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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词在专利申请中的合理运用,英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5: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自定义词在专利申请中的合理运用 ,英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讲解。
自定义词在专利申请中的合理运用
01、对自定义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规范的技术术语表达对于说明书技术内容的充分公开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有如下规定: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可见,自定义词的使用存在合法性基础。
02、自定义词对专利的授权和确权的影响 自定义词是指申请人自己创造产生的用语,其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没有通用的含义。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的,应当根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其解释为最为符合发明目的的含义。
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未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可见,自定义词是否清楚将直接影响专利的授权和确权。
03、自定义词的常见类型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技术特征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一个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术语,因此需要对该技术特征使用自定义词进行表述。
通常,自定义词包括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和完全自定义词,其中,通用术语自定义词是指采用本领域的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完全自定义词是指采用不属于本领域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二者究竟具有何区别呢? 以下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04、具体案例中涉及对“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判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522号案涉案专利ZL200610140628.7,保护一种复合透水砖,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复合透水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水砖包括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紧密结合为一体;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中分别包含有骨料和粘结骨料的粘结剂;所述透水表层中的粘结剂中至少包含有亲水性粘结剂,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骨料粒径为0.05~2mm;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骨料为石英砂;所述透水表层中的亲水性粘结剂占透水表层中粘结剂的1~60%;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亲水性粘结剂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所述的透水基层中的粘结剂中包括水泥,所述的透水基层中的骨料的颗粒粒径为2mm~10mm。
其中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被认为是自定义词。
在被诉产品同样是一种透水砖,其表层使用了聚醚粘结剂,通过接触角实验的结果得出聚醚在被诉产品中起亲水作用的结论。
(1)一审法院判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完全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认为对于亲水性树脂粘结剂,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环氧树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上述环氧树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树脂中的分子侧链含有亲水性的羧酸盐、硫酸盐、铵盐、羟基或主链含有非离子型亲水链段,即说明书该部分内容明确定义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物质构成,不应当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扩大解释为上述记载之外的物质。
聚醚不属于环氧树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含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从而排除了被诉产品中聚醚的情形。
(2)二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可以根据其字面语义进行解释 而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用语含义的解释,优先适用字面解释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用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在此基础上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准确明晰的界定。
具体到本案,二审中仁创公司提交的教科书、词典等证据明确记载了亲水性和憎水性的定义,即具有可溶于水或被水润湿的物理性质的化合物有亲水性,反之则有憎水性,并且分别列举了常见的具有上述两种物理性质的粘结剂材料。
但是,现有证据中并无直接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对某一类化学物质进行表述的记载。
正如涉案第30号鉴定意见书所述,由于粘结剂品种繁多,实践中对于粘结剂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主要按粘结剂的化学成分、形态、应用方法和用途等来分类,而“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不是常规的粘结剂的分类。
据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系涉案专利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用语。
但是,从文义解释出发,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三个术语在所属领域均已有明确的含义,如仁创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5《化工辞典》中明确记载,亲水性表示化合物可溶于水或者可被水所润湿,粘结剂是能使两个物体表面结合在一起的物质。
而树脂系一类由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亦属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描述“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三个词语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足以确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含义和范围,即具有亲水性可以起到粘合固体的作用的高分子类树脂化合物。
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0008]列举了几种具体类型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从字面解释的角度不应认为是封闭性列举,即不应解释为排除或者放弃其他亲水性树脂粘结剂。
因此,尽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系专利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用语,并非本领域常规的技术用语,但根据该用词的字面语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其确切含义和用途,能够得到说明书相关表述的支持。
