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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案讲解,专利检索摸清竞争对手,支撑企业专利技术研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1: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案讲解,如何专利检索摸清竞争对手,支撑企业专利技术研发 。



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案讲解


据 报道,深圳门禁系统研发商“令令开门”宣布,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多项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此案。

就此事件进行 如下分析:

评析一:

近日,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称摩拜单车产品侵犯了其多项发明专利,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下面笔者从专利律师的角度对该案件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作一个简单介绍,以期读者对该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1、原告起诉时机的选择 据了解,被告于2022年底就首先在上海试运行其单车产品,为何直到最近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1)摩拜单车从投入市场后迅速覆盖到全国多个大中城市,且仅仅2022年一年时间融资就已经突破6.5亿美元,此时被告的侵权已经达到一定规模,选择这个时机起诉可以获得更高额的赔偿;相反,如果一经发现侵权就起诉则获得高额赔偿的可能性较小;(2)目前单车市场急速膨胀、竞争也空前激烈,摩拜、ofo等行业巨头都在酝酿新一轮的巨额融资,选择此时起诉可以给被告造成更大的市场和资金压力、为其新一轮融资埋下隐患,从而可以在谈判中获取主动,迫使被告达成和解并获得高额的许可费。

综上分析,原告起诉时机的选择可谓恰到好处。

2、被告的应对策略 首先,被告应作侵权分析,判断其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若不侵权,则可以作不侵权抗辩;其次,被告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如能将涉案专利无效,则会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外,被告应当积极寻求与原告和解,争取将该侵权诉讼对融资和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原告此次起诉的是摩拜单车上的智能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并非该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而仅仅是善意使用者和销售者,则其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也拥有相关专利,是否能据此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呢? 据了解,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了32项专利,是目前所有单车企业里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其CEO也多次宣称其单车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专利权本质是一种排他权,即使被告本身拥有相关专利,也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并且笔者注意到被告相关专利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并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因而如果其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若被告产品构成侵权,是否会导致市面上已投入运行的单车下架? 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一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本案中,目前共享单车已经遍布在各城市的大街小巷,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且已经有各大资本投入该项目,该案件已经涉及到了公共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产品构成侵权,也极有可能通过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方式结案,而不会导致市面上已投入运行的单车下架。


如何专利检索摸清竞争对手,支撑企业专利技术研发


通过研究竞争对手,不但可以获取相应的技术情报,同时还可以发现企业自身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劣势,再结合企业的研发战略,则可更好地支持企业的研发工作。

技术情报分析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研发项目,通过对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掌握相关技术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研发趋势、可能采取的解决方案等,以支撑企业的研发活动,通常针对全行业和重点竞争对手展开研究。

在竞争对手方面,重点研究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技术信息,同时梳理出主要技术流派或技术发展路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各技术流派或技术发展路线的优缺点,发现目前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或技术发展瓶颈,探究对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为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主要竞争对手,尤其是业内的先进企业,他们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行业的先进发展方向。

因此通过对这些竞争对手的调研,可以了解到行业的总体发展信息,为企业提高研发基础、提升创新水平和提高研发效率提供帮助。

这表现为,首先可以初步了解本行业的总体发展方向,其次可以了解一些关键技术的存在问题、技术瓶颈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再次还可以梳理出主要技术流派及各技术流派的优缺点。

此外,对竞争对手的调研还可以揭示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上的相关竞争信息,发现研发重点和空白点,同时可以发现企业与各竞争对手的技术差异,存在哪些技术优劣势,在技术竞争层面为企业提供有力支撑。

对竞争对手研究,首先是调研非专利信息,从中初步了解技术发展过程和技术现状,然后再以竞争对手的专利为代表进行专利情报分析。

如上所述,竞争对手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是通过典型竞争主体来获得代表行业的技术发展信息,由于在相关技术领域中,主要竞争主体基本上掌握着本领域的先进技术,其申请的专利往往代表着行业内的最新发展和最为关键的技术,在开展专利技术情报分析中,以竞争对手的专利为代表,就能满足技术现状分析的基本要求。

行业技术发展分析主要包括产业情报分析及专利技术情报分析,通过产业情报分析和专利技术情报分析共同确定出行业技术发展路线、关键技术、竞争格局等。

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1。行业技术发展路线 通过勾勒各竞争主体的不同阶段的技术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行业的发展路线,据此预测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技术发展路线。

2。关键技术 通过分析各阶段的关键性代表性技术以及各技术的优缺点,明确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关键性技术以及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3。竞争格局 通过对主要竞争主体的研究,可以明确总体竞争格局,包括市场格局、产品类型、技术差异等。

例如下图可以表征竞争对手在技术方面的竞争关系:

