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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讲解,谭维维翻唱《西游记》歌曲风波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3: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讲解,谭维维翻唱《西游记》歌曲风波介绍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讲解


我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类型进行了规定,实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体系化构建。

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理解及适用仍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现行商标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态”。

(一)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法律变迁 我国自1982年《商标法》直至2001年《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均未作修改。

学者称此阶段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法律标准。

1988年《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足以造成误认的”这一要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混淆可能性来解释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误导公众”这一条件,实际上将混淆理论纳入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混淆可能性标准。

即“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乃是一种混淆性近似,只要构成市场混淆,就可以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立法者将混淆理论引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但混淆可能性及相似性的地位未予厘清,扭曲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分歧的主要观点 商标法所规定的法律变迁充分说明,商标权并非是保护商标标识或者商标符号本身,商标法所要保护商标权的目的是防止不当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立法仅加入混淆误认这一条件或者以混淆可能性来解释商标近似性,无法实现保护商标权的目的。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学者据此认为在注册商标与标识相同的情况下,直接推定商标侵权成立;在注册商标与标识近似的情况下,还需在客观上考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还有学者主张,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以混淆可能性与外观相似性为共同标准的二元商标侵权判断法,是一个适合我国的、可行的商标侵权纠纷解决办法。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则认为商标侵权判断唯一标准为混淆可能性;二则认为第57条第1项保护商标权是绝对的,而第2项所规定商标权保护则要适用混淆可能性要件;三则认为第57条第1项采取推定混淆可能性标准,第2项采取混淆可能性标准。

上述分歧在于前述法律规定的解释应采取何种路径,商标法第57条第1项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可能性问题,第2项如何解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逻辑关系问题,这均涉及到对商标权的本质理解以及商标侵权的实质所在。

此外,虽然商标法第57条系统规定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法律规范因存在不周延和碎片化问题,导致法律规范的体系紊乱。

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偏差,在“和睦家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在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侵权图形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

司法判决存在将因商标近似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误读值得检视。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大胆地采纳国际通行、符合商标法原理的商标混淆理论,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这种观点应当结合商标使用的具体场景进行进一步论证。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已构建出体系化的商标侵权判断法律规范,其中第1项和第2项作为商标侵权判断的基础规范,处于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地位。

法律规范学理解释和规范重塑能够加深对商标立法构造的理解,提升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水平。

法律引入混淆可能性来限制商标权人的垄断符号,因为以社会的消极自由为代价设立的商标权,只有在其最终能使社会整体福利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谭维维翻唱《西游记》歌曲风波介绍


歌手谭维维在中秋晚会上翻唱《西游记》歌曲《敢问路在何方》,引发观众热议,质疑其改编过度不尊重原创作品。

与此同时,《敢问路在何方》曲作者许镜清也在微博发文,指责谭维维翻唱版本系未经其授权擅自改编。

随后,谭维维微博发文致歉。

对于谭维维的翻唱,不少观众表示失望,认为原唱蒋大为的民族唱法被谭维维改编成了摇滚风,曲调和演唱风格大变,结果就是“难听”。

许境清在微博上措辞严厉地表示:今年的中秋夜,我整夜未眠!对于这种未经本人授权擅自改编作品,且歪曲作品本意的行为,就算唱功再好,风格再炫,也是不尊重版权、不尊重原创作者。

我不能接受,也非常不喜欢。

谭维维微博发文向许镜清道歉:“演绎经典歌曲,我始终带着热情和敬畏,希望下一次再有机会演绎您的作品和自己真正参与到改编时好好推敲,反复打磨,尊重您和原作者的意愿,以确保演绎的完美、

《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介绍


——北京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纪实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将进一步深化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形成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新经验。

《若干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或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针对科创企业特点,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担保)’‘知识产权交易履约担保’‘高价值专利收购许可’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创新工作。

中关村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全国首个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的地方性文件,《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提出了若干创新政策点,将有效缓解北京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融资贵”等痛点。

近年来,北京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北京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连续多年排名全国第一;截至今年,北京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28.1件,居全国首位;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43.16亿元,居全国前列。

对创新主体来说,知识产权服务热线是反馈知识产权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它的开通得到了京内外创新主体的普遍认可。

北京是开通知识产权服务热线的“先行区”,自2006年设立至今,虽号段几经变化,但这项服务在不少创新主体心中的“分量”依旧很重。

该线路依托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为创新主体“解疑答惑”,工作人员面对创新主体反映的问题“接诉即办”,在点滴的工作中彰显着北京为营造公平、正义、高效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所作出的努力和成效。

北京还全力推进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实现两个保护中心启动运行,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高精尖”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运营的概念起源于北京,与我们公司的成立有一定渊源。

谈起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公司总经理何敏刚似乎有讲不完的精彩故事。

2012年,该公司作为全国首家由出资成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正式在京成立运营。

“当时,知识产权运营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国内没有相关经验可以参考借鉴。

”何敏刚回忆,对于知识产权运营,他和他的团队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北京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他们开始探路“本土化”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不断的实践中,积攒了很多知识产权运营方面的工作经验。

中关村有创新创业的土壤,这为北京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环境。

何敏刚感慨,他们会立足北京,争取在有更多成熟的知识产权运营经验后将工作布局到全国。

北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也优先迈出探索的脚步。

由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文科一期ABS”在深交所成功获批,象征着北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率先实现“零”的突破。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实现知识产权资本价值的重要途径,近两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我们连续推出了几期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文化科技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蓝陶勇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文化科技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北京市企业仅是一个“先行者”,未来,企业还需考虑如何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常态化、规划化和长远化。

近年来,北京市通过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基金、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多种方式,探索推动运用能力提升。

截至目前,全市专利运营办公室达33家,重点支持的8家专利运营办公室持有可运营专利超过4万件,运营合同金额超过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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