原审法院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自行创设的技术用语,应当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与该技术用语有关的内容为由,将其限缩解释为含有亲水性羧酸盐、硫酸盐、铵盐、羟基或主链含有非离子型亲水链段的环氧树脂、聚氨酯和丙烯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不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缩小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从而将被诉产品中聚醚的情形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05、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同一术语的不同判定结果给出的启示 对于同一个技术特征的范围的解释不同导致完全相反的侵权判定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自定义词,说明书中记载了该自定义词的下位概念,因此依据说明书的特定含义对该词进行解释。
而二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中使用了本领域三个统一术语,这三个统一术语形成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字面意思足够清楚,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来进行解释。
可见,本领域的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根据组成其的统一术语的技术含义来确定,而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来进行解释,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制性影响更小。
而采用完全自定义词时,则需借助说明书对该自定义词进行解释,这样会导致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制。
06、案例撰写中采用自定义词的建议 在实际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公知术语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或者更下位的概念进行解释,从而不会因为说明书的记载限缩保护范围,因此能用公知术语的尽量用公知术语,或者是使用公知的或统一的术语组合来形成自定义词语(即通用术语自定义词),这样即使不借助说明书,也可以根据该术语的公知技术含义对自定义词进行解释,比如案例中的“亲水性”、“树脂”和“粘结剂”三个公知术语定义的自定义词的含义符合三个公知术语的公知定义的组合,其无需借助说明书对该自定义词进行解释。
相反地,当申请文件中,公知术语确实无法满足实际想要表达的概念而必须使用完全自定义词时,尽可能地在说明书中使用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对该自定义词进行解释,并且对该自定义词的进行金字塔形式的布局,同时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涵盖的实施方式进行尽可能全面的举例。
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自定义词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需要使用自定义词时,尽可能采用通用术语自定义词,而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完全定义词,从而避免使用说明书的含义或者实施例来对自定义词进行限制性解释。
英力士状告专利侵权 中石化坚决否认
上月还亲密出席合作仪式的一对跨国商业伙伴突然对簿公堂。
3月21日,全球第四大化工公司英力士集团(INEOS)宣布以违反合同条款及滥用商业机密为由,向中国最大的石油石化公司中石化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SNEC)、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及其它相关企业提起法律诉讼。
英力士集团执行董事唐洛堤(Tom Crotty)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英力士同SNEC早在1984年就签署了专利技术协议,并在2007年更新协议内容,其中要求SNEC在进行每个项目施工前,必须得到英力士授权。
“现在我们知道SNEC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其它项目。
”唐洛堤说。
他称,英力士是在过去6-9个月的时间里逐步发现上述问题的,他们注意到在中国出现了多个新的大型丙烯腈生产项目,背后都有SNEC的身影。
特别是公开宣布的安庆二期项目让英力士“立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他解释,英力士给SNEC的许可是针对安庆一期工程,但SNEC从未向英力士提到过安庆二期工程。
“SNEC没有得到我们许可,就像安庆一期一样开始了安庆二期项目建设,”他说,“二期和一期产品一样,产能都是13万吨。
我们跟SNEC的协议很清楚--SNEC不可以独自进行丙烯腈项目建设。
” 英力士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受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分别提起诉讼。
英力士担心上述行为将对其价值30亿美元的丙烯腈全球业务带来潜在损害;也担心这将影响其与天津渤海化工在建的合作项目。
英力士与渤海化工正合资新建一个年产26万吨的丙烯腈工厂,计划2022年底投入运营。
丙烯腈用途广泛,是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和塑料的重要原料。
因为市场需求旺盛,今年以来价格一直坚挺。
总部设在瑞士的英力士集团几乎控制了全球的丙烯腈业务。
该公司声称全球超过90%的丙烯腈生产商都在使用英力士的丙烯腈专利技术。
英力士是最大的丙烯腈生产商,在美国、英国和德国拥有生产基地。
英力士集团主席Jim Ratcliffe强调,尽管与中石化集团及中国市场拥有“极佳的合作关系”,但在此事上“别无选择,只能坚决捍卫得来不易的知识产权成果”。
英力士与中石化旗下的扬子石化2月18日刚刚签署一份协议,双方联合投资31.5亿元,在南京建设目前国内最大的年产65万吨苯酚丙酮生产厂,同时还签署了苯酚丙酮技术转让协议。
英力士也是全球最大的苯酚丙酮生产商和供应商。
记者向SNEC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在内的多个部门求证,对方均答复目前还不清楚此事,暂无回应。
中石化集团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公司3月17日已收到英力士在北京高院起诉中国石化、上油化工研究院等侵犯其丙烯腈技术秘密的诉状。
丙烯腈催化剂和成套技术是中国石化所属的上油化工研究院经过50多年研究、成功开发的核心专有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中国石化“不存在”侵权行为,英力士的指控毫无根据。
英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讲解
英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英国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英国是世界上专利制度萌芽较早的国家,发展历程如下:
1624年《垄断法》问世,标志着英国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也为世界各国现代专利法奠定了基础。
此后,英国专利制度经历了一个平稳的发展过程。
1852年颁布《专利法修改法令》,对专利制度彻底改革,制定了发明专利的获得程序,第一次明文规定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专利说明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布。
1949年和1977年分别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订。
1949年专利法的修订涉及到多项修改,例如临时说明书制度、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专利权有效期等(16年保护期限)。
1977年全面修改专利法,1977年专利法是英国专利法的主体。
该次修改涉及到了重大修改,包括:专利申请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等。
英国专利法在2004年进行了进一步修改(The Patents Act 2004),主要是专利体系与修改后的欧洲专利条约(EPC)相符,其中涉及到的修改例如包括引入专利执行措施,以及解决专利权人和第三方之间的专利争议。
2007年进一步对于执行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
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案同时会对专利的执法等产生新的影响。
英国外观设计法制定于1787年,1836年开始注册外观设计,现行法是经1988年修订的1949年外观设计法。
英国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享有长达25年的保护,但须每5年进行续展。
《英国知识产权商业指南》 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案同时对于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订,会对外观设计的创新者给予更加清晰、强大的保护。
《探析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的改变 李雪》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英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发明专利 英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发明才能获准专利:发明是新颖的;包含有创造性的步骤;可用于工业。
