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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讲解,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4-02 19:00: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讲解,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讲解


对企业而言,相较于其他合规版块,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设有其特殊意义,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总体目标、组织设置、制度建设以及运行机制等亦与其他合规板块有所不同。

结合以往经验,本文拟将相关要点简要介绍如下。

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应对域外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据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发布的《中资企业海外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统计一些贸易管制重大案例更是给广大中资涉外企业敲响了警钟。

有鉴于此,我国陆续出台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引导促进中资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以应对外部风险。

对于涉及境外业务的我国企业而言,当前国际格局和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全球治理体系亦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开展合规建设是保障业务生命线的必要措施。

除了应对境外经营风险,开展合规建设的重要意义更体现在这是我国企业响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转型升级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在我国经济发展格局进行上述深刻变革的背景下,部分企业曾经以忽视规则为代价降低经营成本的竞争策略将难再具有可持续性;相反地,率先形成合规意识、掌握合规能力并尽早采取合规措施的企业将有机会获取更大的市场空间。

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规则”一词本就具有“服从”的含义,而“合规”则似乎仅是“规则”的动词被动形式,除此以外难以再阐释出更多意涵,更不足以解答为何中央要对企业合规工作如此重视。

我们理解,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价值需要结合时代背景方可理解,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合规建设应当是主动的、全面的、被纳入管理者的商业决策逻辑中的,因为它并非单纯对规则的被动服从,而是企业主动认识、遵守乃至利用规则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过程。

结合时代背景,管理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合规是企业主动认识、遵守乃至利用规则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自身才是合规工作的出发点和动力源,企业的合规应当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倘若单纯将合规工作视为被动迎合上级单位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则难免感到各类各级要求千头万绪,在疲于应付之余,企业构建的所谓合规体系也多半流于表面。

在倡导建设企业合规体系的时代背景下,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具有其特殊意义:一方面,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是企业合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推进广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也正迎合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要求。

关于知识产权合规对于企业整体合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前文所列的多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均有强调,包括但不限于:

此外,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过程中,部分地方检察院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合规的重要性,针对知识产权形成了相关专项合规指引文件。

例如,2022年1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共同发布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又如,2022年4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相较于其他合规板块,实践中知识产权板块的合规建设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企业管理者予以关注。

以下,本文拟参照最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示的体例,从总体目标、组织设置、制度建设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中的部分实践要点简要介绍如下。

建设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首要步骤,是明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总体目标。

在总体目标方面,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具有复合性。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而“合规风险”则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的合规管理目的主要体现为“防控合规风险”,即预防或应对相关负面事件,而对于知识产权合规而言,相关工作的总体目标通常需要兼顾“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

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这一特点与知识产权法的属性有关。

在其他合规板块中,所适用的规则多为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或具备一定公法属性的竞争法规则,这些规则的逻辑范式体现为特定违法行为对应特定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相应的合规工作主要体现为企业识别潜在可能触犯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避免做出该等行为。

知识产权规则的逻辑范式则有所不同,简言之,“知识产权的高地,我不去占领,别人就有可能占领”,体现在具体规则中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与注册商标的先申请原则、商业秘密以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构成要件等。

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支持一方针对一项知识产权主张权利的证据往往也可以作为阻却他人主张该一方侵权的证据(例如某项技术的在先公开、某个商标的在先使用、某件作品的在先发表等)。

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目标不宜仅限于“自证清白”,还应当尽可能争取自身知识产权取得充分保护。

组织架构设置方面,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在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进行考量。

由于知识产权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一般而言,企业中负责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实践中,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决策一般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由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形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做出。

为了确保相关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知识产权决策机构需要涵盖企业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法律风控等方面的具有决策能力的人员。

至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执行部门,实践中通常存在三类设置模式:(1)由法务部门担任;(2)由技术研发部门担任;以及(3)专设知识产权部门担任。

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例如第一种模式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谈判、知识产权维权及纠纷应对等,但与技术研发以及市场部门存在一定的距离,在缺少有效的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对新产生的知识产权识别、保护不及时。

与第一种模式相反,第二种模式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对研发情形的实时跟踪,但往往管理位阶不高,如果缺少必要的汇报沟通机制,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整体决策之间的隔阂。

第三种模式下,知识产权部门通常被设置为与技术研发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法务部门等平级并列,且知识产权部门通常配备有具有知识产权专长的人员专职负责与其他部门就知识产权事宜进行对接,因而最有利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执行,但对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成本负担,可能更适合大型的集团体系。

