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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英文翻译讲解,生物领域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布局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3:1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涉外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英文翻译讲解 ,生物领域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布局讲解 。



涉外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英文翻译讲解


英语专利申请文件的中文翻译质量很有可能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审查或者维权阶段的利益。

一、专利翻译的五大原则 (1)直译原则 对于英语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一般应该注意“信、达、雅”三方面,确保在“信”的基础上求“达”,最后求“雅”,即中译文与英语原文内容保持完全相同,尽量不要过度意译或过度联想、转译或引申。

但是直译不等于只能照搬原文的句型,在翻译过程中要兼顾中文的表达习惯。

在所表达的意义完全相同的前提下,译文可以根据中文的表达习惯进行断句和重新组织。

例如,“The housing 16 may be generally cylindrically shaped to ergonomically fit in the hand of a user。” 译文1:壳体16通常为圆柱形,符合手握时人体工学。

译文2:壳体16可大体呈柱形形状,以在人体工学方面与使用者的手相适应。

对比译文1和译文2,我们可以发现,译文1漏译了技术特征“of a user”,并且限定了壳体16的形状为圆柱形,译文2更符合直译原则。

(2)最大保护原则 在忠实原文的前提下,译文语言的组织应尽可能使保护范围最大,即可以适当合理地进行外延。

例如,“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包含、包括)”属于开放式,“consisting of、be composed of(由…组成)”属于封闭式。

开放式不能翻译为封闭式。

类似的,例如,“object”翻译为对象,而不是翻译为物体;“vehicle”翻译为车辆或交通工具,而不是翻译为汽车;“film”翻译为膜,而不是翻译为薄膜。

(3)准确性原则 无论是翻译还是定稿,首先应对原文有准确的理解。

在涉外专利文献的翻译过程中,应从语言、法律和技术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准确的语言变换。

例如,“A structure that block light traveling inside of a connector”。

译文1:一种阻止光进入连接器的结构。

译文2:一种阻挡光在连接器内传播的结构。

对比译文1和译文2,我们可以发现,译文2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因为“…阻止光进入…”一般译为“…block light traveling into…”而不是“…block light traveling inside…”。

(4)专业原则 对于不同的单词和/或同一单词,在不同的环境下要根据专业背景和具体的技术含义选取最适当的表达形式。

例如,“substrate”在液晶显示器/电路板 般翻译为“基板”,在半导体领域中可以翻译为“基底”或“衬底”,在生物医学领域可以翻译为“底物”或“基质”。

(5)前后一致原则 一般原则是保持术语统一,同一术语在全文中尽可能保持一致,相同的术语翻译成相同的译文(前提是不属于相同单词在不同语境对应不同术语的情形);不同的术语尽可能翻译成不同的译文。

例如,device可以翻译为装置,apparatus可以翻译为设备、arrangement可以翻译为布置。

二、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翻译应注意的问题 (1)权利要求部分 在翻译权利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英文句子一般比较长,翻译时可以首先划分句子结构,充分利用分号,应注意,每个权利要求中只能在结尾处有一个句号。

为了避免后续带来不清楚的审查意见,一般权利要求中的“can”不翻译为“可以”,而是翻译为“能够”。

类似的,“be operable connected to”可以翻译为“能操作地连接到”。

权利要求中的“comprising、including、containing、which comprises”等措辞一般翻译为“包括”或“包含”等开放式的表述;而“consisting of、composed of”等措辞则一般翻译为“由……组成”或“由……构成”等封闭式的表述;“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或“composed substantively of”一般翻译为“主要由……组成”或“基本上由……构成”等半开放式的表述。

权利要求中的“a”,一般不需特定翻译为“一个”,因为英文中表达确切的“一个”数量时会用“one”,而权利要求中的“the”一般应翻译为“所述”。

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中第一次出现某一特征时,直接翻译出该特征而其前的不定冠词“a”不需翻译出来,当其后再次出现该特征并带有定冠词“the”时应翻译为“所述”(或“该”),则特指此特征是前面已经出现过的那个特征。

(2)说明书部分 不同于权利要求部分,说明书中的“can”则可以翻译为“可以”或者“能够”。

类似的,“be operable connected to”也可以翻译为“可操作地连接到”或“能操作地连接到”,此处还是建议与权利要求书中译法保持一致。

当在说明书中同时出现“a、an、the”时,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翻译为“一(a)、一个(an)、该(the)”。

类似的,当在说明书中同时出现“comprise、include、comprising、including、contain、containing”等时,我们可以翻译为“包括(comprise)、包括(include)、包括(comprising)、包括(including)、包含或含有(contain、containing)”。

此外,在翻译英语专利申请的术语时,可以利用专业的翻译工具,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不会缩小保护范围的正确翻译,从而能够维护外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中国应有的权利。


生物领域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布局讲解


众所周知,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即在国际阶段完成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其中,国际初步审查为可选程序),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其中,进入国家阶段时,需要根据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该国的官方语言)和缴纳规定的费用。

为了符合各国规定及合理的减少需缴纳的费用,此时,可以对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做出适应性的修改。