可以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产品进行专利授权。
英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生自产品或其装饰的特征的部分产品或整体产品的外观,特征具体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结构或材料。
在英国可以对各种类型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
外观设计需要具有新颖性,并且与其它在先设计相比具有独特性。
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享有长达25年的保护,但须每5年进行续展。
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新颖性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会在技术功能、道德性和是否属于受保护的标记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无异议或问题,申请人通常可以在4个月内获得注册。
商标 英国的《商标法》第1条规定: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商标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构成。
版权 《联合王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中版权法的第一条规定了版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利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具有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录音、影片、广播或电缆节目;版面排版。
植物种子 在《1964年植物品种及种子法》第3条规定了:植物育种者的权利行使期限不超过30年,对于水果、树木和观赏树木与其根茎以及葡萄属植物与其根茎等,对其规定的期限不超过25年,对于其他的植物品种,对其规定的期限应该为20年以上。
英国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英国现识产权法律 《专利法》;1977年通过,最近一次修订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规范了专利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
其中,发明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外观设计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规范了对各种类型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
《商标法》:1994年颁布,规范了商标概念、商标要件等。
其中,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著作权和表演(适用于其他国家)令》:最后一次修正时间是2005年,规范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保护等。
《种子法》:1964年实施,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被授予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英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英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 序号 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1 《保护工副业产权巴黎公约》 2 《专利合作条约》 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5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 6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7 《世界版权公约》 8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成文法+判例法 英国各知识产权法几乎都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因此同时也需要关注知识产权判例。
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英国知识产权局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专利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专利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2007年4月英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1。英国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任务 (1)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2)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活动; (3)执行专利法、外观设计注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4)努力确保英国工商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其地位和竞争力; (5)努力保证学术界的研究活动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 (6)协调相关国际事务。
2。 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组织机构 根据UKIPO《2005-2006年年报》,该局现由7个部门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与通信部 主要负责信息与通信工作及相关事务,下设信息技术服务处。
(2)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协助部 下设人事处、劳资处、办公室、培训处、战略计划处和伦敦办事处。
(3)商标与外观设计部 下设注册处、国际处、法律/听证处、审查处、业务改进处、计算机客户服务处和行政处。
(4)客户与创新支持战略部 下设检索咨询服务处、宣传信息与媒体事务处、外观设计与印刷服务处、咨询处以及客户关系管理处。
(5)知识产权与创新部 下设版权政策处和专利、商标与外观设计政策处。
(6)财务部 下设财务处、采购处和登记管理处。
(7)专利部 下设主管办公室、信息技术与业务变更处、审查与创新处(下设申请人协助办公室、检索咨询服务办公室、本国/国际申请审查与法律事务办公室)和审查诉讼与专利登记处。
司法体系《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黄晓稣,陈静怡》 英国法律传统有三个分支,分别为英格兰和威尔士体系、北爱尔兰体系和苏格兰体系。
在这三大司法体系中,只有英格兰与威尔士司法体系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因此本部分将仅对该体系进行介绍。
总体上,英国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英国的专利法庭 高等法院大法官庭下的专利法庭,专门负责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半导体电路布局、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的初审。
1949年英国成立了专利法院,其设置在高等法院 的大法官部下,系大法官部的一个专门法庭,其审理不服专利授权的上诉案件、无效案件,以及专利侵权案件。
英国的郡专利法院 由于专利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专利法院案件积压,于是英国议会通过了《1988年郡专利法院法》,根据该法1990年9月3日郡专利法院于伦敦设立,受理专利工业设计纠纷,当事人不服郡专利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 ,而不向高等法院上诉,也就是说郡专利法院与高等法院在审级上是平行的,当然郡专利法院不能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的行政案件。
总体而言,英国的专利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复杂,而郡专利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简单,通常负责其他非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初审。
2013年10月1日,专利郡法院正式更名为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IPEC),并移至伦敦的高等法院之下。
上述两独立设置的法院构成了英国知识产权审理的核心。
行政执法 英国边境检察署 英国边境检察署有权扣押涉嫌侵犯欧盟当局授权的并已进行商标海关备案的货物。
英国边境检察署不能扣押由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入英国的货物,只能扣押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入英国的货物。
