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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专利撤回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0: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怎么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专利撤回讲解。



怎么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中,有时遇到的关于单一性的意见通常是关于“分案”的意见,但有时也会遇到如下意见:对于申请文件中的多套权利要求,经过检索,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第一套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并认为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多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他们在技术上无互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从上述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在单一性审查过程中,需要判断多套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特定技术特征,那么“特定技术特征”到底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特定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款规定: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 另外,“特定技术特征”在《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6章节-第2.1。2节中也有进一步的解读: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 二、“特定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的区别:

众所周知,独立权利要求中用于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技术特征称之为必要技术特征,基于第一部分中关于“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和解读可知,“特定技术特征”与“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存在交集,“特定技术特征”除了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外,还需要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那么“特定技术特征”与“必要技术特征”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另外,除了上述提到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圈里”常谈起的,还有“区别技术特征”。

那么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基本定义和解读。

必要技术特征,是参照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分析的,就是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是参照对比文件来分析的,就是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

特定技术特征,是参照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其他权利要求来分析的,就是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两个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的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限定三者含义主要是根据参考对象来确定,即,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需要体现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及,需要在撰写时对多套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的设定和考虑。

实审阶段,对单一性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三、单一性的审查原则 基于第二部分的阐述,在实质审查阶段,因为“特定技术特征”产生的单一性问题,与其说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涉及“单一性”问题,不如说是因为“创造性”问题导致的“单一性”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6章节的2.2。1中对“单一性的审查原则”进行了阐述:

“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 基于上述,当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若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N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体现该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单一性; 在答复上述关于“特定技术特征”单一性问题,需结合说明书以及相关图示进行具体分析,指出除被审查意见指出的特征B之外,权利要求之间中还具备另一个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A(原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修改时添加的技术特征),且依据说明书的内容,证明A特征可以带来相同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特征A属于该发明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由此证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特定技术特征”的步骤可以为:

(1)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2)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未被对比文件披露; (3)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单一性问题,对专利代理师在日常撰写上的要求更高,除了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对于多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更需要注意“特定技术特征”的设定和撰写。

专利撤回讲解


专利撤回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将专利申请从果汁局取回。

专利撤回分为两种:主动撤回和被动撤回。

第一个时间点,提出申请之后。

“申请人”已经对“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特征基本知悉。

未公开的技术,社会公众对于该技术尚不可知,申请人视若珍宝。

第二个时间点,授予专利权之前。

申请无论是被公开还是未被公开,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都有权利撤回。

如果“申请人”选择主动撤回,原因大致分为以下5个原因:

1。 申请文件存在严重缺陷。 2。 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不具有实用性,保留申请的意义不大。 3。 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4。 有些涉及国防安全的专利申请,会要求以保密专利申请的形式提交。 5。 申请过程中发现申请可优化,在未公布前,选择主动撤回,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一个结果,专利取回。

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态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答复,其实是申请人对于申请文件内容的完善和保护范围的重新界定以及对不利审查意见的辩驳,可以让申请人获得更加稳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申请人放弃了答复官方通知书,造成了申请被撤回。

最终的结果是,申请人没能最终成为专利权人。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前主动撤回申请,申请人是可以向果汁局申请退已缴纳的实审费的,如果是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主动撤回,申请人也是可以申请退一半已缴纳的实审费的。

当然,如果申请人是在答复过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由于不提交后续的答复被视撤或者主动撤回,就不能请求退费了。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应对


在各项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个体,在创立初期就开始着手于各项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当然包含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代表着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誉;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也是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之一。

当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商标已经不再是单独的一个标志,它更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

所以,当一些主体企图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抢注他人商标,从而获取不当利益,除了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对于被抢注者往往也会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我国依据的是“注册原则”,而非“使用原则”。

在该制度框架下,商标抢注者对于已经在先使用并且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所有人带来了不少困惑。

一个商标从诞生到使用,到流入市场的销售者,再落入消费者的手中,最终形成较高的口碑,这一过程是需要其所有人倾注大量精力和财力的。

如果他人抢先将这样的标志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得核准注册,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抢注。

抢注的对象还可能包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和商号等。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商标注册申请的快捷,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甚至成了一些人的专门职业,在损害被抢注人权利的同时,还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认定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

2011年11月21日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格瑞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213090号“ ”商标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4年8月20日,该商标被转让给深圳市鑫泽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8月2日,该商标又被转让至深圳市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

2022年1月22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商评委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如下:

1。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085979号“ 及图”商标中的文字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商标法第9条) 3。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即时通信软件,对其享有软件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在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32条和第44条第一款) 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

1。申请人腾讯公司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并未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已经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2。申请人腾讯公司主张的“ ”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3。申请人腾讯公司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即软件名称权,并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 4。被申请人阿格瑞斯公司申请商标总数为30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其他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存在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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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