知识产权事务执行部门与知识产权事务决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以及汇报沟通机制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原则上,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执行部门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维护、信息收集、协调外部机构、对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初步分析和汇报以及执行决策部门的决定;而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决策部门则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战略的拟定、知识产权相关规则的审批、对知识产权布局、品牌规划、知识产权交易、维权、纠纷应对等事项作出决策。

知识产权事务决策部门往往需要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决策由知识产权事务执行部门整理汇总的议题,并指示执行。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展开。

从制度的内容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合规制度体系通常覆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环节,主要涉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

在企业开展融资、上市或是涉及涉外业务时,还有必要针对特殊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要求制定专门的内部规则。

(1)原则性制度: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原则性、总体性的管理制度,通常涵盖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权限的设置、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规划、产生、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处理、经营、维护、维权以及纠纷应对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2)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关于企业特定类别知识产权的细化管理制度,例如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版权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等。

(3)工作指南及流程: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的流程性规则或指南,例如专利申请流程、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放弃流程、商标申请流程、著作权登记流程等。

(4)制度配套文件: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中,需要设计相关制度的配套文件(尤其是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奖励报酬等员工相关事宜时)以实现管理机制闭环,例如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及保密承诺书、以及在员工入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离职(调动)核查、专利奖酬发放领取确认等方面需要的配套文件。

(5)?合规管理台账: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所需的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管理台账、商标管理台账、著作权管理台账、域名管理台账、知识产权纠纷记录台帐等。

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重要的合规体系运行机制包括事前的合规风险识别机制、事中的合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事后的合规评价追责机制。

我们理解,上述机制也被大量应用于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中,具体而言:

(1)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针对通常的合规板块,企业一般需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风险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合规风险库一般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并由业务部门协助定期更新完善。

(2)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对于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企业需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以便有效应对相关风险。

风险处置预案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处置人员的权责、风险事件的描述、对应具体处置措施、风险处置的时限以及与后续措施的衔接等。

对于较为重大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往往还涉及引入外部机构提供专业协助,也应当考虑相关的协助机制。

(3)知识产权合规评价与追责机制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知识产权的合规状况开展合规评价,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以及分析的充分性、及时性,制度流程的有效性、完整性,部门人员权责落实程度,第三方监管以及举报机制等。


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短视频市场的高速增长,也使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热点。

对短视频的可作品性分析,必须立足于我国的著作权法框架范围内,大量摘抄或引述国外法或理论并无实际意义。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权利体系,针对短视频这一对象,承载著作权的是电影和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承载邻接权的是录像制品,区分作品与制品的标准是独创性的高或低,而非独创性的有和无。

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出发,短视频要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一定的独创性高度。

多数短视频因其独创性高度较低,实质上无法满足作品的要求,应被归入录像制品范畴。

短视频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分析其特点的情况下,大而化之地认定其构成作品,并简单套用影视作品的标准进行权属、侵权等分析,其结果有可能是盲人摸象,并不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对短视频的可著作权性这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的文章较少, 基本上并未对短视频是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保护及不受保护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即理所当然地认为短视频是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实际上,每年产生的短视频数量目前已可用千万计,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从内容所涉及的领域来看,包括生活、学习、娱乐、游戏、竞技体育等各个方面,从表现形态来看,涵盖了微电影、自录短片、视频剪辑、航拍素材、广告短片等。

因此,大而化之地认为短视频都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正确的做法,我们认为,应该是选取适当的标准,对市场上存在的短视频进行适当的归类,结合法律规定,认定短视频的可著作权性问题。

从实务角度出发,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能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坐标只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大段摘抄国外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并无实际意义,故此,本文只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展开讨论。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我国的《著作权法》只是规定了作品的类型,[3] 而没有规定成为作品的条件或定义,作品的定义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

[4]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两个权利体系。

与视频有关的条款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该条第(六)项中规定了电影作品和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品这一并非作品但享有相应邻接权的客体。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从短视频生发出来的权利可能会有两个方向, 一是著作权方向,其权利载体是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是邻接权方向,其权利载体是录像制品。

探讨短视频的可著作权性或作品性,独创性是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

从实务角度出发,独创性标准问题涉及到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有意思的是,尽管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但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而是留给司法机关自行掌握。

究其原因,可能是独创性标准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灵活性较强,立法不适于规定,更适合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独创性标准存在两个不同的方面, 一个是有无的问题 一个是高低的问题 关于有无的问题,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实际上是著作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毋庸置疑。

