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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 ,知识产权法院以电子形式提交诉讼材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6: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电子形式在线提交诉讼材料讲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


日前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针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

“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公司不服,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电子形式在线提交诉讼材料讲解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诉讼服务,提升审判质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在我院全部类型案件中推行电子卷宗全流程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

为顺利推行该项工作,我院将率先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民事快审等案件中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

特此倡议广大当事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诉讼平台,以电子形式提交各类诉讼材料。

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并倡议如下:

一、广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选择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原名:移动微法院)、最高律师服务平台、京知在线(从北京审判信息网登录)四平台之一申请网上立案。

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的同时,以电子形式通过诉讼平台提交证据材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电子诉讼材料提交指引将以附件形式发布,其他类型案件施行时间和具体要求后续将陆续发布)。

二、若案件确需现场立案,按照电子诉讼材料提交指引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诉讼材料。

若仅携带了纸质诉讼材料,请交由导诉人员协助您现场进行电子化,法院留存电子诉讼材料和必须留存的纸质原件。

三、若案件确需邮寄立案,除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外的其他诉讼材料,均按照我院电子诉讼材料提交指引以光盘形式提交,并确保电子诉讼材料与纸质材料一致。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诉讼材料的,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云法庭、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原名:移动微法院)、最高律师服务平台在线渠道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材料。

若案件确需现场提交纸质诉讼材料,可交由立案大厅9号窗口扫描人员,协助现场进行电子化。

五、以光盘形式提交的非音视频电子证据,提交PDF格式文件。

具体要求为:仅限3份PDF文件,1份文件为证据目录文件,与证据目录相对应的全部证据材料拆分为2份PDF文件。

1。【定义】本指引所称的电子诉讼材料,既包括当事人在立案阶段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京知在线等线上途径提交的起诉状、案件要素表、主体资质证明、代理手续、证据等网上立案材料,也包括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云法庭等在线提交的答辩状、代理意见、申请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以光盘等形式提交的答辩状、电子证据等诉讼材料。

2。【证据提交时间】未经预登记正式立案案件建议于立案时一次性完整提交证据;预登记后正式立案案件的举证期限于立案时截止,原告应当于立案时一次性完整提交证据。

3。【提交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等线上途径提交电子诉讼材料,也可以光盘形式提交(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线上途径提交)。

在诉前调解阶段提交证据的,请以光盘形式邮寄至我院集约送达中心。

4。【样式规则】提交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样式应采用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供的文书样式模板结构(按照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诉讼服务-文书样式的路径可以获得,网址为:www。bjcourt。gov。cn/ssfw/wsys。htm?p=2)进行编写;案件要素表应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样式模板(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诉讼服务-常用诉讼材料样式的路径可以获得,网址为: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index/id/M7Q0NDAwNSAOAAA。shtml)进行填写,不得自行修改格式。

5。【制作规则】电子诉讼材料要求内容清晰可辨识、无歪斜,并按照阅读习惯进行方向调整,空白、重复扫描影像应予剔除,扫描形成的电子诉讼材料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6。【色彩要求】包含印章、照片、彩色插图、多色文字等彩色文件,应采用彩色模式(不低于24色)进行扫描。

7。【大小及格式要求】上传单个文件要求大小不超过100M,如图片文件超出大小限制,则需对其进行压缩处理。

视听证据材料如超出大小限制,则需对音视频文件进行压缩处理(压缩文件大小,而非形成压缩包形式),或拆分后分多次上传。

超过上传容量限制的音视频文件亦可于证据目录中注明后以光盘形式提交至法院。

8。【命名规则】文件命名应当规范、与内容保持一致,并注明材料特征及相应诉讼地位(例:原告身份证、原告律师执业资格证、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授权委托书、原告证据目录等)。

9。【提交规则】提交文件时需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例如身份证需要提交正反两面、公证材料要依页码进行上传等。

同时,文件需在右下角连续标注阿拉伯数字页码和总页数,如“1/30”,证据文件页数和页码需跟证据目录保持一致。

10。【补正规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以光盘形式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或提供纸质诉讼材料由法院协助电子化,法院协助完成电子化后,仅留存电子诉讼材料和必须留存的纸质原件,其他纸质材料当事人可取回。

11。【法律效果】当事人同时提交电子及相应纸质诉讼材料的,视为已承诺电子诉讼材料与纸质诉讼材料内容一致,法院可任择其一交换、审理、归档。

12。【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施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讲解


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从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程序事项等方面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有效举证提供指引。

《举证参考》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广泛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总结归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全流程的规定,从四个部分十一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作出举证参考。

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和特点,以及《举证参考》制定过程和基本内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由于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非通过注册或登记产生、取得权利,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权利范围并不像商标权或专利权那样相对清晰和明确,侵权行为也较为复杂和隐蔽。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突出难点问题。

自建院至今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其 审案件136件,二审案件27件。

共审结120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共17件,占比为40%。

经过梳理总结发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此类案件涉及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

案件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的行业领域和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主体之间。

其次,涉及企业诉员工、前员工的案件较多。

该类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所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占比为93%。

所涉及的员工、前员工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时任职关键岗位,掌握或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关键商业秘密信息。

再次,在这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举证不充分。

这虽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相关,但也凸显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在权利人自身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签发调查令等方式积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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