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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介绍,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否可以改变商标图样或颜色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3:0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介绍,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否可以改变商标的图样或颜色?
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介绍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直接办理异议申请有两种方式:
1。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异议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下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成立证明等相应文件复印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 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应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
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5。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针对一标多类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异议申请中列明多个类别,也可以按照被异议商标的类别分别提交申请。
2。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
异议证据材料应完整、精炼,纸质证据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证据材料较多的,建议以光盘等电子载体形式提交。
3。办理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纸质异议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4。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加盖与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5。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勾选,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否可以改变商标的图样或颜色?
答:
不可以。
要求申请的商标图样与基础商标的图样完全一致,颜色完全一致。
如基础商标为黑白图样,马德里申请必须是黑白商标;如基础商标为彩色图样,则马德里申请也必须是彩色商标图样。
功能性特征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及案例讲解
一、功能性特征侵权案例判旨 1、功能性特征与发明点 最高院在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
在专利侵权比对中,不应区分发明点与非发明点。
在对某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时,由于该项技术特征已经在前期划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时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对待,不应再次对实现该项功能的手段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而应将之作为一个整体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后果。
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判断规则之一是,二者都是所属技术领域惯常的技术手段。
在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三个功能性特征: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上切刀可沿与上切削面相垂直方向移动的设置在上切刀安装板上,向上延伸的上支撑部。
以“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为例,浙江高院和最高院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分歧:
(1)在侵权比对中,特别是界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时,是否应当区分发明点和非发明点; (2)功能性特征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认定。
功能性特征是一类性质较为特殊的技术特征。
要讨论功能性特征是否应当区分发明点和非发明点,可以先讨论技术特征的侵权比对是否应当区分发明点和非发明点,而这正是浙江高院和最高院的第一个分歧所在。
浙江高院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故在界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时,应当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创新程度较高的发明专利与创新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其等同范围应相对较大,此外,还应当考虑到技术特征与专利发明点之间的关系。
对非发明点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应适当从宽把握,以保护涉案发明专利真正的创新点所在。
“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如何确定和比对 浙江高院和最高院的第二个分歧在于,功能性特征“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应该确定为哪些。
浙江高院认为,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竖直气缸的活塞杆穿过上切刀安装板并固定在支撑连杆上端,通过支撑连杆作用于上切刀。
“基本相同的手段”如何判断 浙江高院和最高院在本案中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判断标准上并无分歧。
2、功能性特征与特征划分 最高院在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在该案中,北京高院和最高院均认定争议技术特征“传动组件”是功能性特征。
北京高院和最高院主要存在以下分歧:被诉侵权产品的减速电机中的减速机构是否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组件”相同或等同。
而这个判断又涉及到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该如何划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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