而关于高低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却很难看出一个统一清晰的标准。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法院在绝大多数著作权案件中基本是不审查作品的独创性的,比如在海量的涉及摄影作品或图片作品的案件中,很少看到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其是否构成作品进行深入论述者,尽管是否构成作品往往是该类型案件中被告的答辩意见之一,让人感觉司法实践中关于独创性的标准似乎是“独立完成+没有复制或抄袭”,只体现独创性的有无,而不涉及独创性高低。

而在一些涉及到特殊对象比如体育赛事节目的案件中,法院却又对独创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否定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性要求,只认可其系录像制品。

[5] 尽管如此,考虑到著作权法激励和保护创新的立法精神,可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是应该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

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不少判决在音乐电视这类对象究竟是作品还是制品上进行了相应的探讨,进行了区分, 法院在视频类拍摄成果是否具备可作品性这一问题上,其基本的、主流的观点是,视频类成果主张构成作品时,需要较高的独创性,否则应归入录像制品范畴。

具体到各种类型的短视频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或制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实质上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而形成的拍摄成果,因其无合法的权利基础,即便其在形式上符合作品或制品的要件,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考虑到著作权法框架下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高度问题,我们认为,除微电影等少数能体现出作者对素材、主题、情节等个性化选择的短视频可被认定为作品以外,绝大多数仅是体现拍摄者对机位简单选择、镜头拉伸、光影运用以及插入与主题无直接关联画面的短视频,因其独创性高度较低,只能归入录像制品的范围加以保护。

最后,即便在邻接权的权利体系下,因其归属于整个著作权法的大的法律框架,而著作权法本质上所保护的是智力成果,故此一部分仅有素材意义的纯客观录制视频,其实并不适于归入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进行保护。

微电影类的短视频可被视为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他的如教学类的、纪实类的、汇编类的,如果体现出一定高度的独创性高度,亦可作为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解说类、鬼畜类、原画配音类则因涉及所谓“二次创作”,要具体分析其是否侵害原作品或制品的权利,在不侵权的前提下,如其解说词存在一定的独创性的话,可作为口述作品进行保护。

其他部分类型的短视频因其独创性高度较低,只适于归入录像制品范畴。

此外,短视频内容如系表演者对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戏剧、曲艺作品的表演,则表演者的权利也应考虑进去,其他人在传播时,有可能落入表演者所享有的相应邻接权的保护范围。


全国首例要求企业更名的“诉中禁令” 商标侵权纠纷案讲解


被告周少文通过2022年1月26日注册成立的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至2022年期间,成立了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和””标识,同时使用如下文字介绍:广东天猫投资集团于2022.11。11天猫双11)成立,目前由深圳阿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控股,设立于广州市…… 周少文曾于2012年3月25日注册“gz-tmall。com”域名,2013年10月7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HK-1300535号裁决,将“gz-tmall。com”域名的注册转让予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10月27日,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应类别上分别申请了第21699053号、第21698835号、第21713113号、第21713205号商标注册。

周少文及其通过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广州美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2022年期间注册了vipalibaba。com、vip-taobao。com、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等域名,并在壹号商标网上转让上述部分域名及第14966762号、第8952706号商标。

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潮汕火锅店店铺招牌中突出使用了“广东天猫投资成员品牌”等字样。

2022年11月,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周少文、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设立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等16家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天猫”字样的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商业活动中侵犯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网站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起诉当日,向法院提起“诉中禁令”申请,请求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令被告周少文、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设立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等16家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天猫”字样的公司立即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停止使用“天猫”或类似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变更相关含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

针对原告的“诉中禁令”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浙01民初1681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

1。 阿里巴巴集团系涉案“天猫”系列商标的注册人,浙江天猫公司系被许可人。

被诉侵权标识与该“天猫”相同或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阿里巴巴集团的“天猫”商标,减弱其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2。 广东天猫公司在明知涉案“天猫”商标和字号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了一系列以“天猫”为字号的公司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主观上存在攀附涉案“天猫”商标和字号声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高。

3。 根据广东天猫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及陈述,其正在规划进行全产业、生态多元化的经营发展,如其继续上述行为,对涉案权利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且本案一旦认定侵权成立,存在广东天猫公司没有足够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的可能性。

4。 目前广东天猫公司为公司运营所投入的成本限于办公支出、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费用等,且其成立时间仅有1-2年,并没有实际经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其造成的影响有限。

5。 一般情况下,禁令的作出以在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即可。

但本案中,广东天猫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允许其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被诉企业名称,将难以准确、及时地被发现,故有必要责令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

据此,杭州中院裁定:17家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等。

收到该裁定后,13家公司变更了其企业名称。

因另4家未办理变更登记,杭州中院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已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针对原告的全案诉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停止侵犯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网站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被告17家广东天猫公司及周少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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