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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遥领先”火了,申请商标要冷静,“鲍师傅”商标系列维权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9: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遥遥领先”火了,申请商标要冷静,“鲍师傅”商标系列维权案讲解。



“遥遥领先”火了,申请商标要冷静


华为秋季全场景新品发布会在深圳举行,发布会直播间评论区被华为用来形容自身技术优势的“遥遥领先”一词刷屏。

而在此之前,已有10余家经营主体申请“遥遥领先”商标且部分已被核准注册,引发广泛关注。

在发布会上,余承东介绍华为各项技术优势时,多次用“遥遥领先”来形容华为与同行的差距,充分体现了华为对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的自信与决心。

这一词很快在网络上开始流行,有人用它来调侃余承东的口音,有人用它来赞美华为的实力。

9月26日,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查询了解到,截至9月24日,共有35件“遥遥领先”商标的申请注册信息,申请人覆盖药品、教育、科技、食品、娱乐等领域,其中包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还有一家字号为“遥遥领先”的科技公司。

申请注册时间最早的一件于2006年12月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第25类商品上。

今年9月以来,共有2件“遥遥领先”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均处于“等待受理”状态。

中国商标网显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一家商店于2022年3月提交了20余件“遥遥领先”商标的注册申请,除指定使用在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一件被驳回注册申请外,其他均被核准注册。

而受该商店委托提交“遥遥领先”商标注册申请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早于2022年12月提交了一件“遥遥领先”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版权管理、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等服务上。


“鲍师傅”商标系列维权案讲解


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被诉裁定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申请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所持有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因“鲍师傅”品牌糕点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系列商标纠纷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22年9月15日,鲍某兵就争议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后经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随后,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易尚公司。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查明,易尚公司还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鲍才胜”“鲍师傅”“鲍师傅小贝”等多件商标。

另经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

2022年2月11日,鲍才胜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鲍才胜公司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鲍师傅”商标等。

对此,易尚公司辩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所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

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等。

对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实际使用之情形。

商品和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该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中文文字“鲍师傅”,与引证商标一“鲍师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面包”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者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或者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

加之鲍才胜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或者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维持裁定有效 易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沙狮子”相关商标为何无偿转让?


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促成临海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将注册的“黄沙狮子”相关商标无偿转让给临海市黄沙狮子传习所,目前正在办理转让手续。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此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发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狮舞(黄沙狮子)”相关的“黄沙狮子”商标被当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类别涉及第25类、第31类、第43类。

对此,该局高度重视,联合临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动介入。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其销售的一款产品正是狮子造型的玩偶。

为保护“狮舞(黄沙狮子)”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临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了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并不知晓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表示愿意配合,将其注册的“黄沙狮子”相关商标无偿转让给临海市黄沙狮子传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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