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英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强的,具备如下特点:
知识产权法律完备 经过400多年的发展,英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其于1623年颁布的《垄断权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为英国奠定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鼻祖的地位,也对后来资本主义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1875年,英国皇家委员会建议把《安娜女王法令》改进和强化成英美政府间的双边协议,对英美作者实行互惠保护。
英国在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
当1886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过时,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发展到较高的水平。
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2014年10月正式生效,内容涉及多方面的革新,特别是为外观设计者以及生产制造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2014)中的大部分条款于10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力求在更大程度上对英国的知识产权及创新行业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这项新法案在2014年5月获得批准。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 英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欧盟的成员国,适用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
英国通过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确认了欧共体法在英国的最高地位,因此,欧盟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法律在英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二是适用国内法。
侵害知识产权会受到民事或刑事等各个方面的救济。
最新的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同时也能体现到这种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性。
这项新法案将进一步完善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大小、规模不同的各种类型的企业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惩罚力度大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存在惩罚赔偿制度,不仅仅赔偿损失,而且其法律中的附加性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此外,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权利人。
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在惩罚力度方面也有所体现,例如: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公然使用在英国或欧盟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行为将涉及刑事责任,在行为最恶劣的情形下,复制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权利侵害者将最高面临10年的监禁,将被处以一定的罚款。
英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在英国专利的保护类型为发明和外观设计。
英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客体 在英国专利法中对给予专利保护的主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英国专利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属于发明授权的客体,即: (a)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b)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作品; (c)从事智力活动、文体游戏或进行业务的方案、规则、方法或计算机程序; (d)信息的表达。
英国专利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是不授予专利权的: (a)发明的发表或采用有可能鼓励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的产生; (b)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品种,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基本属于生物学过程的繁殖方法,但不属于微生物学处理方法或该类方法的产物。
专利申请的费用 发明申请的费用 可专利性条件 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 新颖性 在英国专利法中对新颖性进行了如下规定 新颖性2- (1)-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该发明具备新颖性。
(2)现有技术包括所有在发明优先权日期之前,已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或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公开的事物(产品或工艺或两者中任何一者的情报以及任何其他)。
通常破坏新颖性的方式包括两种:在先公开(Prior Disclosure)and 可实现性(Enablement)。
另外,在英国专利法新颖性2-(4)还对新颖性宽限期进行了规定, 总体上新颖性的宽限主要考虑非法获得、违背诚信原则等的披露、国际展会的披露等。
在提出申请专利日期前六个月之内披露构成发明的方案,凡有下列理由之一者不认为应被公开。
例如 (a)该公开是由于其内容被任何人非法获悉或由于任何人不守保密信约所造成; (b)该公开是由于任何人不守保密信约,例如由发明者秘密透露,或受其他任何从发明人处探知或被告知内容的人的秘密透露而知悉内容; (c)该公开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此项发明,并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声明,该发明已经展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提出书面证明证实该声明; 等等。
创造性 在英国专利法中对创造性进行了如下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具备创造性。
实用性 工业应用4-(1)假如某一项发明在一种产业(包括农业)中能够制作或使用,如不违反上述第2条第(2)款,此项发明应被认为能作工业上的应用。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条件 在英国,将外观设计视为“工业版权”受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模式。
审查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流程 1、英国专利递交申请 在申请人向UK-IPO提交专利申请文件(Section 15:通常为说明书等)之后,UK-IPO将会给出收据,上面记载有该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费用可以随后缴纳。
2、英国专利检索 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或者申请日后2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向UK-IPO提出检索的请求,并且缴纳相应的费用。
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后续流程。
3、英国专利公布 如果专利申请符合英国《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UK-IPO将在申请日之后的18个月予以公布。
4、英国专利实质审查 英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了,初步审查合格之后,申请人按规定的形式向专利局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并为该审查缴纳规定的费用;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此项要求或未缴纳所规定的审查费,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UK-IPO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实审的表格和相关费用之后,将对该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确定该申请的主题是否是一项发明;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申请的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能够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
