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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对商标侵权判定的影响讲解 ,游戏《传奇》版权争议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8: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混淆可能性对商标侵权判定的影响讲解 ,游戏《传奇》版权争议讲解。



混淆可能性对商标侵权判定的影响讲解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形象的代表,更是凝聚商标权利人心血的信誉代表,因而商业价值较大。

我国以往司法实践强调以商标近似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这种立法模式易于操作,司法可以根据判断商标近似与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否来界定侵权。

但市场交易活动复杂多变,在以消费者为判断主体的情形下,对于商标是否近似,更多倚重的是在动态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绝非类似于艺术品鉴赏的静态比对。

商标混淆的实质在于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其他相关信息产生了错误认识。

有关商标近似和混淆之间的关系以及商标侵权究竟是以商标近似还是商品或服务类似作为判断标准只是参考要素,“混淆”才是最终认定的依据。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功能,即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也就是说,只要普通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换言之,即商标的识别功能得到了发挥,就不应当存在侵权的问题。

因此,在商标近似侵权的司法判定中,商标近似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而不只是一个事实概念,即制止商标侵权的目的是从禁止市场混淆的前提出发。

只有构成混淆的近似(混淆性近似),才能构成商标侵权判定中的近似,而不仅仅是商标各要素在事实上的近似。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要件,将其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

将容易导致混淆作为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构成要素,既符合商标法的功能要求,也是一种对市场经营者公平合理的保护举措。


游戏《传奇》版权争议讲解


游戏《传奇》版权纠纷再起波澜。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对外发表声明,称韩国娱美德公司拒绝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继续向第三方授权游戏《传奇》改编权的行为系对法院裁定的恶意曲解,损害了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亚拓士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娱美德发布声明,称其作为游戏《传奇》的共同著作权人,有权授权第三方进行游戏改编和授权。

2022年11月7日,亚拓士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立即停止在我国境内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游戏《传奇II》的改编权授权。

亚拓士认为,其与娱美德是《传奇II》的游戏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自2001年开始,亚拓士与娱美德已经通过《软件许可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独占性地许可案外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营、发行、营销、改编和修改《传奇II》;娱美德以传奇IP公司的名义擅自授权深圳某公司使用游戏软件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深圳某公司又将相关权利转让至江西某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侵犯了亚拓士对《传奇II》游戏改编权等相关权利。

宜春中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表明亚拓士与娱美德共同拥有《传奇II》游戏的著作权,若娱美德未与亚拓士协商而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进行涉及游戏《传奇II》改编权的授权,涉嫌侵犯了亚拓士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

因此,若娱美德未与亚拓士协商通过传奇IP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及江西某公司签署《传奇II》相关授权许可合同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亚拓士的权利。

据此,宜春中院裁定娱美德、传奇IP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传奇II》的改编权授权。

裁定作出后,娱美德不服提出复议。

2022年3月25日,宜春中院再发裁定,驳回了娱美德的复议请求。

对于娱美德的声明,亚拓士连续两次发布声明称首先,无论娱美德采取何种口径解读禁令、采取何种方式规避禁令,都无法否认法院禁令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禁止其对外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改编权授权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其次,娱美德所称的“认定有效”的法律文书多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游戏用户直播《英雄联盟》引发的官司讲解


近日,腾讯公司在深圳南山法院向一名游戏用户许某某提起诉讼,称其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直播游戏,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据悉,被诉的游戏用户许某某是《英雄联盟》玩家,在西瓜视频app上开设账号“HT贱贱”直播《英雄联盟》。

腾讯公司表示,根据《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作为《英雄联盟》玩家不得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未经腾讯许可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第三方软件进行网络直播、传播等。

腾讯公司认为,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游戏,并以此获利,严重违反上述协议条款,损害了腾讯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许某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向腾讯公司提出反诉。

许某某在反诉状中表示,自己从2014年开始在《英雄联盟》内花费1500元购买虚拟道具,虚拟道具是一种虚拟财产,用户享有所有权,有权对其合理展示,腾讯公司应该保障这一权利。

许某某表示腾讯公司禁止其直播,是否认了其购买虚拟产品进行合理展示的权利。

据此,许某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判令腾讯公司返还1500元,惩罚性赔偿4500元,并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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