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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8: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介绍。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介绍


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专利法历经四次修改,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

2022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旨在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次修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

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显示出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

为进一步唤醒“沉睡”的专利,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旨在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

此次修法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等,以期通过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随着“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企业的外观设计水平逐步提高,企业在国外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

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符合企业需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中国企业更好地利用规则,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条件。

此外,专利法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境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中国境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从而进一步降低申请成本。


中国互联网协会《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介绍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关于批准发布五项团体标准的公告,包括《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

《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提出了信息通信领域高价值专利的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指标和评估依据。

该标准旨在建立高价值专利的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指标与评估依据,并利用该标准对授权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分级。

《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可以为判断企业的科技硬实力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实力在一定程度上与之高价值专利产出的数量相关,利用高价值专利判定这一手段可以帮助评估某一创新主体的技术实力。

《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法律、技术、市场等维度,从文本撰写质量、权利稳定性、可维权性、技术重要性、 运营成果价值、市场应用价值、专利有效期、专利同族状况等指标进行评价。

针对信息通信领域高价值专利评价提出了明确细化的方法论,指导个人、单位或第三方进行高价值专利的鉴定及评价。


中国企业被海外商标抢注的维权难点介绍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现代市场重要的竞争工具,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如被抢注,企业将遭受巨大损失。

通常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遭抢注后,一般有3种解决途径,即赎回商标、放弃市场、另换商标。

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后,国际维权却非易事,有以下几个难点:

抢注信息获得难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有授予商标权的行为,虽然商标注册之前多有公示程序,但多采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

中国企业很难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及地区进行监控,而且一些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中国都未必注册,更何谈在国际上进行监控。

国际公示期短暂 在中国,商标注册前公示期为3个月,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公示期仅为一个月,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中国企业发现海外抢注行为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的难度较大。

抢注恶意证明难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商标权在先注册取得制,即商标被抢注后,为了进行维权,需要证明自己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提供抢注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在这一点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与中国类似。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主张适用上述规定,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抢注人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判断考量的因素包括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二是抢注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判断考量的因素包括同行的关系、曾经合作过的背景、同一区域内的知情人。

法律体系存异 国外法律体系与中国法律体系不尽相同,虽然与中国共同参与了一些国际协定,但相关法律内容与中国不同,诉讼程序也不相同。

根据法律还是在先判例进行维权,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需要谨慎选择且具有较高的难度。

维权渠道选择 维权诉讼需要当地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来配合,但合适的服务机构短时间难以寻觅,既存在诉讼策略、技术水平高低不同的风险,又存在费用过高的担心,尤其令人担心的是遇到海外滥收费或者诉讼“事故”,更会让企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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