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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期限届满所需缴纳费用讲解,法国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3: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期限届满所需缴纳费用讲解,法国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毛猴能通过专利保护吗?


相传道光年间,在北京宣武门外骡马市大街有一家名为“南庆仁堂”的药铺。

某日,配药的小伙计因没伺候好账房先生而挨了一顿臭骂,小伙计怕丢饭碗只好忍气吞声。

到了晚上,他在烦闷中无聊地摆弄着药材时,偶然发现蝉蜕具有某些形象特点,不由心 动,便决定用中药材塑造一个“账房先生”。

他选取了辛夷做躯干,又分别截取蝉蜕的鼻子做脑袋,前腿做下肢,后腿做上肢,用白芨一粘,一个人不人、猴不猴的形象便出现了。

拿给师兄们一看,也都说极象尖嘴猴腮的账房先生。

小伙计觉得很开心,算是出了一口气。

就这样,在无意间世上第一个毛猴诞生了。

假定毛猴是小伙计现在发明的,那么毛猴能否申请专利呢? 目前,我们国家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用文字的方式将技术方案表达出来;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工业设计,用图片的方式将外观表达出来。

从毛猴这种产品来看,申请外观可能是一种选择。

外观是需要产品的成品图片,如果申请外观专利,则需要递交一个整体毛猴的图片,下图就是一个例子:

外观专利判断侵权就是拿疑似侵权产品和外观图片相比较,如果两者相差很少则侵权,如果有明显的区别则不侵权。

下面来看一个侵权产品:

疑似侵权产品里也有两个毛猴,这两个毛猴的制作工艺与外观专利中的毛猴的制作工艺是一致的,但是,外观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并不是保护毛猴的制作工艺。

是否侵权要看疑似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中的毛猴图片是否一样。

疑似侵权产品中的两个毛猴都拿着糖葫芦,其手的形状和外观专利中的毛猴手的形状是不同的,另外腿的形状也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这两个毛猴与外观专利中的毛猴还真有区别。

而这种区别很有可能就会被法官认为不侵权。

另外,由于“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设计”一般不授予外观专利权,这个能否拿到授权还有待考虑。

综合这些因素考虑,毛猴做外观专利似乎有点不妥。

其实,毛猴的发明者更希望保护的是制作毛猴的这个构思:只要使用了蝉蜕和辛夷制作了都算侵权,这种侵权应该与毛猴的手的摆放位置无关。

如果要保护技术构思,可以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进行保护。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有权利要求书,判断疑似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只要判断疑似侵权产品中是否包括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个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即可。

尝试 写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工艺品,其特征在于,包括:

头部、身体部分、上肢部分和下肢部分,其中,所述头部为蝉蜕的鼻子,所述上肢部分为蝉蜕的两个后腿,所述下肢部分为蝉蜕的两个前腿,所述身体部分为辛夷;所述头部、所述上肢部分和所述下肢部分黏贴在所述身体部分上。

现在我们来判断一下,拿糖葫芦的两个毛猴是否侵权:

拿糖葫芦的两个毛猴,都有头部、身体部分、上肢部分和下肢部分,并且这些部分的构成与权利要求中的描述也是一模一样的。

因此,拿糖葫芦的两个毛猴包括了权利要求的所有的技术特征,所以这两个毛猴是侵权的。

由此可见,无论毛猴的做出什么样的动作,带没带帽子,拿没拿包都不重要,都是侵权上述专利权的。

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实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构思,而外观就是保护产品的一种外在表达形式。

由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是毛猴的基本构成,所有做毛猴的都无法规避这些特征,因此,该专利就光荣的成为了毛猴界的基础专利。

那是不是毛猴界就不能再申请专利了?其实不是的,只要后续申请的专利与这个基础专利有所区别,并且区别足够大就可以获得授权。

例 ,我们可以把拿糖葫芦的毛猴来申请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毛猴,其特征在于, 所述毛猴包括:头部、身体部分、上肢部分和下肢部分,其中,所述头部为蝉蜕的鼻子,所述上肢部分为蝉蜕的两个后腿,所述下肢部分为蝉蜕的两个前腿,所述身体部分为辛夷;所述头部、所述上肢部分和所述下肢部分黏贴在所述身体部分上; 所述毛猴还包括:黏贴在所述上肢部分的冰糖葫芦模型。

