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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现有技术整体性考量,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31 16:10: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现有技术整体性考量:两则无效宣告案讲解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讲解。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现有技术整体性考量:两则无效宣告案讲解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中规定:必须从整体上考虑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即在确定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整体上是否显而易见。

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即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对技术方案在功能、原理,各技术特征在选择/改进/变形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于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

在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要全面考虑现有技术中对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的正反两方面的教导。

《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审查操作规程》中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基本原则——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可以简单归纳为: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将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中,不但每一个对比文件要作为整体来看待,全部对比文件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要整体考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准确把握整体性原则,是创造性审查的关键,也是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以及在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对抗性程序中,为委托方争取合理权益的关键。

下面结合几则无效案例具体谈一下如何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把握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整体性原则,尤其,如何将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在创造性审查整体性原则中进行具体运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现实中个案差异较大,个案中的事实也由于千万变化而精彩无限,因此,本文涉及对于无效案件的介绍,笔者不是为告诉读者在现实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争辩中采用本文的观点必然成功,本文的目的旨为代理人提供几种可供参考的思考问题的角度。

二、“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无效宣告案 笔者希望本文读者至少从本文中得到如下启迪:在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中时,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整体上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思路、解决手段。

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其涉案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包括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1、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包括电机端盖(1)和从端盖(1)上轴承室(2)的通孔(21)穿出的转轴(3),轴承(5)安装在轴承室(2)里并支撑转轴(3),防水罩(4)安装在电机转轴(3)上并罩在轴承室(2)的外面,其特征在于:在通孔(21)的周围、轴承室(2)的外侧面顶面突出有挡水墙(7),挡水墙(7)伸出入到防水罩(4)里面。

5、根据权利要求1 或2或3所述的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挡水墙(7)的顶部位置、转轴(3)上设置定位槽(31),挡水圈(6)卡在定位槽(31)里,挡水圈(6)堵住挡水墙(7)的顶部与转轴(3)之间的间隙。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相对于D1(JP256829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D1中的转轴2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轴3,轴承室26d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承室2,设置在轴承室26d内的轴承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承,安装在转轴29上的电机罩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水罩4,其与端盖7之间具有间隙,轴承室5的外侧面顶面突出的挡水凹槽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挡水墙,并且,上述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与本专利中上述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均相同。

权利要求5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为:在挡水墙7的顶部位置、转轴3上设置定位槽31,挡水圈6卡在定位槽31里,挡水圈6堵住挡水墙7的顶部与转轴3之间的间隙。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进一步阻水。

请求人认为,虽然D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D1中公开了轴承室5的外侧面顶面突出有挡水凹槽19来容纳从电机罩20和端盖7之间的间隙进入电机中的水,以防止水进入轴承室损坏轴承5,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在转轴29与挡水凹槽19之间设置密封圈来堵住挡水凹槽19的顶部与转轴29之间的间隙,以进一步阻水,且设置密封圈来阻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认为,在D1的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D1中以得到本专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看似合理,然而,专利权人在综合考量D1的公开内容、本专利以及D1的整体发明构思的基础之上,发现: D1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挡水凹槽19具有竖直的侧壁,且该侧壁设置的足够高,使得挡水凹槽19中的水不会从挡水凹槽19中流出。

而本专利中,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挡水墙7与转轴3之间设置密封圈堵住挡水墙7顶部与转轴3之间的间隙,防止从挡水墙7中流出的水从该间隙进入轴承室。

也即,在本专利中,其密封圈独特的设置位置,堵住挡水墙顶部与转轴之间的间隙,是为了使得从挡水墙7中流出的水进一步被阻挡在轴承室之外,因此,在本专利中,其整体发明构思为双重阻水,并不关注挡水墙侧壁的高度,可以任由挡水墙中水流出。

而D1中,其给出的整体发明构思为通过挡水凹槽19单层承水,其构思在于通过挡水凹槽19的侧壁高度设置,加强挡水凹槽19的盛水能力,防止水流出。

据此专利权人主张,从现有技术的整体性来考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D1中仅仅能够得到加强挡水凹槽19盛水能力的教导,而得不到在挡水墙顶部与转轴之间设置密封圈堵住两者之间间隙的教导;并且, D1中已经通过加强挡水凹槽19的侧壁高度,解决了水进一步流入轴承室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再设置密封圈。