只有在符合以上几项要求之后,该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不符合上述一项或若干项要求,UK-IPO将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因,并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而且UK-IPO还会通知申请人下一步该如何做以及相应的时间期限。
5、英国专利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上述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则被授予专利权并且予以公布,颁发权利证书。
6、英国专利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下,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人将其提交到UK-IPO,至该申请被授权要花费2到3年的时间,最长为4年半时间(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算)。
这个过程应申请人的请求会相应缩短。
申请人必须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的请求,如提交检索请求、提交实审请求等,或者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出答复,否则其申请将会被终止。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时间期限。
专利宣告无效 在英国专利法中可以依据如下条款宣告专利无效: (a)该发明为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b)该专利授予了一个唯一有资格取得该专利的人,或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但并不只是他们才有资格获得该专利; (c)该专利的说明书没足够清楚和完整地揭示出此项发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d)该专利的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超出了该专利提出申请时所揭示的内容,说明书揭示的内容超出了先前申请时所揭示的内容; (e)专利保护因一项更正请求而扩大,而该更正请求本属不应予以接受者。
商标 商标的概念、主体与客体 在《商标法》中将商品进行了以下规定: 1。商标 (1)在本法中,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商标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构成。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见第 49 条)或证明商标(见第 50 条)。
2。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是依据本法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这些权利和本法所提供的救济。
(2)本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侵权作制止或赔偿的程序规定,但本法不得影响有关假冒的法律。
商标要件 拒绝注册的理由 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a)不符合第1条(1)款要求的标记;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d)仅仅由已成为当代语言或行业中的善意的惯例和通常表述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如果在申请注册之日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实际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不得依据上述(b)、(c)、(d)项而拒绝注册。
(2)一个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它仅含有: (a)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b)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的形状; (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它 (a)不符合公众政策,或有违于道德准则,或 (b)具有欺骗性(比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
(4)如果英国的任何法令、法则、或共同体法律的任何条款禁止某一商标的使用,或达到这种程度,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5)第4条(特殊保护标记)所规定或所涉及的商标不得注册。
(6)出于恶意提出申请的、或商标申请达到恶意程度的商标不得注册。
特殊保护标志(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d)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应不予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上述各项已经女王陛下同意或视情况得到有关的皇室成员同意或代表他们的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a)联合王国的国旗,或 (b)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马恩岛的旗帜, 如果在注册局长看来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英国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清晰的商标图样 3、商品、服务项目 4、申请费 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实质审查,审查员不仅会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查,还要对在先权利进行冲突检索。
驳回和复审--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将驳回商标申请同时列出相应理由,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予以答复。
如果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商标申请将被正式驳回。
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诉,一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上诉,二是向法院上诉。
公告和异议--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通过审查,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个月。
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核准注册--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时效--商标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英国商标注册需要的时间:整个顺利的注册过程,大约需要12-15个月。
著作权 英国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利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 (a)具有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b)录音、影片、广播或电缆节目,以及 (c)版本之版面安排。
“文学作品”系指除戏剧或音乐作品以外的任何书面、口述或演唱作品,其中还包括:(a)作品集或编辑作品,以及(b)计算机程序。
“戏剧作品”包括舞蹈或哑剧作品。
“音乐作品”系指由乐曲构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意在随乐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动作。
“艺术作品”系指 (a)图画作品、照片、雕塑或拼画,不论其艺术性程度如何。
(b)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现之建筑作品。
(c)工艺美术作品。
“建筑物”包括任何固定结构,以及建筑物或固定结构的一部分; “图画作品”包括(a)任何颜料画、线条画、图解、地图、图表或设计图纸,以及(b)任何雕刻、蚀刻画、平版画、木刻或其他类似作品; “照片”系指利用任何介质对光或其他射线的记录,从而在该介质上产生或借助任何手段产生影像,但其不得是影片的一部分; “雕塑”包括用于雕塑的铸模或模型。
“录音”系指(a)可从中再现出声音的声音录制品,或者(b)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之全部或部分的录制品,对其中声音的复制可以再现出该作品或其一部分,而不论采用何种录制介质以及用何种方式复制或再现其中的声音;“影片”系指利用任何介质制作之可借助任何方式从中再现出活动影像的录制品。