这个权利要求写出了与现有专利的区别:那就是还有个冰糖葫芦模型。

如果审查员认为这个区别与现有专利相比区别足够大,那么就可以获得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这个区别与现有专利相比区别不足够大,那么就无法获取授权。

假定这个专利也获得了授权,制作糖葫芦毛猴的人也有了专利,那么他是不是就不侵犯毛猴的基础专利了? 答案是否定的,糖葫芦毛猴的专利权人如果销售糖葫芦毛猴依然是侵犯毛猴基础专利权的。

只不过如果别人要卖糖葫芦毛猴时候他就可以去告别人侵权了,即使是毛猴基础专利权的拥有者贩卖糖葫芦毛猴也是侵犯糖葫芦毛猴专利权的。

因此,拥有专利权并不能阻止自己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只能让自己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

现在有了两个毛猴的专利了,此时另外一个制作者如果制作了糖葫芦毛猴,那么就有可能被这两个专利权人告。

众多毛猴制作者为了都能够占领一席之地,可以申请各种毛猴专利:带帽子的、拿乐器的、下象棋的、滑雪的、审查专利的、代理专利的等等各种毛猴。

这样,大家都在毛猴身上搞了无数的专利,这个就叫做专利布局了。

其实,毛猴作为一种传统工艺,由于其制作和外形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开的技术,现在再申请毛猴专利其实是无法获得授权的。

目前几乎所有的传统工艺都是这种情况,要么就是已经被公开了,要么就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适合通过专利来进行保护。

而且,专利希望保护的是先进技术,毛猴这种传统工艺还是作为情怀来进行传承比较好。


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期限届满所需缴纳费用讲解


一、申请费根据国知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专利类型不同,申请费也会不同,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为9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的申请费为500元。

对于巴黎公约申请或首次国家申请,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

如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二、申请附加费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权利要求附加费是指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该项费用通常与申请费一起缴纳,如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公布印刷费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每件50元。

该费用的缴纳期限与申请费一致,如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四、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每项80元。

该费用的缴纳期限与申请费一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优先权日) 起3年内。

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收费标准为2500元。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六、复审费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请求的,需缴纳复审费,收费标准为发明专利申请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00元。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复审费的,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七、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年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发明专利:1-3 年(每年)900;4-6 年(每年)1200;7-9 年(每年)2000;10-12 年(每年)4000;13-15年(每年)6000;16-20年(每年)8000。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 年(每年)600;4-5 年(每年)900;6-8 年(每年)1200;9-10 年(每年)2000。 八、年费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1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或以上的,每超过规定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在6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九、恢复权利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缴纳标准是1000元,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如果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则有一次补正的机会,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权利。

十、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需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延长期限的缴纳标准是300元/月,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该项费用应当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延期请求将视为未提出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十一、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收费标准如下 :

著录事项变更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2400;外观设计专利2400;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3000;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 十二、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办理相关专利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需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专利费用与缴费期限——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需要在最早优先权(无优先权的自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通常在办理进入手续时)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申请附加费及宽限费。

30个月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的,该申请将不予接受;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缴纳或缴足申请附加费的,专利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补足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费的,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其他费用的缴纳期限与国内部分相同。

特殊情形:

由中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由中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且指定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案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免20%的实质审查费。

一、宽限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想要利用宽限期,需在最早优先权(无优先权的自国际申请日)起32个月内缴纳1000元宽限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及宽限费的,将导致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二、译文改正费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译文提出改正的,应在提出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同时缴纳译文改正费。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初审阶段300元,实审阶段1200元。

三、单一性恢复费在答复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时,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2个月期限内缴纳900元单一性恢复费。

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

四、优先权恢复费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


法国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法国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1791年就颁布了专利法,1793年颁布版权法,法国还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商标注册的国家。

经过了200多年的发展,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

而且,在1992 年,法国将本国 23 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规整理汇编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典总计 1400 多页,分为三部分,涉及文学和艺术产权、工业产权及海外领地和马约特岛条款。

这一法典在全世界也是首部知识产权法典,为世界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建立及发展  法国的《发明专利法》是以1968年1月3日的第68-1号法律为基础,经1970年6月11日的第70-489号法律补充,1978年7月13日78-742号法律等多次修改和补充而形成的。

目前,法国对专利的相关规定汇编在《知识产权法典》第二部分-工业产权第六卷之下。

外观设计法制度  外观设计的建立及发展  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保护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装饰形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