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在综合考量本专利的整体性以及现有技术整体技术教导的情况下,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三、 “电缆固定封堵器”无效宣告案 笔者希望本文读者至少从本文中得到如下启迪:在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中时,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其整体技术方案设置,加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会影响其基本功能的实现;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使用环境、场景、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等整体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得到调整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

“电缆固定封堵器”,其涉案的权利要求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

1。电缆固定封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压板(2),为圆环形; 第二压板(4),为多边形或者圆形,中心具有圆形通孔,且所述第二压板(4)的外径大于所述第一压板(2)的外径,所述第二压板(4)上设置有若干用于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 环形密封件(3),设置在所述第一压板(2)与所述第二压板(4)之间,中间开有通孔,所述通孔与所述第一压板(2)和所述第二压板(4)中间的通孔对齐形成供电缆(5)穿过的通道; 紧固件(1),连接固定所述第一压板(2)和第二压板(4),使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到挤压; 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压时沿所述环形密封件(3)的径向向内鼓起。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D1(ZL201420759964。X)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和D1的附图如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第二压板(4),为多边形,且所述第二压板(4)的外径大于所述第一压板(2)的外径,所述第二压板(4)上设置有若干用于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 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压时沿所述环形密封件(3)的径向向内鼓起。

请求人认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二压板上设置有若干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为了保证电缆固定封堵器可以承受住电缆短间隔移位或弯曲并维持封堵效果,在第二压板上设置安装孔将第二压板与电柜固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柔性密封件的上下两层部件的内圆周面部位上下两位一体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内圆周面。

拧紧螺栓时,会通过两个压板挤压柔性密封件,柔性密封件的上下两层部件的外圆周面分别向外鼓出,柔性密封件的内圆周面则向内鼓出”。

专利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运用到D1中的技术启示。

首先:本专利与D1的使用环境不同。

D1为线缆管封堵器,使用时塞入线缆管道中发挥封堵作用,封堵的是封堵器与管壁6之间的间隙,而本专利中电缆固定封堵器固定在电柜的外壁上,封堵的是密封件3和电缆5之间的间隙。

由于使用环境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得到技术启示,将运用在管道这种相对封闭环境中的封堵器,从管道中拉出,将其运用在电柜的外壁上面这种相对开放的环境中,并加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并且,封堵的具体部分和封堵原理不同,在D1的基础之上,很难想到在 “所述第二压板(4)上设置有若干用于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也即很难想到加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加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阻碍D1中的电缆管封堵器塞入管道中使用。

其次,D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采用的解决构思和解决手段与本专利均不同。

D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线缆管封堵器用于不同直径的线缆管道并实现与管壁之间的密封。

具体来说,现有技术中由于封堵的线缆粗细不一致,管壁和橡胶结构均会存在一点误差,这导致安装时,容易出现密封不牢,或橡胶结构塞不进管壁情况的出现。

对应地,D1的解决手段是,对橡胶结构进行改进,采用了上下两层结构,下层鼓状橡胶结构径向向外突出而密封管壁,如D1附图红色标记所示,利用橡胶结构的不对称,使得该结构可以适应不同的线缆安装,两者的误差也不影响整个结构的密封。

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封堵部件与穿过其中的电缆之间的良好密封。

从D1中解决封堵器如何运用在不同直径的线缆管道中并实现管道密封的解决思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技术启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来解决封堵器与穿过其中的线缆如何密封的问题。

再次,D1中的柔性密封件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环形密封件3的作用不同。

D1中柔性密封件分为上下两层结构,上层中空圆台底部与管壁进行接触,形成第一道密封,下层鼓状结构,中间径向向外鼓起的部分与管壁进行接触(如上D1附图中红色部分所示),形成第二道密封,两道密封结构,使得该结构可以适应不同直径的线缆安装,两者的误差也不影响整个结构的密封。

而本专利中,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压时沿所述环形密封件(3)的径向向内鼓起”的作用为实现封堵部件与穿过其中的电缆之间的良好密封。

因此,D1中的柔性密封件3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环形密封件3的作用不同。

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技术启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来解决封堵器与穿过其中的线缆如何密封的问题。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讲解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赞成和反对现有规定的观点都有。

