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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独权不是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你的下一款手机会是折叠屏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4: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你写的独权不是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你的下一款手机会是折叠屏吗? 。



你写的独权不是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会遇到客户提出的许多问题,作者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客户提出的较多的问题是:客户说我们解决的问题不是独权所解决的问题,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你怎么放在从权了?


例,现有技术中从来没有板凳和椅子,发明人发明了一种舒适的板凳。

发明人的技术交底书中记载了:该板凳具有四条板凳腿,板凳腿上有方形的板状板凳面,板凳面的一侧边上设置有突出板凳面的弧形靠背,板凳面上设置有柔软的海绵垫,弧形靠背上也设置有柔软的海绵垫,与弧形靠背相邻的两侧边还设置有扶手,人坐在板凳上可以靠着靠背,扶着扶手,坐在柔软的海绵垫上,这样人坐的比较舒服。

代理师进行了检索,发现现有技术确实没有板凳和椅子的记载,代理师将撰写好的申请文件发给客户。

客户说,代理师这样撰写和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我们要使人坐着舒服,代理师要把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至独立权利要求。

于是,客户将代理师撰写的独权:一种座,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和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座面(以下称前者)。

修改为:一种具有靠背的座,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座腿、座面和靠背,所述座面设置在所述多个座腿的上端,所述靠背设置在所述座面的一侧并突出于所述座面(以下称后者)。

下面我们针对上述的两个独权进行探讨,要对两个独权进行探讨,我们必须明确专利申请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专利申请的根本目的是让自己的技术成果获得法律保护,不让竞争对手轻而易举的抄袭或者避开自己的法律保护的范围。

根据这一目的,并结合相关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我们分析一下哪个独权更有利于发明人保护自己的产品。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前者的题目和后者的题目:座和具有靠背的座。

从保护范围来看,前者的范围较后者的范围大,后者的题目限定有靠背这一特征。

根据现有技术可知,前者的题目对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利。

其次,从技术特征来看,后者的独权比前者的独权多了如下技术特征:多个座腿和靠背。

假如,竞争对手做出了下图中的座椅,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下图中的座椅,是不是侵犯了前者的专利权。

前者的技术特征底座和座面,底座和座面的连接关系,下图中的产品都落入了前者的保护范围。

后者保护范围必须包括:多个座腿、座面和靠背,所述座面设置在所述多个座腿的上端,所述靠背设置在所述座面的一侧并突出于所述座面,这些技术特征。

其中,后者的技术特征有多个座腿,而下图中的座椅只有一个座腿,显然下图的产品并没有在后者的保护范围内,且不说后者还包括靠背这一技术特征。

通过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在保证申请文件的独权具有新创性的前提下,独权的范围较大是对产品的保护有利的。

由于客户最想保护的范围较窄,代理师扩大独权的保护范围,并在从权中将客户最想保护的范围是对客户有利的。

上述举例只为了说明有些人在专利撰写过程中的误区,作者认为权利要求范围也不能一味的追求大,进入另一个极端,权利保护范围一味的追求大,这会造成权利的不稳定,在后续的实审和无效程序中很容易丧失权利。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结合现有技术和自己的产品,均衡利弊来找到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你的下一款手机会是折叠屏吗?


手机厂商从来不会放弃任何一个赛道,如果没有新的赛道,他们也会创造出一个新的赛道展开新的角逐。

2022年,他们将重点转移到了折叠屏这个新赛道上。

4月1日,华为Mate Xs2率先上市,拉开了折叠屏内卷的序幕。

紧接着,小米MIX Fold2在8月、三星galaxy Z Fold4和Vivo X Fold在9月、 荣耀magic Vs在11月以及最近的Oppo Find N2依次上市,自此安卓阵营的几大手机厂商都展示出了自己的折叠屏机型。

难道说折叠屏才是手机的未来形态?我们不妨从专利角度来看看,各个厂家都在怎么做。

我们使用折叠屏或柔性屏作为关键词,检索了上述几家厂商近5年的中国专利情况。

vivo在整体申请量上占有一定优势,可见其在折叠屏领域的研发进行了较多的投入。

再从年度申请趋势来看(2022年专利申请仅部分公开),vivo在2022年之前整体呈上升趋势,在2022年达到顶峰,这一年申请了超过200件专利。

可见vivo对折叠屏专利的申请热情比较持久。

在积累了大量专利的情况下,才于2022年推出第一款折叠屏手机Vivo X Fold机型。

而华为的发力时间比较早,于2022年申请了大量相关专利,随后几年申请量逐渐下降。

小米反应稍慢,申请量在2022年达到顶峰,且总量逊于vivo和华为。

荣耀由于在2022年底与华为分家,所以起步稍有落后,在2022年申请了几十件折叠屏专利。

与其他家大幅增长再回落的趋势不同,oppo在2022年申请少量专利之后,便不再申请折叠屏相关专利,但是在最近,却推出了其第二代折叠屏OppoFind N2,走出了不一样的道路。