目前,法国对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汇编在《知识产权法典》第二部分-工业产权第五卷之下。

版权制度   版权的建立及发展  版权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57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所有权法(57-298号)。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64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对外国作者的作品的使用相互原则》的法律。

另外,法国还积极地参加版权国际会议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协定。

现行法国版权法包括1957年颁布的《文学艺术产权法》和1985年通过的《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

目前,法国对版权的相关规定汇编在《知识产权法典》第一部分-文学与艺术产权第一卷之下。

商标  商标的建立及发展  1857年6月23日,为了解决19世界中叶由希腊、意大利等国大量伪造法国名酒标志而引发的法国酒危机等一系列农产品受到冲击问题,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与商业标记和产业标志有关的法律》。

《与商业标记和产业标志有关的法律》在法国使用了一百多年后,才被1964年的新法所取代,而1964年的商标法修改了原商标中使用获得权利的原则,确立了商标权利仅由注册获得及审查原则。

目前,法国对商标的相关规定汇编在《知识产权法典》第二部分-工业产权第七卷之下。

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专利包括发明(patent)及新型(Certificate of Utility)两种类型,其中,发明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而新型的保护期限则是自申请日起 6 年。

另外,针对药物专利,在该药品已经获准上市之后,其可以通过授予增补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延长保护期。

延长的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七年,且此时剩余的保护期限(包括增补保护证书给予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七年。

外观设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装饰形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5年,每5年可续展一期,最多为25年,首次注册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

版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包括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电影、音像、广播、节目、出版版本等。

对版权的保护从创作时开始,即从思想表达的有形表现开始,有效性延续到作者去世后的70年。

商标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

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或商标的一个部分:  1)修订的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所禁止的;  2)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被法律禁止使用的;  3)欺骗公众,尤其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源方面。

在法国,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自申请之日或要求的优先日期开始),每一次续展的保护期限为10 年,且可无限次续展。

法国的主要知识产权法源有哪些?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属于成文法系,1791年的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法国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的两个分支之一(拉丁分支)法源的代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首创和典范,对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法典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如自由和平等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关于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一般认为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保护的国家,1793年法国颁布的版权法将外观设计列入国家法律保护的范畴。

里昂政府1806年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开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外观设计。

后续的“法国外观设计法(Loi du1909 sur DESSINEST MODELES)”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进行了规范。

1803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该法将假冒商标行为视为私自伪造文件行为予以处罚。

法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现行法律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其于1992年7月1日颁布,1992年7月3日生效,中间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是2022年2月23日修订版本。

《知识产权法典》主要规范: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IP和相关法律的实施,工业产权,IP监管机构,植物品种保护,非披露信息(商业秘密)等。

目前法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众多,例如:由法国分部授权的欧洲专利的专利权和用于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方式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 CPI)中加以规范;诉讼规则在民事诉讼的法国《民法典》(code de la procé;dure civile - CPC)和《民商法典》(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 COJ)中予以规范。

法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之一,欧盟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同样适用于法国,尤其以欧洲专利条约为代表,欧洲专利条约(EPC)同样适用于在法国核准的EP专利。

法国的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参加的合作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法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其主要负责:  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及相关工作;  负责商标申请的受理、注册、核准登记;  负责外观设计的受理、登记等工作;  INPI总部设于巴黎,下设专利部、商标部、外观设计部等。

除了INPI之外,商标注册登记的受理部门还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商业法院。

立法/司法体系  立法  宪法委员会负责在法令颁布前对法令进行宪法审查,并对全国选举进行管理(国会选举、共和国总统选举、公民投票等)。

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三名成员由总统任命,三名成员由国民大会(Assemble e Nationale)主席任命,三名由议长任命。

司法  法国的司法体系严格地分为两个单独的部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涉及民法、贸易、劳动和刑法诉讼的审理。

普通法院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中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构成。

基层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初审法院、违警罪法院和专门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的确权诉讼和侵权案件归大审法院管辖。

针对大审法院不服的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

对上诉法院不服的,可以申诉至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涉及公共领域诉讼案件的审理。

行政法院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

行政执法  法国海关管理机关有权就入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品进识产权执法,根据知识产权法典(例如商标部分和版权部分)的相关海关扣押的规定,执行边境扣押。

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法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强的,具备如下特点:  知识产权法律完备  在1992 年,法国将本国 23 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规整理汇编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这一法典在全世界也是首部知识产权法典,为世界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法国不仅在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上同样也起到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  法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欧盟的成员国,适用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是适用国内法。