如果录音或影片是、或在一定程度上是已有录音或影片的复制件,则不享有版权。
英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英国司法体系 鉴于英国没有统一的诉讼体系且本文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在此主要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民事法院体系。
下图中示出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法院体系。
《本图参见英国最高法院发布的英国审判体系图》 英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历史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
其中上议院(House of Lords)曾经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 ,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 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 )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审判权 。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议院不再行使最高司法权,而有英国最高法院取而代之。
2007年以前,在英国是没有司法部 的。
2007年5月9日,英国的宪法事务部(过去被称为大法官部)和内政部进行了合并,改制为今天的司法部,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政策、假释、监狱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
但司法部没有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刑事司法、法庭、监狱和假释的责任,而只有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以上事务的责任。
2009年,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正式启用。
英国最高法院继承了上议院的司法权力,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并且对于苏格兰的上诉案件依据1998年苏格兰法令来进行审理。
英国现行的司法体系 英国现行的法院体系是由1971年实施的《法院法》确定的。
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法院。
中央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
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 和郡法院等。
各类法院又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
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 属于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属于刑事法院。
最高法院对绝大多数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
涉及教会、殖民地等的上诉案件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享有终审权。
此外,还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 和行政裁判所等专门法院。
英国的法官由委任产生。
大法官,常任法官、上院议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
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国王任命。
其他法官由大法官任命。
法官一般很难被免职,而除大法官外,专职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的审理案件必须有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由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司法部门 高级法院 (a)高等法院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衡平法庭负责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b)上诉法院 高等法院之上设有上诉法院,它审理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和高等法院不能审理的特大民事案件。
刑事审判权由几种不同等级的法院行使,治安法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
皇家法院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对治安法庭的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皇家法院,对皇家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高等法院、地区王座法庭或上诉法院。
英格兰、威尔士地方法院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由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
特别法院审理各种专业性案件,如选举法院、劳资关系法院等。
(c)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继承了上议院的司法权力,具有民事上诉案件和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刑事上诉案件的终审权并且依据1998年苏格兰法令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件。
然而,最高法院原则上仅受理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涉及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的重大案件,并且希望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许可。
在知识产权事务方面,如果涉及欧洲专利公约及欧盟其他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最高法院在无法决出裁决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转交欧洲法院进行审理。
(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涉及英国教会和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其海外司法权也日益衰落。
地方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1。审裁处 审裁处属于特别法庭,一般负责特定事务、如劳资、税务、土地等。
审裁处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端和与社会政策相关的争端。
例如著作权审裁处审理与著作权管理组织相关的行政争端。
不服审裁处的裁决的,可以向郡法院提起上诉或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郡法院 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高等法院之下设有郡法院,郡法院审理轻微民事案件,很多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由它审理,它就无权审理。
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高等法院。
英国专利郡法院坐落于伦敦的英国皇家法庭的罗尔斯大厦,主要处理管辖的案件为知识产权法律争议问题,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仿冒、数据库以及其他在1988年《著作、设计及专利法案》中所提供保护的无形财产。
2013年10月1日,专利郡法院正式更名为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IPEC),并移至伦敦的高等法院之下。
其基本沿用了原专利郡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基本上适用原专利郡法院所适用的法规条文。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流程 有关英国专利争议由英国专利局、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原专利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专利庭进行审理。
英国专利局审理强制授权申请、专利权归属、专利权人补偿、有效性等行政问题,由于英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法院,因此,涉及到不服专利局所做的决定的,也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服专利局的决定得上诉到高等法院专利庭。
