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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解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0: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 ,《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解读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一、修改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专利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盘活企业无形资产、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有效支持了一批创新型企业发展。

当前,专利质押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中央有明确部署和要求。

今年4月,常务会议要求“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在商标和专利质押登记…等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10月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

二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和创新主体对专利质押登记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三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需统筹考虑有关规定的衔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企业、金融机构需求,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公告发布。

原《办法》将按部门规章废止程序适时废止。

二、修改思路 本次修改旨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具体来说,一是在“放”上着力,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在告知风险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意愿和权利;二是在“管”上加强,在允许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同时,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在“服”上优化,进一步明确压缩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的审查时限,为当事人提供登记材料查阅复制、专利权状态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务。

三、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相对于原《办法》,对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条等条款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性修改,其他有关条款由于调整顺序、精简内容、规范表述等原因,进行了文字修改。

主要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提交相关承诺书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一是对于原《办法》中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改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二是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允许办理登记;三是吸收实务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

一是压缩审查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审查期限进一步缩减至2个工作日(第十条);二是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相应的审查期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

一是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六条);二是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质押登记相关文件(第十六条);三是对于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的情形,新增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以便将专利权可能丧失的预警信息及时告知质权人(第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有关部署,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转让许可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中华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共和国专利法》《中华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以来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随着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共性需求、专业要求不断提升,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优化完善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新形势下,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现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签订指南进行了系统修订,希望在引导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发生、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二、本次合同模板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合同模板,仅列出了主要条款标题。

本次修订对各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充实。

具体来说,一是对必要条款进行标准化。

对于作为合同基本组成部分的必要条款,结合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做了相对固化的标准处理;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提供不同内容的选项,由当事人经协商后选用。

二是对重点条款进行细化。

例如,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式和范围”重点条款,从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方式、许可实施行为范围等方面进行细化列举,对实践中多数主体关注的分许可的内容进行了提示。

三是将有关拓展内容作为选填条款。

将特定情形下涉及的拓展性内容,例如技术服务与培训、技术进出口,作为选填条款,供当事人在需要时选用。

三、本次合同签订指引的主要修订之处是什么? 此前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均类似于合同文本本身,未详细说明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本次修订后的签订指引,对合同模板的每个条款,逐个增加了解释说明,主要包括:适当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对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提示,对合同签订双方如何选择模板提供的选项给予指导。

四、当事人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是否必须使用该合同模板? 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符合《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共和国专利法》《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布的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既非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选用合同模板部分内容,修改形成个性化合同,也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合同文本。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讲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下称报告),中国多项知识产权指标位居全球首位,这说明中国创新在持续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业显著发展,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继续发挥引领作用并做出了巨大贡献。

报告是了解全球创新状况的重要工具,涵盖大约150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最新数据,显示了创新者、设计人以及有关品牌如何越来越多地依靠知识产权为其企业保驾护航并寻求新的增长。

全面创新显优势 报告数据显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受理150万件专利申请独占鳌头,这一数量是排名第二的申请国——美国申请量(59.7172万件)的2.5倍。

日本、韩国和欧洲相关部门受理数量紧随其后,前五大主管局的申请数量共占世界专利申请总量的85.1%。

全球有效专利在2022年增长了5.9%,达到约1590万件,中国拥有的有效专利数量达310万件,实现增长最快。

这显示全球各地的企业为市场带来了新的产品和服务,这一点从商标申请活动量在大规模经济冲击下仍实现两位数的增长中可以看出。

尽管处境艰难,但企业正在寻找机会,以新的方式接触客户,开辟新的市场,并利用知识产权将其想法推向世界。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报告指出,全球共提交了约110万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其中包含140万件外观设计,年度同比增长2%。

2022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中包含了77.0362万件外观设计,占世界总量的55.5%。

同时,来自92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数据显示,共有约5.88万件受保护的有效地理标志。

其中,德国报告的有效地理标志数量最多,为1.4394万件,中国有效地理标志数量为8476件。

报告数据再次强有力地向世界彰显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国际合作获肯定 今年是中华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

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后,于1980年加入了联合国框架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制定、国际合作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知识产权多边主义的积极建设者、贡献者和维护者。

中国一直以来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全球各界的一致肯定。

WIPO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商业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印象深刻。

此外,在11月9日举行的中国外交部例行发布会上,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也就此议题向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提问。

汪文斌强调,这样的成绩,是中国用智慧和汗水奋斗出来的,是中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出来的。

据汪文斌介绍,近日,中国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将“法治保障,严格保护”列为四项工作原则之首;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运用取得新成效、服务达到新水平、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的“四新”目标。

“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部署了多项措施,下一步,中国将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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