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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申请专利吗,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6: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申请专利吗,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注意事项。



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申请专利吗


一个技术方案已经申请过专利,但被驳回了,该技术方案对于申请人而言比较重要,那么,针对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专利呢?近期有不同的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启动复审程序,在复审程序维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下,对发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若申请人没有采取、或不打算采取上述救济手段,或是采取上述救济手段后的终局决定为驳回专利申请,针对该技术方案是否建议再次申请专利呢? 若技术方案有较大的改进,构成了新的方案,且不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考虑申请专利。

若技术方案本质上没有变化,仅改变了描述方式,在先申请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不建议申请专利。

若技术方案原本没有较大的改进,但是,由于在先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没有突出申请人本次想要强调的发明点,申请人希望再次申请专利的,是否建议再次申请专利呢,若建议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近期,笔者遇到了这样的案例,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涉及通信领域,涉及通过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进行数据加解密的方法,在先申请是由其他代理机构代理的,在先申请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数据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通信中间设备,方法包括:

截取由数据包发出设备向数据包接收设备传输的目标数据包; 对所述目标数据包进行预设处理,并生成数据量小于通信网络MTU量的处理后数据包; 将所述处理后数据包传输至所述数据包接收设备。

申请人认为在先申请没有突出加解密操作是通过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实现的,希望针对该技术方案再次申请专利,针对该情况,笔者有以下思考。

(1)关于该技术方案是否建议再次申请专利? 首先,需要将本技术方案和在先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的全文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发现,在先申请仅公开了通过中间设备将数据包处理为小于MTU量的数据包,没有公开通信中间设备为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设备,也没有公开在数据包发出设备和接收设备之间由两个加解密设备分别进行加密和解密,也即,没有公开本技术方案中的加解密设备的特性以及本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

其次,还需要将本技术方案以及在先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公开了节点A和B可以主动发送测试报文,并设置MTU的长度,而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不具备主动发送数据包的能力,且在通信中无法控制发送的数据包长度,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节点与和本申请的网络设备的特性完全不一样。

进一步的,还需要检索在先申请之后是否存在更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检索,没有发现更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初步判断本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笔者通过评估,本技术方案通过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进行加解密的方法,既可以保证数据包在加解密运算后与原数据包长度不变,又可以保证数据加解密所需要的参数数据的同步及安全性,初步判断具有创造性,因此,建议该技术方案再次进行专利申请。

(2)关于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采用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进行加解密的应用场景是最大的发明点,可以布局一套系统权利要求,其次,在该应用场景下的加密方法和解密方法也是发明点,可以分别从加密端和解密端两侧布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布局后的系统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网络设备,用于向第二网络设备发送待处理数据; 第一加解密设备,与所述第一网络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待处理数据,对所述待处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得到与所述待处理数据长度相同的加密数据,并将所述加密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加解密设备为不具备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 第二加解密设备,与所述第二网络设备连接,用于通过所述网络接收所述加密数据,对所述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得到解密后的数据,并将所述解密后的数据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加解密设备为不具备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 第二网络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解密后的数据。

2。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系统,包括:

截获第一网络设备向第二网络设备发送的待处理数据; 对所述待处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得到与所述待处理数据长度相同的加密数据; 将所述加密数据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

3。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系统,包括:

截获第一加解密设备向第二网络设备传输的加密数据,其中,所述第一加解密设备是与第一网络设备连接的设备,所述第一加解密设备对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发送的待处理数据加密后得到所述加密数据; 采用目标密钥对所述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得到解密后的数据; 将所述解密后的数据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

进一步的,进行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经与发明人沟通,本技术方案中的加密算法和在先申请中的加密算法是一样的,笔者引导发明人对加密算法进行改进,发明人提出了与在先申请不同的加密算法,并将其部署在从属权利要求中。

最终,本技术方案对应的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


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注意事项


在“梵蜜琳”的官网上显示这个品牌属于“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是,通过在Patentics上检索申请人“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显示有一条结果。

6月19日,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种具有修护功效的组合物及其应用”被公开。

在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如下:

1。一种具有修护功效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下述重量份的成分:非洲楝树皮提取物6-18份,滨海剌芹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1-8份,海茴香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1.5-7份,Replexium 3-10份,WKPep Descarin G 1-7份,多元醇20-35份,水29-43份。

可见,权利要求1是关于“组合物”的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组合物中的各组分及其含量。

关于组合物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看似只是简单地罗列出组合物中的各组分及其配比。

然而,由于“组合物”并非像“化合物”那样属于自然学科术语,而是专利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在撰写组合物申请时,并不能像撰写化合物发明和机械发明申请那样,通过化学结构、合成步骤、机械位置关系等技术特征对组合物发明进行限定、说明。

因此,在撰写组合物专利权利要求时,为了满足授权条件,需要考虑其它诸多方面的问题。

下面,列举出《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几点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开放式和封闭式撰写 《专利审查指南》中,将组合物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这两种,以权利要求中的措辞来对两者进行区分。

其中,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撰写方式 措辞 开放式 “含有”、“包含”、“包括”、“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 封闭式 “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开放式或者封闭式表达方式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以上文中的“一种具有修护功效的组合物及其应用”为例,若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权利要求所列出的组分以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二)关于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1、在限定组分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 例如,“大约”、“左右”、“近”等等。

另外,通常不允许以“>X”表示含量范围。

2、用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 用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述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就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润湿”、“催化量的”等等。

(三)关于性能和用途的限定 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如下三种类型:

类型 示例 非限定型 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I)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

(分子式(I)略) 性能限定型 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60%(重量)的A和90% ~40%(重量)的B 用途限定型 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其中,当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更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

如果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组合物的一种性能或者用途,则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

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和/或用途。

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应当写成用途限定型。

(四)从保护范围和避免侵权的角度来看撰写 在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时,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并且避免后续侵权纠纷,需要与发明人充分沟通,并且在充分检索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这样即可确定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是某些组分,还是组分和含量都是必须的。

另外还需确认这些组分是否可以通过上位方式撰写或者可以扩展至类似组分,确认含量的最大扩展范围。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PCT进入中国需要注意什么?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在进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优先权问题。


申请人先在中国提交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后以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12个月期限内提交了一件PCT国际申请,后续该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在优先权方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5.2。6,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看作是要求了本国优先权。

对于本国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因此,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 和(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审查员经过审查后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但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即视为撤回。

通俗来讲,如果在先申请是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那么要求其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在进中国国家阶段时视为要求本国优先权。

在此前提下,在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审查员会审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 和(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

在实操中,我们遇到过由于被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非首次申请而收到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的情况,该情况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形。

即,作为非首次申请的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该PCT申请进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优先权。

再来看另外一种情况。

如果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实用新型申请只需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通常其审查周期会较短。

在提出PCT国际申请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该实用新型申请很有可能已经授权,此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情形。

即,由于该实用新型申请已经授权,其也不能作为该PCT国际申请进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优先权。

在上面这两种情况下,PCT申请的申请日或重新确定的优先权日将晚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在对该PCT国际申请进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后续审查中,该在先申请可能会破坏该PCT国际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当一件PCT国际申请要求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时,应当提前考虑该优先权对于该PCT国际申请后续进中国国家阶段的影响,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作为PCT国际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即当该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成立时,该在先申请将无需按照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撤回,这两件申请需在后续审查程序中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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