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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介绍,《北京“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9: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介绍,《北京“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介绍。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介绍


3月1日,作为上海市首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条例》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其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等举措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让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了落脚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建设科创中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化的战略选择,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严保护”层面,《条例》不仅明确了要加大侵权赔偿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还提出要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落实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等举措。

在“快保护”层面,《条例》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登记、快速确权、快速监测预警、快速维权和检索查询等相关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要求,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推动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有效衔接,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

《条例》突出和巩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举措和成果。

《条例》明确提出按照国家要求,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城区,率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

同时,《条例》聚焦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在管理引导、专利快速审查、评议和预警、对外转让审查、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和要求。


《北京“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介绍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北京知识产权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2件,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1万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2.2万次……北京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已经确立,《规划》提出哪些具体措施推动实现这些指标,以深入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面对下一个五年和更远的二〇三五年,北京市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的新目标。

“十四五”时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李钟介绍,国家支持北京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主体对严格有力、协调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要求更为迫切,也对首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新要求。

《规划》对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勾画了一幅令人憧憬的知识产权治理图景:“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已经确立,首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更加完备,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更加顺畅,对于‘四个中心’建设的激励保障作用充分彰显。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更加完善,大保护格局更加有效。

关键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储备大幅增强,知识产权市场机制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成效和知识产权服务创新更加显著,知识产权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深层次融合。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支撑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

知识产权国际交往充分活跃,优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进一步聚集,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首都知识产权国际形象更加突出,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目标如期实现。

持续完善顶层设计、着力强化全链条保护、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加快推动高水平开放发展、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持续优化治理体系与能力——为实现远景目标打好基础,《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据介绍,这八项主要任务主要包括33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不是仅仅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任务分解,而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着眼于更加深度参与经济社会治理、区域协同发展、对外开放、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探索知识产权高效支撑首都新发展格局构建的有效路径,全面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

在“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专栏中要求,通过严格依法全面履职、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裁决工作保障等措施高标准建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区;“高标准推进‘两区’知识产权建设”专栏中,要求通过研究建立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融资中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等举措研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高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可以与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不同吗? 答:可以。

企业字号和商标分属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并在各自领域发挥自身作用,均具有共同承载商业价值的作用,但此种共同点也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将其商标名称与字号保持一致,可以选用与字号无关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申请。

问: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企业经营范围一样吗? 答:不必须。

目前我国商标法除了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项目上有所限定,并未明确要求其他主体在申请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与经营范围相同或关联,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不会被要求提交申请的项目必须限定于经营范围内;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制中会通过考量申请主体经营范围与所申请项目的关联性这一因素,脱离经营范围、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容易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应以实际经营的内容为核心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并综合考量与核心项目存在一定关联项目上进行保护申请,如主要使用的类别为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则建议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第42类服务上同时进行提交注册申请。

问:如何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选择自己要的项目? 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包括45个类别,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申请人需结合实际经营内容先行确认类别,各类别中包含不同类似群,各类似群中包含不同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选择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选择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均为规范项目,申请人应尽量选择与自身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最为贴近的项目名称,当《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确实满足不了需求的,申请人可通过非规范项目进行申报,提交申请时须提交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问:已经在商品上注册商标,想在网上进行宣传,还需要在广告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吗? 答:不需要。

在取得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后,便获得了对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此处的“使用”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商标注册人对自身商标不仅可以在商品上、包装上使用,也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使用,而网上宣传显然属于广告宣传的一种方式;《类似和商品服务区分表》中的广告指的是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推广等服务的主体所需提交申请注册的项目,一般为广告公司,仅是对自身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如网络推广、户外广告、展会等均无需单独在广告等第35类服务上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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