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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纸质商标申请文件注意事项介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3: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纸质商标申请文件注意事项介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介绍。



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纸质商标申请文件注意事项介绍


一、纸质商标申请书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二、纸质商标申请文件应当按顺序使用订书钉装订。

(一)不同申请文件应当分别装订。

(二)每份文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申请书类装订顺序:①申请书;②委托书;③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完整、字迹要清楚);④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如: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

2。回文(如补正回文、答辩回文)类装订顺序:①首页应为商标局下发的通知书原件;②回文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3。补充材料类装订顺序:①首页应明确是补充材料,并载明关联申请件/案件信息;②补充提供的文件材料。

(三)装订位置:应在商标申请文件右上角装订。

三、报送纸质商标申请文件时,应当附送《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纸质商标申请文件清单》(样表见附件),该清单并非申请文件,仅用于核对收文文件数量(件数)。

清单上应当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并载明商标代理机构有效联系电话。

清单填写要求:

1。“申请事项”填写所报送的具体申请事情,如: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提供证明、撤销三年不使用、异议、许可合同等。

2。“报送文件件数”栏填写前项申请事项的具体数量,所报的申请件内容、数量应当一致。

3。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不需要填写“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栏。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

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第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但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予以办理,通知商标代理机构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商标代理监管的三个维度讲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从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代理行为3个方面丰富和细化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则。

商标代理,是商标权取得、维持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

这个定位为透视商标代理领域的诸多问题和厘清监管规则提供了3个基本的维度。

首先,商标代理是一种服务,这意味着商标代理机构和任何服务提供者一样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通过自由竞争开展业务,应在同行业竞争中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公法,也应在与客户的关系中遵守民法典等私法中关于代理和委托合同等方面的强制性规范。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即是结合本行业实践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则是对于民法典关于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结合本行业领域内利益冲突的实践作了细化。

其次,商标代理是一种法律服务,这意味着其在性质上与餐饮、理发之类的服务不同,而与专利代理、律师服务类似。

前者主要需要遵守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后者则对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更高。

具体而言,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的必要法律知识,并熟悉商标注册、授权确权和维权方面的实践与流程,这样才能为委托人提供质量有保障的商标代理服务。

而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缺失将导致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的权益损失,进而给企业经营和品牌建设带来问题。

商标代理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核心就体现在对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的保障上。

在没有商标代理行业准入制度的情况下,《规定》细化了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规则,通过提升执业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水平让市场更好地发挥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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