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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身陷专利战 ,GUI外观专利侵权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3: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汇顶科技身陷专利战 ,GUI外观专利侵权案讲解。



汇顶科技身陷专利战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顶科技”)公布新版招股书,计划募集资金13.53亿元,用于小尺寸用触摸屏控制芯片技术升级项目等8个项目。

汇顶科技主要从事智能人机交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向市场提供面向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的电容屏触控芯片和指纹识别芯片。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发现,汇顶科技主打产品电容触控芯片的销售单价连续多年下滑,且公司已经陷入增收不增利的局面。

2013-2022年,汇顶科技主要产品电容触控芯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8.75%、98.29%和76.31%,公司存在产品类型较为单一的风险。

汇顶科技可谓是既有“内忧”,又来“外患”。

2022年4月,世界触控芯片龙头企业新突思先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针对汇顶科技的专利侵权诉讼和“337调查”。

新突思提出的侵权指控直指汇顶科技的GT915触控芯片产品,涉及其在美国的4件专利。

新突思除了提请ITC对申诉情况展开调查外,还向ITC申请了禁止进口令,要求禁止汇顶科技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

时隔不久,汇顶科技也发起诉讼反击。

2022年8月,汇顶科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多个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程序(IPR),请求美国专利局宣告这些专利无效。

不过,新突思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和秘书长JohnMcFarland表示:“申请IPR是被告的常用策略,关于是否审查新突思的专利,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并未做出任何决定,而且对2022年2月22日开始的审理工作不会有任何影响。

即使对新突思的专利进行审查,我们也将在仲裁中获胜。

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汪飞亚认为,“337调查”的主要特点是处理时间短并且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侵权,不仅被申请人的相关产品会被禁止进入美国,甚至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也可能被禁止进入。

上述诉讼战若是波及汇顶科技海外市场,或将对其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2013-2022年,汇顶科技的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79亿元、3.49亿元和3.65亿元,占比分别为40.72%、40.93%和32.67%。

在特别风险因素提示中,汇顶科技表示,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公司众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国际方面,新突思、Cypress、Atmel等公司拥有较强的资金及技术实力、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与之相比,本公司在整体实力和品牌知名度方面还存在差距;国内方面,本土竞争对手日渐加入,其技术水平也不断成熟,未来芯片产品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同质化,从而出现市场价格下降、行业利润缩减等状况。

同时,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出货量增速的放缓,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部分下游企业的毛利率出现下降趋势,可能导致行业内设计企业利润空间随之缩小。

实际上,汇顶科技的主要产品电容触控芯片平均售价已经连续多年下滑,2013-2022年分别为4.95元/颗、4.04元/颗和3.60元/颗。

汇顶科技表示,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未来随着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和下游企业毛利率下滑,公司将面临主要产品价格下降,导致盈利能力下滑和利润空间缩小的风险。

此外,汇顶科技的应收账款增速远超营业收入,2014年、2022年末应收账款分别为1.04亿元和2.02亿元,增速分别为87.36%、93.56%,远超同期营业收入24.51%、31.15%的增幅。

2014年、2022年,汇顶科技的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房地产”分别为6453.16万元和6439.59万元,但201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却没有“租赁”收入。

查到的,汇顶科技公开的国内专利申请在200项左右,对于一个主要从事智能人机交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公司来讲,这个数量真的是让人吃了一惊。

虽说专利公开数量不能作为衡量一家科技公司的创新技术和专利布局的标准,但专利公开数量可以反映出汇顶科技在前期发展中专利意识比较薄弱。


“Furuta”在2005年已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商号


古田制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田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东旺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通公司”)关于“”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争议撤销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是古田公司的英文商号,来自其社长古田先生的姓氏。

古田公司发现第三人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后就对诉争商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本案争议撤销程序,但是未能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古田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经历一审、二审,法院仍以“古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糖果、饼干等商品上使用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由,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2022年,古田公司提起再审程序。

由于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法律条款的适用及证据的梳理和重新收集变成了该案再审阶段最关键的问题。

而本案诉争商标早在2005年就被申请,要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古田公司即对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且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则是本案的难点。

面对这样高难度的案件, 多次前往古田公司收集12年前在中国销售产品及宣传的证据,并基于这些证据在中国境内收集相关报道,形成了上千页的新证据与证据目录。

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1)诉争商标与古田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与古田公司“”商标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旺通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古田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有所知晓,在此情况下,仍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古田公司提交的报纸、杂志等证据均能体现其将作为商号使用,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作为古田公司的商号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诉争商标与古田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与古田公司经营的巧克力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古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GUI外观专利侵权案讲解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已四载有余,相信大家对GUI外观已不陌生。

但是,GUI外观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专利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是否能够有效维权却需要打一个问号。

回顾一下GUI外观专利侵权第一案,即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外观专利侵权一案,一审原告败诉。

涉案专利于2022年3月8日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第35179号决定书),笔者心中的疑惑还是没有解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可见,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

“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侵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与电脑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但是,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侵权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侵权的名称主语是电脑,所保护的是GUI的载体电脑,而被告提供的是软件,软件这一软件产品与电脑这一实体产品大相径庭,所以不可能侵权。

GUI外观专利为什么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呢?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均涉及了产品。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产品一词做出专门的解释。

不过,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中“产品的形状、构造”的表述,应当理解为是指实体产品,《专利法》中同一词语的含义应当相同,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专利法》中的产品是指实体产品,外观设计也不例外。

因此,GUI外观必须落到产品上而不能单独存在是为了符合现行的《专利法》的规定。

在上述侵权案例中,原告主张“立体产品”、“平面产品”以及“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系《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三种并列的外观设计载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回应,认为《专利审查指南》中三种情形的划分并非针对外观设计专利载体类型的规定,而是为了便于表述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可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也是必须得符合现行的《专利法》的规定。

在经济和市场领域中,对产品一词则有更为广泛的理解:产品是指能够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产品的范围将大大“上位”,GUI便当然可以成为单独存在的产品。

不过,经济和市场领域中对产品的理解远超出《专利法》中对产品的理解。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立法,在当时的条件下,产品主要是指实体产品,信息产业还很不成熟,互联网还未出现,立法者难以预见未来GUI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现在,虽然外观设计增加了GUI外观,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审查与审判标准存在疑惑。

而遵守法律法规,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在第六十八号令中引入“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但该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均是在现有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做的适应性调整,而非针对此类外观设计设立独立于现有制度的一整套规则。

这一情形意味着GUI需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规则。

另一方面,在实际办案中,大家对于GUI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都是怎么处理的呢?总结发现,目前已授权的外观专利中,GUI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主要有两种写法,即,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和载体的图形用户界面,其中载体需要写成电脑、手机等具体名称。

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这两种写法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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