侵害知识产权会受到民事或行政或刑事等各个方面的救济,法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规定的保护范围和刑罚力度始终处于世界较高水平。

尤其是,法国据有历史悠久的打假、打私传统,在保护制造商和消费者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国执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力度较大,其海关司法权利在欧洲各国中是最广泛和最权威的。

此外,一些商会也即积极作为企业主的代表,联合各方渠道,积极进行打假。

惩罚力度大  法国在针对专利民事侵权案件要求侵权者进行损害赔偿。

此外,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权利人。

法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专利  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和新型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 专利申请流程  申请的提交  (1) 提交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需通过EP途径进入法国)以及直接向法国递交三种途径提交法国专利申请。

(2) 提交期限  PCT方式进入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需通过EP途径进入法国),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的期限为优先权日起12个月。

申请人最迟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两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3) 提交文件  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同时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书等申请文件才能获得申请日。

法国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任何一种语言条件,但法语翻译需要在收到法国专利局在申请日后发出的相关通知的两个月内补交。

如果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要在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提交优先权文件。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需要向INPI缴纳申请费和检索报告费等费用。

专利公开、审查及授予程序  (1)公开  专利申请由 INPI 予以公开。

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后 18 个月期满时公开。

公开包括向公众提供专利申请文档和任何后续的程序行为。

(2)公众意见  在公开后三个月内,第三方可以提交公众意见,匿名意见不被接受。

公众意见应通知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做出答复或者提交重新起草的权利要求。

(3)检索报告  检索结果是以“初步检索报告”的形式,伴随书面意见,其结构与欧洲专利或PCT 国际申请的结构相同。

针对不同的申请制作检索报告的程序是不相同的。

(i)针对不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一般在申请提交后的9个月内,由欧洲专利局以分包的形式为法国工业产权局进行检索,但由法国工业产权局核发。

(ii)针对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一般在优先权日起两年左右,法国工业产权局要求申请人提供要求同样优先权的其他国家申请的引用文献的相关信息。

该答复必须在2 个月的期限内提交,该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尽管该答复是强制性的,但与美国的IDS 系统不同,申请人如果不提供现有技术信息,也没有受处罚的风险。

该程序是为了给法国工业产权局提供检索指导。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该通知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后续由法国工业产权局制作初步检索报告,初步检索报告是为证明没有任何现有技术会影响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一种文献检索报告。

若检索报告中包含不具可专利性的驳回理由,则申请人须在3个月内向法国工业产权局做出针对检索意见所提出的驳回理由的回复意见(可一并修改申请专利范围)。

如果检索报告未引证任何相关在先技术,或是检索意见包含可获准专利的意见,申请人则无须答复该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包括初步检索报告(preliminary search report)、扩展的初步检索报告(extended preliminary search report)和最终检索报告(final search report)。

当检索报告引用的文献属于相关类别(主要是“X”或“Y”类)时,答复初步检索报告是强制性的,期限为3 个月,可延长。

在检索报告中,针对书面意见,除包括形式缺陷的意见之外,主要围绕以下实质性授权条款展开:  (i)保护客体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0,对于鼓励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科学原理以及数学方法、美术创作、思想活动、游戏或经营活动计划、规则及方法与 计算机程序,以及信息的提供等都不属于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ii)新颖性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人之前以书面、口头、使用或者其他可被公众获知的途径而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

(iii)创造性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4,一项发明不但要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同时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该发明创造不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

(iv)实用性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5,发明创造必须能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否则该发明创造将因为缺乏实用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例如,对人体或动物实施的治疗或外科手术医疗方法,以及用于人体或动物的诊断方法。

(v)其他需要满足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2-5,权利要求应该得到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2-6,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

(4)授权  满足专利法相关规定后,专利权由 INPI局长授予,但申请人必须支付专利授予费和专利印刷费。

法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的特殊性  法国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与实体审查制度和登记制都有一定的相似和不同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与实质审查制度的相似点  法国发明专利采用检索报告审查制度。

大部分检索报告由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检索能力较强的 EPO 制作,并包含了 EPO 审查员的检索意见,实质上已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体内容进行了实体审查。