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可以引领整个行业的发展,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业务范围、技术细节、专利布局、诉讼状况等维度进行分析,可以对该竞争对手进行全面、立体的了解和知悉。

1。基础业务情报调研 对于业务范围维度,可以调研企业的产品及市场等信息。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基础业务情报进行调研,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竞争对手的企业概况、发展历程、主要产品、市场范围、财务状况、客户名单等基础信息。

2。技术情报分析 对于技术细节和专利布局维度,可以从竞争对手的专利文献中获得相关信息。

技术情报分析通常是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量最大的一部分内容,需要紧紧围绕企业需求来展开,从形式和内容上都能给予企业研发需求以有力支撑。

主要包括典型专利的创新概览、专利/产品匹配情况、企业自身技术发展路线、未来发展方向、研究重点热点、关键技术、具体先进技术、布局保护效果等。

(1)典型专利的创新概览分析 典型专利的创新概览主要是围绕需求选择出对于研发有重要意义的专利,并将专利语言转换为技术语言,从中提炼出创新点,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的效果如何等。

(2)专利/产品匹配情况分析 从市场产品的介绍中,提炼出该产品的技术特点,并结合同时期或前期的专利情况,进行相应对应匹配,从而准确掌握竞争对手的产品细节,以及其专利申请在产业化上的情况。

(3)企业自身技术发展路线分析 从企业专利和非专利信息入手,结合各阶段的代表专利,共同研究出企业的技术发展路线,从而推测企业的下一阶段的发展方向。

(4)专利布局保护效果分析 从企业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出发,重点关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结合企业技术的技术分解体系,确认企业的专利布局保护是否全面、是否完整,层次是否立体到位。

3。诉讼情报分析 对于诉讼状况维度,可以从竞争对手的诉讼情况入手,包括其专利异议(无效)案例以及侵权诉讼案例等,这有助于掌握竞争对手的核心专利,了解竞争对手的诉讼性格,同时还能从侧面反映出行业内的竞争格局。

因此,对竞争对手的诉讼状况维度进行分析,通常作为可选辅助维度来研究竞争对手,深入了解竞争对手在行业内的竞争状况。

例如竞争对手A的专利异议及侵权诉讼案例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将企业自身技术和竞争对手进行多方位的比较,理清企业技术优劣势,找准在行业中的发展定位,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为企业今后的研发方向和研发重点提供支持和建议。

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企业技术情报分析 调研企业的现有产品、技术、专利等情况,确定企业的主流产品、技术现状、技术发展路线等,从而正确评估企业的技术水平。

2。企业技术优劣势分析 在企业技术优劣势分析中,可以从技术特点、研发重点、申请热点与空白点等角度入手,主要分析内容包括技术优劣势分析、技术热点/空白点分析、限制对手的可能性分析等,最终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判断结论。

(1) 技术优劣势分析 通过对比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信息,可以判断出企业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劣势。

如下表所示:

(2) 技术热点/空白点分析 通过对比企业与竞争对手的技术特点、关键技术等,可以分析出双方共同的技术空白点。

如下表所示:

(3) 限制对手的可能性分析 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和典型专利,结合企业的发展策略和竞争策略,分析出限制竞争对手技术发展的研发方向。

对于竞争对手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当前企业研发方向的评估、未来企业研发方向的确定、企业研发的技术启迪、从竞争制衡角度的技术开发等多个层面应用于企业的研发工作。

1。当前企业研发方向的评估 针对企业当前的研发工作,从当前的先进技术、未来的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的研发重点、技术优劣势、技术空白点等多个维度,评估企业的研发方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2。未来企业研发方向的确定 针对企业未来待开发的研发工作,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的研发趋势等给出方向性建议。

3。企业研发的技术启迪 针对当前的技术研发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提供可参考的设计方案,以启迪技术人员开发出更为先进的技术。

4。从竞争制衡角度的技术开发 针对限制竞争对手的技术,基于竞争对手的基础以及下一步的研发方向,进一步开发出新的技术。


撤三案件中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不同是否应维持商标注册的审理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但由于作为申报依据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并不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商品,有些商品无法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找到相同的规范商品名称,这些非规范名称商品即使有部分商品可以通过补正程序提交说明文件获得接受,但也有很多仍是不被官方接受的,同时,一旦补正不成功还将导致商标注册不被受理而丧失在先申请日。

因此,实践中,申请人大多选择最相类似的规范商品名称或者上位概念规范商品名称申请注册。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撤三案件中会出现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形。

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不同是否应维持商标的注册,主要应从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宗旨来考量。

商标撤三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防止商标资源浪费和对公共资源的侵占。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不同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禁用权范围,通常来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小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禁用权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该条款界定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积极权能,同时也是商标持有人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确使用商标方式。