但应当注意的是,该修改不能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的范围,这就要求,在国际申请阶段就提交一份质量较高、权利要求布局较好的专利申请。

一、中国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同其他技术领域一样,在生物领域可专利性主题涉及产品、方法及应用,但某些主题被排除在可专利性的范围之外。

在中国,生物领域涉及不授权主题的法条主要有专利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

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中的一至四款,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其中,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发明包括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

《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人类胚胎干细胞、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均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物质的医药用途可以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2)关于权利要求 在中国,一件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0项将收取权利要求附加费,每超出一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为150元。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项数没有限定。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美国专利法对可保护的专利客体限制较少,认为“普天之下通过人创造的任何技术”都是可以进行专利保护的。

不同于中国及其他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在美国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是给予专利保护的。

另外,美国还有植物专利,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培养的、新的、可区别性的植物。

植物专利的保护客体通常涉及培植出的变形芽、突变体,杂交、新发现的种子苗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对Myriad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分离的DNA不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这预示着美国收紧基因技术专利的授权。

另外,美国没有道德审查条款,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

因此,在美国有大量的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2)关于权利要求 美国专利法规定,一件专利申请超过20 项权利要求将收取权利要求附加费,每超出一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为80 美元(小实体,40 美元);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 项,每超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附加费为420 美元(小实体,210 美元);只要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一个或多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美国审查员会将该多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拆分,并收取相应的拆分费用780美元(小实体,390美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权利要求的项数是以技术方案的个数来计算的。

三、欧洲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在欧洲,生物领域涉及不授权主题的法条主要有Article 53,其中排除了违反公共秩序、道德的发明,植物和动物品种及其基本上为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对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

生物领域不授权主题,欧洲与中国的规定非常类似,例如克隆人的方法、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人或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工业或商业目的人胚胎的使用等被明确的排除在可专利性的范围之外。

2)关于权利要求 根据欧洲专利局的相关规定,一件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5项将收取权利要求附加费,第16~50项权利要求每项需要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210 欧元,从第51 项权利要求起每项需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525 欧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允许权利要求书中存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另外,欧洲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一个类别(例如,产品、方法和用途)除Rule 43 (2) EPC 规定的3 种例外情况外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存在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会发通知让申请人指明需要检索的权项,在申请人未指明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只针对每个类别下的第一套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和审查。

因此,要注意避免将重要的权利要求排除在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范围之外。

需要说明的是,Rule 43 (2) EPC 规定的3 种例外情况包括:多个相关联的产品;一个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方法;以及对一个特定问题的替代方案,但不适合写入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欧洲专利法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与中国不同,其主要看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如果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四、印度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在印度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不给予专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其中,生物领域的涉及如下方面:包含明显违背自然法则的内容或者没有意义的发明;发明用途违背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者会导致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者环境产生严重损害;单纯对科学原理或抽象理论公式的发现或者对自然界存在的具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的发现;单纯对已知物质新形式的发现,且该发现没有改进该物质的已知功用,或者仅为已知物质的新属性或新用途或者仅为已知工艺、机械或装置的用途,除非该已知工艺产生了新产品或使用了至少一种新的反应物。

其中,已知物质的盐类、酯类、醚类、多晶型物、代谢物、纯形式、粒径大小、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络合物、组合物以及其他衍生物应当被认为是相同物质,除非他们在功效方面具有显著不同的性能;农业或园艺方法;对人体进行医疗性、手术性、治愈性、预防性诊断、疗法或其他治疗方法,或者为使动物免除疾病诊断或提供其经济价值或生产率而采用的类似处理方法;植物或动物整体或其他任何部分,包括种子、变种和物种,但不包括微生物,以及本质上属于生产或者繁殖植物或动物生物学方法等。

也就是说,印度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很多,与中国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不同,在印度农业或园艺方法,已知物质的新用途也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

2)关于权利要求 目前,PCT申请在进入印度国家阶段时,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以删除的形式进行修改。

印度,一件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0项将收取权利要求附加费,每超出一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为1600卢比(小实体,800卢比;自然人,320卢比)。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印度也是不允许的,需要对此进行拆分。

五、巴西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巴西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涉及如下方面:发现、科学理论;对人或动物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方法,以及在人或动物实施医疗或外科手术的技术及方法;自然生成或从自然界中分离得到的天然生物以及生物材料的整体或者其任何部分,包括任何天然生物的基因组或胚质,以及任何天然的生物方法;违背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发明创造。

但是巴西同样中国一样,接受瑞士型权利要求对物质医药用途的保护。

2)关于权利要求 巴西,一件PCT申请审查(已由INPI作为ISA/IPEA审查),10项以下权利要求390雷亚尔,第11~15项权利要求每项需要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100雷亚尔,第16~30项权利要求每项需要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200雷亚尔,从第31项权利要求每项需要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500雷亚尔。

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巴西是不允许的,需要对此进行拆分。

六、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的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澳大利亚专利包括常规专利和革新专利,常规专利对可专利的主题规定较为宽泛,除了人类本身以及繁殖人类的生物方法不能获得常规专利保护外,其他关于产品、设备、方法、工艺或系统等的发明创造均属于常规专利可专利性的主题,例如,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也属于常规专利可专利性的主题。

