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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知识产权指导案例介绍,三星二极管显示像素排列结构专利无效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9: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知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介绍,三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的像素排列结构”专利部分无效案讲解。



国知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介绍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一、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录 指导案例1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指导案例2号: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指导案例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 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 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指导案例4号: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 指导案例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6号: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 指导案例7号: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指导案例8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 案例: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要点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使用,搜索结果页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信息服务机构,在我国注册了第1185850号“邓白氏”、第26031783号“邓白氏编码”、第25252382号“DUNS”等多件商标,核定服务包括第35类和第36类中的商业信息代理、提供市场信息、提供信用评估、提供金融信息等,并授权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邓白氏”注册商标开展相关业务。

当事人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前加盟服务商。

当事人明知“邓白氏”为他人注册商标,仍与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自2022年12月13日起,在百度搜索结果中以“【官】邓百氏编码_国际认可的_全球通用企业编码系统”的描述,推广其开展的代理邓白氏编码申请服务。

有8家企业通过百度搜索,误认为当事人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有授权许可关系,委托其办理邓白氏编码申请。

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收取上述8家企业代理服务费17.991万元。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从事商业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3.973万元。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服务商标保护。

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形式多样,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极为复杂,尤其是对广告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存在争议。

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

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可能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

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关键词广告将用户引导至第三人网页,使得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相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本案当事人通过签订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三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的像素排列结构”专利部分无效案讲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号为51582,专利号为201320053151.4,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专利权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显示),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王玉芹。

王玉芹于2022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为三星显示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的像素排列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后,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

【基本案情】 上诉人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53778.9、名称为“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后又作出1213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了上述驳回决定。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

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

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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