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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讲解,《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3:3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的讲解,《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讲解。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的讲解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9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通过开展此项工作,支持试点地方在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以及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等方面探索创新,推动实现公共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区域公共服务发展平衡,更好满足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可及,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实践经验。
提高服务效能 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提出,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早在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提出“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窗口”的总体工作要求,并制定了主要任务及分工,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提供了“政策土壤”。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包括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标准化的操作方式、优质的服务标准,以及完善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等。
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行政服务能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理解和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规律,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加快落地见效 《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广州等9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城市在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面先行先试,推进服务事务标准化、服务窗口标准化、支撑平台一体化、质量控制规范化、保障体系制度化,实现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设立多个标准化服务窗口,提高公众获取知识产权服务的便利性;构建统一的支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明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质量控制要求,推动建立公共服务产品和公共服务流程质量控制的指导性规范;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在人才、物资、经费等多个方面提供保障。
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上海市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探索。
上海知识产权局编制印发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形成涵盖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信息、法律、人才等5个大类42项公共服务事项。
目前,上海市正加紧探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六个一”模式,在服务网点集成化方面实现“一张网协作”、在服务窗口便利化方面实现“一站式办理”、在服务事项标准化方面实现“一清单管理”、在质量评估规范化方面推进“一闭环运行”、在支撑平台一体化方面推进“一平台托底”、在保障资源集约化方面推进“一揽子配套”。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讲解
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
据了解,海牙协定是适用于工业设计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共同构成工业产权领域三大服务体系,由WIPO管理。
通过该协定,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后,就可能在若干个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海牙协定最早文本于1925年11月6日通过,最新文本是1999年文本,于2004年4月1日实施。
近年来,海牙协定的缔约方不断增加,海牙体系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截至2022年1月24日,海牙协定共有76个缔约方,其1999年文本有67个缔约方,包括65个国家和2个间组织。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关注海牙体系的发展情况及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可行性,按照“符合海牙要求、方便用户使用、减少业务调整、衔接国际流程”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审查标准、申请及审查流程、通知书以及系统需求等业务筹备,并与WIPO国际局就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审查业务问题展开多轮磋商,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2022年6月1日,中国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生效,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由修改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消除了加入海牙协定的法律障碍,为加入协定创造了条件。
专利法修改通过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了加入海牙协定的国内报批程序,在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相关国内程序。
今年1月,经审批同意,中国正式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
据悉,海牙体系的优势在于,一是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简捷、高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申请人仅需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即可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寻求外观设计保护,在日后产生变更、续展等需求时,也仅需提交一份请求,极大方便了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的集中化管理;二是可以显著降低创新主体在进行产品全球化布局过程中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所支出的成本,并且能够大幅提升注册效率,更好助力国内创新主体“走出去”。
广东自贸区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讲解
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对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为平行进口,被告进口、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违法,据此驳回了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平行进口界定为“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将国外合法生产的产品进口到国内”。
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批案件的处理将为同类案件提供宝贵的审判经验,亦将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模式起到一定指引作用。
企业在遭遇平行进口法律纠纷时,要对进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情况进行核查,了解该进口商品的生产商是否获得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并要求生产商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和证明,必要时直接向商标权人核实。
进口产品引发争议 原告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 Bettermann GmbH&Co。KG。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1年在中国陆续取得第3214870号“OBO”、第G663678号“”注册商标。
欧宝公司是德国OBO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德国OBO公司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欧宝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商标维权。
欧宝公司表示,其在中国销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进口,再自行销售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销售。
该公司于2022年12月发现,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并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三案将其诉至南沙自贸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防雷器,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欧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余元。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其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所授权的主体,而非假冒产品。
施富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系列证据,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来源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
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
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了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欧宝公司已就该案提起上诉。
在该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合法进口的正品,而非假冒产品。
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其一,平行进口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之间的质量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进口产品并不损害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和质量保证功能。
其二,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需的基础规则之一。
商标权人德国OBO公司将涉案商标首先使用在产品上并投放市场,其在商品首次投放市场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与其商标权相对应的回报,无权阻止他人进行合法的二次销售。
其三,根据德国OBO公司和原告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原告对于商标权利人自行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不享有禁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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