而三星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反响不高,其专利申请数量也仅是个位数,可见三星在折叠屏方面的投入并不大,但其并不甘心彻底退出中国市场,仍坚持每年更新折叠屏新款机型来吸引客户。

而vivo在2022年具体申请了什么样的专利呢? vivo申请的专利主要集中在H04M1/02这个类别。

该类别的含义为电话机的结构特点。

也就是说,针对折叠屏这一特点,vivo申请了大量的折叠结构相关的专利。

例如,在某个专利中,公开了一个折叠屏结构,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折叠屏结构在折叠状态下的剖视图,外侧包括有两个壳体,即图中的第一壳体11、第二壳体12,以及折叠盖13。

内侧包括有柔性屏15。

折叠状态时,柔性屏15位于第一壳体11、第二壳体12以及折叠盖13的围合区域内。

限位条141和142可以是金属、塑胶、树脂或橡胶等材料,在折叠盖13所在一侧表面受挤压时,限位条141和142可限制折叠盖13向柔性屏15的弯折区域的移动量。

比如,在折叠屏手机摔落地面时,手机外侧的表面受挤压使得折叠盖13往柔性屏15的弯折区域移动时,限位条141和142承受地面施加给手机的挤压力,使得折叠盖13不再受地面挤压,不再继续往柔性屏15的弯折区域移动,实现保护柔性屏15的效果。

从中可以看出,限位条141在长度方向上交替设置有凸台和凹槽,而第二壳体12上的限位条142也设置有同样的凸台和凹槽,两个壳体上的凸台与凹槽相对应。

这样,在折叠屏展开时,凸台与凹槽相互匹配,从而实现柔性屏15的正常展开以及展开时的美观和背部完整性。

可见vivo考虑了只有折叠屏手机在使用时才可能遇到的场景,进而针对该场景对折叠屏的结构进行改进,vivo在折叠屏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深入,在未来折叠屏手机中有可能应用该专利的结构。

在安卓阵营不断推出旗舰折叠屏的时候,作为行业风向标的苹果手机貌似对折叠屏不太感冒,折叠屏相关消息少之又少,难道苹果手机不会推出折叠屏吗?有信息指出苹果在2022年9月公布了一项新专利[1],专利名称为“具有柔性显示屏覆盖层的电子设备”,该专利提出了一种既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又能在损害发生时采取措施的方法,即建议将刚性和柔性区域混合用于显示屏,然后加入自愈元素就能实现苹果所谓的“自我修复”。

自愈元素具体来讲包括一层可拉伸的弹性体,可以恢复到原来的形状,类似床垫中的记忆海绵,并在外部施加热、光、电流等。

可以看出,苹果手机并不急于推出一款折叠屏手机。

因为其深知折叠屏手机最大的弊端就是产生折痕问题,相信苹果在没有研发出更好的解决方案之前,不会轻易推出折叠屏手机。

但是这并不代表苹果对折叠屏没有兴趣,苹果仍秉持其一贯的完美客户体验,不急于抢占先机,选择后发制人,不久的未来,有可能推出一款让人亮眼的折叠屏手机,我们拭目以待。

你说的话将作为“呈堂证供”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的普及,我们几乎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更多。

我们经常看到美女们对着手机拍照,拍视频,留下自己最靓丽的时刻。

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如何利用电子产品留下在民事诉讼中对我们最有利的“时刻”。

录音录像是我们在关键时刻想到留存证据的方法之一。

但如何让我们取得的录音录像的证据合法,不会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呢? 录音录像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中规定为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通过解读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被法院采纳。

这也是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当然真实性、关联性也是必不可少的。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都有那些呢?例如受到胁迫、欺骗、不真实意思表示、窃听、窃取的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中包含他人隐私的视听资料等等,此中不一一列举。

当然,仅仅符合上述条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谈话及画面主体的身份 谈话人,画面人的身份要明确,这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视听资料中的所发生事实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相关联。

而在我们知识产权中,一般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因此要达到视听资料中自然人的行为可代表其公司的经营行为。

视听资料制作地址是否在其经营场所,视听资料内容中包含对方的自我介绍或者得到对方的名片等证明其身份的证据至关重要。

电话录音中电话号码的来源可作为身份证明的依据,例如其他公证过的名片,公司宣传图册中包含的电话号码,公司网站中包含的电话号码等。

谈话及画面的内容 视听资料主要以其中的谈话内容,画面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谈话内容,画面的清晰度至关重要。

并且要在内容中尽量避免出现对证据制作者不利的语言,画面。

不要涉及除欲证明事实之外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视听资料最好不要剪辑,会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遭到对方的质疑、反驳,证明力度就会大大降低,甚至不被法官所采纳。

所以在取证之前要准备好在谈话中会向对方提出的问题,要求对方展示取证的关键点等。

整个过程最好牵引着对方,控制谈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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