因此,原则上,注册商标的使用应是对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即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能维持其注册权。

但由于商品分类表中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无法实现商标申请人都能够把具体使用商品申请为规范商品名称,因此,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需要有所例外,但该例外仍应是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适度例外,而不是任意突破。

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不同,可以维持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应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尽到了谨慎、合理选择商品的义务,并未过度占用商标资源。

反之,则不应予以维持注册。

(一)申请注册时,实际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有对应的规范商品名称的,应注册该规范商品名称。

如没有选择规范商品名称,后续在撤三案件中,即使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类似,也不能维持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审理审查指南(2022)》“商标审查审理篇”的第十七章第5.2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理指南”)第19.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不予支持: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73行终4768号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为“牛奶制品”,而实际使用商品为“儿童奶粉、营养配方奶粉”。

法院认为,“奶粉”和 “牛奶制品”同属于《区分表》第2907类似群组,且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

虽然曾有将复审商标在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延及至与之类似的核定商品上的在先判决,但复审商标必须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在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延及至类似的核定商品。

故复审商标在“儿童奶粉、营养配方奶粉”上的使用不能延及至“牛奶制品”。

1、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仅名称不同,但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可以维持商标注册。

本质上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可以综合考虑物理属性、商业特点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商品分类的原则和标准等因素。

如,在(2022)京行终9261号行政判决中,“电容笔”虽然不属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触屏用手写笔”属于同一商品,因此,电容笔上的使用证据可以认定构成对“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触屏用手写笔”的使用。

在(2022)京行终6488号行政判决中,“杀虫气雾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杀害虫剂”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可以认定在“杀害虫剂”商品上的使用。

而在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2022)京73行初12084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双面淋膜单网纹、透明 PET 网纹膜”的用途较为广泛,可划归第16类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等多个类别,从功能用途、区分表 的分类标准等方面看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商品有所区别,诉争商标在“双面淋膜单网纹、透明PET 网纹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视为其在“非包装用塑料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2、使用下位概念商品可以维持上位概念核定商品的注册 商品分类表中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或服务并非都是同一级别的商品,也可能存在交叉和包含的关系,如“化妆品 ”与“睫毛膏”均在第3类0306群组,但“化妆品 ”的外延更大,“化妆品”是“睫毛膏”的上位概念。

又如“医疗器械和仪器”与“听诊器”均在第10类1001群组,但“医疗器械和仪器”是“听诊器”的上位概念。

适用“使用下位概念商品可以维持上位概念核定商品注册”的规则,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该规则适用的前提之一,是使用的商品在申请注册时没有对应的规范商品名称,如有,则不能适用。

在第9369681号“ARTE COL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中,使用商品为面膜,在商品分类表中有“美容面膜”“皮肤保湿面膜”等规范商品,但申请人申请时并未选择上述商品,而是注册了“化妆品”等商品,虽然面膜是“化妆品”的下位概念商品,但商评委裁定,在面膜商品上的使用不能维持上位概念商品“化妆品”上的注册。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 )京行终 3100 号案中,也体现了这一审理规则。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口腔医院上已经实际使用,而口腔医院系医院的下位概念,在口腔医院和医院未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时作为独立服务项目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在口腔医院上的使用应当视为在医院上的使用。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位概念商品是与“仅名称不同,但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相并列的关系。

显然,该上位概念商品应是仅比本质相同商品的范围扩大一点,而非无限的扩大。

上位概念商品含有很多,越向上,其包含的范围也越大。

因此,这里的上位概念商品,应理解为在商品分类表中与该实际使用商品最邻近级别的上位概念商品。

申请人的谨慎、合理选择商品义务,应是选择与使用商品邻近级别的上位概念商品,而非跨越该级别的上位概念商品,直接选择更上一级的大范围的上位概念商品。

例如,使用商品为“一次性输注泵”,该商品名称并非商品分类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申请人应选择注册商品分类表中与该商品在同一类似群组中最邻近的上位概念商品名称“医用泵”,而非选择更上一级别的大的上位概念商品名称“医疗器械和仪器”。

这主要是因为,更上位的上位概念商品包含范围广,且大部分都是跨群组保护,如“医疗器械和仪器”虽然在1001群组,但是在1002和1003群组上跨群组保护。

如实际使用商品仅为小的下位概念商品“一次性输注泵”(1001群组),却要维持在大级别上位概念“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1002、1003跨群组保护)上的注册,会使商标注册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和保护范围均过度扩大,阻止他人在本与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不类似的商品(1002、1003群组)上获得注册。

这将导致注册人过度占用商标资源,损害公平的商标注册秩序,显然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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