革新专利较常规专利其可专利性的主题有所缩减,例如对动物、植物或动物、植物的生物繁殖方法等不进行保护。

2)关于权利要求 提交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的申请费用为370澳元,常规专利完整说明书修改费,仅在权利要求总数修改后超过20项,并且修改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取,超出部分每项100澳元。

革新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得超过5项。

八、探讨 基于上述各国专利法的不同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生物领域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布局:

1)权利要求的保护的主题 生物领域,各国可以取得专利权的主题不尽相同,其主要差别存在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及动物和植物的繁殖方法、胚胎干细胞、农业及园艺方法等。

尽管,大多数国家对超出一定项数的权利要求会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但是在PCT申请国际阶段并没有对权利要求的项数及引用关系的要求,因此,可以在PCT申请撰写时写入各个目标申请国可专利性的主题,在进入不同国家时选择合适的主题,对不符合可专利性的主题进行删减。

当然,这些主题也可以仅在说明书中公开。

另外,某些主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可授予专利权,但是其通过变通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利用某种物质治疗某种疾病”在中国是不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某种物质在制备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则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即瑞士型权利要求是被接受的。

因此,可以将某些可能通过转换表述方式而成为可专利性主题的发明尝试用不同的变通形式撰写。

2)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用多项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也是需要拆分的。

但是,在PCT申请撰写阶段可以采用引用多项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

在进入允许此种形式的国家或地区时,可直接进入,进入其他不允许的国家和地区时进行删减或拆分。

这样可以避免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再修改为此种引用关系,但因某些交叉引用组合成的技术方案没在原始文本中明确公开而修改超范围的风险。

3)独立权利要求的排布顺序 例如,在欧洲的一件专利申请中,一个类别除Rule 43 (2) EPC 规定的3 种例外情况外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在申请人未指明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只针对每个类别下的第一套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和审查。

为了避免重要的权利要求排除在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范围之外,一件专利申请中,如果存在多项独立专利要求,可以按照保护主题的重要性进行排序。

尽管在PCT申请进入欧洲的时候,权利要求的顺序可以进行调整,但如果在PCT申请撰写时就注意排布,就可以省去再排布的麻烦及遗忘重新排布的风险。

因此,在PCT申请撰写时,做好权利要求的布局,可为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打下良好的基础。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权衡保护范围和费用,选择适当的保护主题及权利要求项数使发明得到恰当的保护。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介绍


伴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问题不断出现。

例如,专利授权周期长、知识产权维权艰难和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创新的活力,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确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基本是围绕特色产业和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纠纷普遍、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强的产业集聚区而建立。

根据产业集聚区发展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设立了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杭州(制笔)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东莞(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花都(皮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中国温州(服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多家快速维权中心,下面笔者针对其中几家进行简单介绍。

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于“中国灯饰之都”的中山市古镇,是中国设立的第一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该中心的主要工作如下:创建快速通道,构建适应灯饰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快速维权通道,快速解决灯饰领域的维权案件;快速确权。

该中心通过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构建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快速受理和审查机制,做好巡回口头审理工作准备,为缩短灯饰领域确权时间,畅通快速维权通道奠定坚实基础。

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于“中国纺织之乡”的江苏南通通州,该中心主要承担以家纺设计为主的外观专利的优先审查业务、开展与快速维权有关的审查流程服务以及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调解与处理。

该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的特点,缩短外观专利授权时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专利权,为推动南通家纺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起到重要作用。

杭州(制笔)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于“中国笔业出口基地”的杭州桐庐县分水镇,该中心针对制笔产业这一类传统产业的特点,以快速为立足点,快速申请、快速确权、快速维权。

从专利申请前的检索比对、大幅缩短专利申请授权时间到专利申请的快速确权和提供快速、有力的维权保护,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贴心服务。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于“千年瓷都”的江西景德镇,围绕景德镇陶瓷产业建立了陶瓷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的“绿色通道”。

陶瓷知识产权的确权是维权的法宝,之前景德镇地区陶瓷外观设计专利确权需要3个月左右,该中心设立之后,陶瓷外观设计专利最快7天就可获得授权。

该中心的设立降低了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成本,实现了对企业创新产品的保护,提升了专利产品在陶瓷市场的竞争力,也为景德镇陶瓷产业创新发展营造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东莞(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于“家具之都”的广东东莞市厚街镇,是全国首家家具类的快速维权中心,该中心是为全市家具企业提供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对家具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当然,各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处理的业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审查的外观专利仅限定在D05类的外观申请,该中心处理的侵权案件的对象限定为南通通州区区域内的企业或法人;同样的,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审查的外观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也须为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的企业或法人,申请的外观专利类型为限定在规定的五大类内。

但是这从另一角度看也是长处,使其可在熟悉的领域开展工作。

因此各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可能的真正短板是如何在国内知识产权整体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中正确地找到自己合适的且可不断增强的位置。

然而,这并不影响目前基于产业集聚区设立的各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独特优势。

各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将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高效、快捷地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从而激发了当地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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