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吉林知识产权局东北亚博览会服务介绍,《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2: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吉林知识产权局东北亚博览会服务介绍,《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介绍。



吉林知识产权局东北亚博览会服务介绍


中国-东北亚博览会在长春举办。

吉林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员全程驻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保护工作。

吉林知识产权局在展会现场设立工作服务台,受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700余份,现场解答参展企业和消费者咨询150余人次,为展会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据悉,本届博览会汇聚了境内外1337家参展企业和机构,首次设立5G新时代主题馆,集中展示东北亚区域5G领先技术、5G产业生态和5G国际合作等。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介绍


近来,知识产权局对标《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部署的四方面主要任务,推出一系列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新政策、新举措。

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一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突出完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自天津市颁布施行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持续加快推进,有效推动区域保护水平提升。

《方案》同样提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实施,切实发挥执法保护标准指南作用。

在地方推进层面,黑龙江、四川、陕西等地加快推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为行政保护工作“定盘指向”;浙江制定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执法办法(试行)》《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重庆探索制定川渝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导意见;甘肃印发《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

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在创新举措、加大力度、强化成效上全面发力。

上海支持全国首例药品领域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落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纵向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机制效能加速释放。

《方案》继续要求,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扎实推进商标保护执法,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

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回应民生之需、服务国家大局。

在刚刚完满落下帷幕的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展会全程——展前强化风险排查,对涉及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严格审核把关;展中在展馆设置知识产权咨询投诉窗口,及时查处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

对标对表《方案》具体部署的4项任务,各地推出了丰富务实的举措。

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有序有力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建设工作启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落地8地;全国9省16市3县依托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压缩纠纷处理周期50%以上……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在严、大、快、同保护以及智慧保护上取得积极进展。

《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积极探索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着力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名人题词不当使用,小心商标侵权


“赤水河畔二茅台”,这是已故相声大师侯宝林于1998年为贵州怀酒所作的题词。

殊不知,多年后,因题词的使用不当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万事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泰斯科商业(厦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海航怀酒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时突出“二茅台”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茅台酒公司拥有的第284519号“茅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在网站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则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海航怀酒公司的上诉,维持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此前作出的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由海航怀酒公司和万事鑫公司共同赔偿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的一审判决。

使用题词引发争议 1987年4月2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

后多次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名义变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涉案商标权利人。

经授权,茅台酒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

1998年,侯宝林为海航怀酒公司的前身贵州怀酒厂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

此后,该题词被海航怀酒公司所使用。

2022年,茅台酒公司发现市场上在售的由海航怀酒公司生产、万事鑫公司监制的白酒产品上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字样,且“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

此外,茅台酒公司还发现,海航怀酒公司在其网站上以醒目方式使用了“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

茅台酒公司认为,海航怀酒公司等实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茅台酒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起诉至厦门中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

在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正面、背面的中部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其中“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属于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海航怀酒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海航怀酒公司和万事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厦门中院认为,“同宗同源,一脉相承”用语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与“赤水河畔二茅台”共同使用时,容易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误认为海航怀酒公司与茅台酒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者共同使用时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在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福建高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其中“二茅台”三字作突出处理,较之被诉侵权产品的第12486371号“同宗酱文字及图”商标更具识别性。

由于涉案商标经商标专用权人及茅台酒公司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在酒类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茅台”字样与涉案商标在音、形、义上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白酒产品上,显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海航怀酒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应当是完全知悉的,其在使用中有义务进行合理的避让,但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仍然突出使用茅台字样,主观上显然是为了攀附茅台酒公司的商誉和茅台商标的知名度。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二茅台”字样的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


更多关于 吉林知识产权局东北亚博览会服务介绍,《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介绍 的资讯,可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