目前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应该保留,但需要完善。

专利权宣告无效是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宣告该专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就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权利,而一项发明创造虽然是经过专利审查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全部的审查结果正确无误。

而如果允许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维持其效力,必定会损害公众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有损专利制度保护创新,鼓励创造的法律宗旨,因此,我国专利法制度上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

现行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规定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规定第四十七条中,该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1。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合理性。

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主要有四种,分别是:(1)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溯及力具有合理性。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均是以专利有效为前提的,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起,甚至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出。

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在专利侵权判决或专利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相当长的时间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如果此时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溯及力,被告需再次起诉撤销原来的侵权判决或决定,要求原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这时将发生执行回转问题,但如果这样的话,将会导致本来已经得到解决的纠纷又要重新处理,这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专利权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预期的判断,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回转在执行中也往往难以执行。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决定一般对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判决或有关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2。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况的合理性。

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情况,二是如按不具有溯及力处理将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况。

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主要指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明知其申请的专利技术不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例如抄袭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技术文献,申请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利用我国对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获得专利授权,然后利用获得的专利权去控告他人侵权,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作出侵权处理的判决或决定。

在此情况下,无效宣告决定应当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的证据,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原来判决,赔偿受损的当事人利益。

另外,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专利法上述的规定与其它国家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的。

如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专利法中均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但该无效决定不影响被最终判决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和无效宣告前已签订并已经履行的合同,欧公体专利公约规定,一项被撤销的欧洲专利,自始无效。

除应当执行各国有关由于专利权人的过失或者缺乏善意而造成的损害请求的规定外,这种追溯力将不受影响:1、在撤销决定之前已经作出最终判决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

2、在撤销决定之前已执行的合同,但是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合理地返还有关合同项下费用。

总之,目前我国专利法从不同的角度,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

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可操作性和公平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该制度设置具有合理性。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溯及力规定之不足及完善。


东盟启用知识产权注册簿


东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于2023年8月20日正式发布了东盟知识产权注册簿。

这一新的在线平台是一个集中式信息门户,包含东盟10个成员国的最新知识产权相关数据。

这项服务可通过东盟知识产权门户网站访问。

该网站已提供其他有用的服务,例如东盟地理标志数据库和东盟知识产权判例法。

? 该知识产权注册簿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提供一个独特的中央门户网站,使用户能够访问东盟全套知识产权数据,进识产权检索,特别是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检索。

由于东盟知识产权注册簿是WIPO众多技术项目中的一个,整个流程应该是顺利和方便的。

东南亚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服务台的知识产权业务顾问贝努瓦。塔迪(Beno?t Tardy)称:“目前,在东盟成员国之间进行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检索很困难,因为这些国家的数字化发展处于不同阶段。

” 他继续说道:“虽然有些国家(例如新加坡)可能已经有了一个更新的系统,以英文向所有人提供信息,或通过WIPO的服务提供便利(例如菲律宾和文莱),但有些国家仍然需要技术支持才能以英文提供定期更新的注册簿(例如老挝或缅甸)。

” 塔迪认为,准确的知识产权数据(即定期更新的数据)是知识产权所有者在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帮助下做出知识产权明智决策的关键。

中央门户网站还可以减少检索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不过,他强调,知识产权专家必须是进识产权检索的人,因为需要从检索结果中分析数据。

有了最新和准确的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提交知识产权申请之前就会更有保障,因为检索结果将有助于预见知识产权顺利注册的潜在障碍(发现在先权利并避免任何侵权行为)。

塔迪称:这也有助于鼓励东盟成员国更经常地更新其数据库,增加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数据交换,并提供全面的英语在线服务。

总之,这可能有助于加快知识产权局的数字化进程,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在线申请方面。

根据WIPO的统计数据,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东盟的知识产权申请量激增,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分别增长了70%和80%,商标申请量增长了110%。

如果考虑到疫情期间的数据,这些统计数字更令人印象深刻。

塔迪补充称:简化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检索能提高效率,方便已在本地区开展活动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时也能鼓励对东盟成员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东盟与WIPO之间的合作旨在建立一个‘知识产权卓越中心’。

也许这将为未来地区专利或商标制度的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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