知识产权民事争议的管辖则采用双轨制,由高等法院专利庭与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审理专利有关争议,企业可以选择高等法院专利庭进行审判,或者选择由知识产权企业法院进行诉讼审理。
理论上,普通高等法院专利庭负责审理更重要以及更优价值的专利诉讼,而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的设立则是为了处理规模较小、时间较短、不太复杂的法律问题、较不重要的权利、以及诉讼标的比较小的诉讼。
但实际上,大部分的专利诉讼都由普通高等法院专利庭来审理。
知识产权企业法院提供了两种诉讼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低于1万英镑、案情复杂度低的案件,英国提供了小额赔偿程序(small claim track)《参见英国司法部关于小额赔偿程序的指南》,以简化耗时耗力的传统民事诉讼。
在小额赔偿程序中,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如专家一般不得给出任何口头或书面证据、双方可以不请大律师出庭辩护也可以请专利代理人出庭辩护等等。
小额赔偿程序必须得到被告许可并递交书面请求,且由审理法院认定是否符合进行简化程序的标准。
法院将仅基于纸面证据作出判决。
对于诉讼标的高于1万英镑低于50万英镑的,则选用另一种诉讼程序,其同样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例如允许专利代理人出庭辩护等。
专利郡法院和普通高等法院专利庭都可以作为初审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参见欧洲经济研究中心的《欧洲专利诉讼》报告》的审理。
在这两个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由一名专利法官进行判决。
不服这两个法院的判决的,可以上诉到相对应的上诉法庭。
但是,上诉必须取得上诉法庭的许可才能进行。
在上诉法庭中,将由听审团而不是法官作出裁决。
由于英国采取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因此,通常上诉法庭的裁决将作为最终裁决。
理论上,如果对于上诉的判决结果依然不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同样,在上诉之前必须获得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许可。
然而,最高法院仅判决涉及法律原则、法律解释、具有重大意义或将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因此,很难获得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
法律救济《参见英国相关知识产权法、欧洲经济研究中心的《欧洲专利诉讼》报告》 在涉及侵权诉讼案件时,权利人(如专利权人或许可获得者)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请求财产保全直到进行审理为止,以避免侵权人转移、销毁嫌疑物品。
如果法院认为情况紧急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等,临时禁令可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颁发。
被判侵权的一方通常将面对赔偿专利权人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的结果。
在此,赔偿额将考虑权利人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等等。
而在情节严重的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英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执法依据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过程中意识到,若要减轻法院的审理负担,加快诉讼程序的进行,不能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还应重视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
1993年英国设立了郡专利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满足中小型企业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方面的诉讼要求,同时,法院鼓励当事人采取可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公平、快捷、合理地来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近年来,英国知识产权局大力提倡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且把纠纷的早期解决提升到了战略地位。
2004年,英国《专利法》第13章新增了第74 (A) (B)款,明确规定允许任何人请求知识产权局局长(the Comptroller)在专利有效性或侵权问题上做出一个不具有约束力的意见书。
在商标注册申请新规定的异议程序中,也规定了一个比以前更长的冷却期,以促使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从2006年4月3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对外提供调解服务(Mediation Service),将调解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调解服务程序具有保密性、中立性和自愿性,知识产权局对于判断某一案件是否适合进行调解具有重要作用,他们将协助所有适合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
为了使公众能够了解调解制度的好处,英国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若采用调解制度,可以避免案件的一些信息被广泛传播。
调解方案具有弹性,甚至可以超越法官的权限作出解决方案,更容易实现双赢的局面。
英国知识产权局为当事人提供正式的调解程序,内部也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但是知识产权局保持中立,并不为当事人推荐合适的调解员,也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在该局内部附属的调解员中选任调解员。
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选择享有完全自主决定权。
英国知识产权局虽然对当事人选任调解员无强制介入的空间,但是仍在其官方网站上列出局内附属调解员以外的名单供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除了可以从这些人选中挑选外,还可以从民事调解协会认可且精通知识产权专业的调解协会成员中寻找适合的调解员。
在调解程序适用上,英国知识产权局既可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也可以处理由法院所移送过来的调解案件。
总之,在合意的前提下,英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更便捷、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探索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英国知识产权局增设的调解服务,可以普遍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纠纷。
然而,考虑到知识产权种类较多,各自规范的目的亦不尽相同,部分纠纷有可能涉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或者核准权限,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则不适合进行调解。
因此,英国知识产权局建议从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两个方面来考虑相关纠纷是否适用调解程序。
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选择,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其发布的调解服务指南中,对于选择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适用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进行了具体列举。
行政调解的优势 英国知识产权局建议,当出现下列积极因素的时候,调解可能具有优势: (1)进行诉讼所耗费的金钱可能会大于基于诉讼所获得的补偿; (2)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实或者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很可能会上诉从而导致长期的诉讼程序; (3)问题高度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当事人; (4)当事人涉及多个诉讼; (5)双方当事人在现有的谈判中已面临僵局; (6)双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后仍希望继续维持其原有的合作关系; (7)纠纷涉及敏感资讯的披露; (8)双方当事人不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公开隐私与争议。
