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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介绍,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4: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介绍,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讲解。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介绍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意见》对“严保护”的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既有实践基础,又有政策依据;既从立法层面规定“严保护”,又从执法层面规定“严保护”;既对传统知识产权实施“严保护”,又对新业态新领域实施“严保护”;既规定“严保护”程序,又规定“严保护”标准,充分体现合法性、系统性和完备性,适应了高标准履行国际规则和高效率推动创新发展的需求。
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是遏制恶意、反复侵权行为的需要,是提升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和打击力度的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需要,也是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需要。
对于如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意见》规定了十大方面内容,意在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加快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强刑事保护来提升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从而为我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是为了解决权利人因证据举证难导致的维权不力、维权失利的突出问题。
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围绕着证据标准依然存在诸多难题,比如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证据标准仍未规范;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环节衔接机制不畅,导致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移送等内容或程序难以有效实现和运行;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仍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维权难度高。
如何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意见》主要规定六大方面内容: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为从根本上规范证据标准提供机制保障;制定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法院等主体判断侵权行为提供客观依据;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保护渠道的证据标准,以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从而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从而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对强化执行措施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中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实效与社会期待存在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痼疾,“执行难”是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之一。
在实践中,当事人经调解组织居中调解达成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增加了执行难度,降低了执行效率。
对于如何强化案件执行措施,《意见》着重规定了四方面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确保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从而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将重复侵权、故意侵权行为处理与失信惩戒挂钩,使失信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从而实现约束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对异地执行程序、协助执行的内容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助力破解知识产权异地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建立全领域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以便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讲解
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对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相关商标信息及申请人、代理人名单,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相关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商标代理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参与、协助办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不良影响,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
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代理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商标申请行为坚决说不,共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推动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阻挡不良影响商标申请注册的关口和屏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驳回“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显示,其中102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系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相关商标代理机构非但没有发挥阻挡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关口和屏障作用,而且还助长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行为的发生,应予以严厉打击。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否则不仅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罚款,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目前我国正通过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用信息集中向社会公示等措施,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信用监管。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代理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做了深入解读,要求商标代理机构要强化自律,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商标代理机构加强代理行为的自律性,对于明显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应拒绝接受委托,并对委托人进行相应的提示和告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通过信用名单公示、约谈及警示谈话、建立举报渠道等方式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有效遏制商标代理机构参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包括市场主体的遵守、行业的自律、社会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
在建立完善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违法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向社会公布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对恶意注册及代理行为惩戒措施,发挥行业自律效力,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惩戒,对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介绍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加强跨地区协同保护、保证地理标志质量特色等突出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4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
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思路,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支撑推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严格特色质量监管,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基础。
紧紧抓住“保护”这个“牛鼻子”,加强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加大地理标志侵权查处力度,加强生产地、流通地和销售地的保护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检验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为保护好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发挥示范优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通过对自然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加强保护,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传承历史文化技艺,提高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美誉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发挥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综合效益。
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带动全链条上下游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效益的提升;完善地理标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区域社会效益的提升;严格执行地理标志标准,优化资源利用,助力区域生态效益的提升。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原则。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创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成为地理标志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地理标志综合效益最大化,成为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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