让记录是在2022年7月8日,当时一共有47件专利从Ofinno公司转让给小米公司。

去年第一批转让给小米的专利中,以2022年之后申请的专利为主,技术上以“基站”类的居多,同时专利包中还包括了两件汽车V2X方面的专利(US20220128572 A1、US10510 B2)。

此次最新转入的24件专利,全部都是2022年之后申请的,其中有9件是2022年申请的。

授权的有10件,其余14件都是正在审查(pending)的状态。

这种专利包可能在价格上会对买家更有吸引力一些,当然也存在风险,需要充分评估,因为有可能一些在审专利后续未必能获得专利权。

从这批专利的技术特点来看,与第一次转让的大体相似。

Ofinno是一家位于美国北弗吉尼亚的研发实验室,专门负责技术的开发和专利化。

从官网信息来看,其运作模式与美国InterDigtal很相似,主要聚焦研发和创新专利产出,并不从事实体产品经营,以专利许可或出售专利为业务主要来源。

研究范围涉及视频和通信技术,覆盖了4G/5G,物联网、视频压缩和传输,V2X等热点技术。

从USPTO的专利转让记录上可以看到,Ofinno的客户还至少包括三星和本田。

无论是三星、本田还是小米,三者的身份都是实施人,因此购入专利的主要目的还是以防御为主。


如何解决专利侵权赔偿基数证明难题及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


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阻碍在于,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题以及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

前不久,深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有效解决了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难题,并据此对该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3000万元。

深圳中院在有效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题的同时,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合理酌定贡献率和惩罚倍数,有效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从而使原被告双方在一审宣判后均服判息诉,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示范。

小米科技公司诉称,深圳小米公司在天猫网络商城上开设名为“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店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深圳中院一审查明,自2022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字样,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0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适用于……小米”“适用于小米”“通用小米”。

法院审理认为,小米科技公司使用于手机商品上的“小米”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的相关商品标题上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立即停止使用“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米”字号,连续30日在店铺首页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小米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有效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相关事实往往由被告掌握,赔偿证据呈现“结构性偏在”现象,赔偿基数的相关事实难以被公平地发现,极大地制约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阻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戒和预防侵权中发挥应有的效用。

与此同时,为了确定侵权经营产生的利润,法院以书面裁定书的形式向被告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自己进货的交易凭证、付款凭证等,用以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

我们用书证提出命令这项证据制度,责令被告提交这些保存在其手上能够证明利润率的证据,并且明确告知被告,如果不提交的话,法院将采信原告的主张。

审理中,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明利润率的证据,法院就此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

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使该案顺利解决了利润率的认定问题,而利润率是计算赔偿基数的要件之一,利润率算不出来赔偿基数无法计算,赔偿基数又关系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合理有效适用不仅限于利润率,还有助于认定赔偿相关的很多其他要件。

在知识产权赔偿纠纷中,如何认定涉案商标对侵权方获利的贡献率,也是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审理中,深圳中院充分考虑涉案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以及所在销售市场(电商平台)主要销售特点,结合相关客观事实,在肯定原告商标、字号对被告获利贡献的同时,也肯定了被告自身经营对获利的贡献。

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审法院考虑被告故意侵权,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被告结合多种侵权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对类似行为再次实施、被告的巨大获利容易导致心存侥幸继续实施等因素,酌情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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