适合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 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下列知识产权纠纷可能适合调解: (1)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3)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涉及相对条件审查的商标争议; (4)共同发明涉及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5)职务发明涉及的专利权归属纠纷; (6)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协议中涉及许可期限和许可条件的纠纷。
行政执法 英国边境管理局的执法主要依据英国国内法和欧盟第608/2013号令。
在国内法方面,英国边境管理局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和《海关及货物税管理法案》。
根据英国商标法和版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将其认定的侵权产品进入海关的时间通知给海关,并请求海关将这些物品作为违禁品来查扣。
但是,英国边境检察署不能扣押由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入英国的已经自由流通的货物,只能扣押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入英国的货物。
(参见英国大使馆发布的《英国知识产权商业指南》、英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
) 在欧盟法方面,英国海关可以根据欧盟第608/2013号令的条例扣押涉嫌侵犯欧盟当局授权的并已进行商标海关备案的货物。
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海关可以查扣涉嫌产品。
在侵权行为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扣。
海关扣押产品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申请人没有提起司法诉讼或者海关依职权扣押时没能找到相关权利人,则货物将停止查扣。
权利人还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货物请求,在货主同意的情况下,海关将销毁货物。
英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鉴于英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企业在进入英国市场前应进行全面的专利预警工作,寻找是否有可能涉及侵权纠纷的产品。
预警工作应当不仅针对英国本土的专利,同时也针对在英国受到保护的欧盟产品。
通过专利预警工作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进入英国市场的产品免受侵权纠纷。
当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
确认事实关系 在收到侵权警告以后,首先研究并确认警告函中内容的事实关系,且需要了解对方的要求及目的。
确认我方行为是否涉及侵害对方知识产权以及对方是否为相关权利人。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判断:发送的主体是公司的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明确指出对方的知识产权与我方产品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记载侵权的证据和理由;对方的要求是否表达明确(请求损害赔偿、中止制造和销售等);我方需要回复的期限。
明确对方的意图 在确认警告函中的事实关系之后,需要明确对方目的。
对方发送警告函通常包含以下目的: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索求经济赔偿(等价或加倍)、请求我方将涉嫌产品撤出专利权保护的市场、销毁产品等。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
判断侵权与否和无效事由 在明确对方意图和所涉及的权利事实之后,首先应当确认对方的请求是否成立,即是否确实构成侵权。
对于著作权和商标、外观设计等可以进行简单判断的情形,可以由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初步的认定,如果有可能涉及侵权,再请求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
对于专利权而言,由于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领域并且涉及对侵权程度的认定,建议请求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认定侵权程度并估计可能的判决结果。
如果确实构成侵权,也可以考虑是否可以提起对方专利无效。
无效可以通过是否涉及现有技术、不是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等来提起。
另外也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定彼此双方的事实关系。
通过不侵权之诉,能够预防侵权判定并延长审理时间,减少损失。
答复警告函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和将采取的措施,谨慎地回答警告函,以避免对方留存不利证据。
如果所需分析时间较长,建议诚恳地委婉答复警告函,以获得更长的周旋时间。
积极应诉 如果对方已经提起侵权诉讼,由于英国采取成文法加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建议聘用专业人士、即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考虑最佳解决方案。
在应诉期间,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可以提起无效诉讼。
一方面,无效诉讼可以加长审理的时间,另一方面,无效对方专利权也是对本方最有效的保护。
另外,也可以请求律师协助查询对方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专利权的嫌疑,或者是否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提起反诉。
如何在英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首先,在进入英国市场之前,为了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应当先进行专利海外监控工作,提前做好维权准备。
根据本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长期监控类似产品并积极利用英国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系进行维权。
遭遇侵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维权:
收集证据 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视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公证。
并且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基于协商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明确诉讼请求 经沟通无效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如果对方有进出口侵权物品的意向时,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嫌疑物品。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请求查扣嫌疑物品。
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应确定起诉对象,即是否是直接侵权人或间接侵权人。
但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主张应有所区别。
对于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获得的收益、禁止其在英国境内出售产品等。
对于间接侵权,可以主张其赔付相应的应支付权利使用费用。
如果对法庭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确认权利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收侵权的物质载体的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或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的请求等。
当人身非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还可以提出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的请求及要求公布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判决。
提起诉讼保全 其目的在于顺利和完整地恢复由于民事侵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权利人的权益。
建议具备一定的胜诉可能性时提起诉讼保全。
作为权利人提出诉讼保全可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并保障胜诉的情况下,权益能够得到迅速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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