(2)PCT进入制度  法国没有单独的PCT进入程序,但是可以通过进入EP阶段,在EP专利授权后进入法国进行登记。

PCT申请唯一获得法国专利保护的途径是通过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3)审查制度  与登记制度的相似之处在于:虽申请人被要求必须答复检索报告,但除非申请人的答复或申请文件修改无法克服明显的新颖性缺陷,否则接下来法国工业产权局就会直接准予该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

因此,法国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一种介于实质审查制与登记制之间的制度。

因此,通过此制度所获得的法国发明专利权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经实质审查后所授予的专利权。

法国工业产权局有权因缺乏新颖性驳回专利申请,但没有权限因缺乏创造性而驳回专利申请。

然而,在法国创造性是可专利性的条件之一,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创造性将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讨论。

(4)专利与新型的同时存在  如果法国的新型与发明专利保护同一发明(同一专利权人,同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近似的保护范围),当发明专利授权时,新型即失去保护效力。

商标  商标申请的流程  (1) 提交途径  法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因此申请人可通过以上途径提交商标申请。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提交文件:商标图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署申请书。

受理: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后,会先详细检查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费用是否交齐,如都满足要求则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公告:一旦法国工业产权局核准商标申请后,则进入公告程序,公告期为期三个月。

异议:注册申请公告两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提出异议。

如已提出异议,但在异议规定的期限届满6个月内没有裁定,则视为该异议不成立。

?注册:公告后二个月内可提异议,如无人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就可以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会将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

实质性要求  (1)违反社会道德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鼓励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商标不得授予权利。

(2)符合商标所保护的客体  构成商标的标记可以是:1)各种形式的文字,如:字、字的搭配、姓氏、地名、假名、数字、缩写词;2)音响标记,如:声音、乐句;3)图形标记,如:图画、标签、戳记、边纹、全息图像、徽标、合成图像;外形,尤其是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或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色调。

(3)缺乏显著性  下列标记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i)在通常或职业用语中纯粹是商品或服务的必需、通用或常用名称的标记或文字;  (ii)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尤其是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源、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年代的标记或文字;  (iii)纯粹由商品性质或功能所决定的外形,或赋予商品以基本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记。

(4)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在先注册商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所称的驰名商标;  (ii)公司名称或字号(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iii)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标牌(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iv)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v)著作权;  (vi)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vii)第三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权;  (viii)地方行政机构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版权  根据法国法律,对版权的保护从创作时开始,即从思想表达的有形表现开始,不论素材基础、成就水平或者公开程度,只要思想具有了物质表现即开始保护,无需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法国法律,虽然版权无需进行登记手续,但版权同样需要满足“原创性”这一实质性要求。

版权的原创性由法官依据事实要素来判定。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申请途径及其官方费用  (1)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官方费用 目前,由于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便利,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欧盟外观设计申请途径获得外观设计权利。

(2)法国外观设计申请的官方费用 外观申请的流程及要求:  (1) 提交途径  在法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途径包括:提交法国外观设计申请和提交欧盟外观设计两种途径。

(2) 申请流程及要求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将外观设计申请递交至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在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自申请日之日起的4个月内,外观设计即予以注册并公告。

申请人也可以请求INPI延迟至申请日三年公开,以保护相应的外观设计不被竞争对手提前获知从而避免侵权,尤其是海外侵权的发生。

如果该外观设计申请是基于优先权申请提交,则需要在优先权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外观设计申请提交至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511.1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形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设计。

如果产品的外观特征是唯一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虽然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对于外观设计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或是否存在违反社会道德的问题,但外观设计同样需要满足新颖性和独创性的要求,否则将在后续程序中被无效。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不能与在先外观设计相关或差别很细微,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不同于在先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通过注册获得保护。

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和授权登记费等费用。

此外,法国外观设计还有简化形式的申请。

法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简介  民事诉讼是以专利为代表的法国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途径。

截止2008年六月,有10个专门法院(Tribunaux de Grande Instance - TGI,属于普通法院体系))处理涉及专利侵权和与不正当竞争相关事务的案件。

至2008年中,除在上述10个听审专利案件的专门法院之外,仅有2个法院(位于巴黎和里昂)有专门的专利法官。

在这两个法院和位于里尔的法院,听审大多数的专利案件《See Ladas and Parry (2002) and Vé;ron (2002), p。 388》 。

原告或被告对于专门法院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Cour d’Appel - CdA)。

上诉法院对于相关的专门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自2009年11月1日起,位于巴黎的专门法院(一审法院)对于所有的专利案件具有排他管辖权。

因此,现在仅有位于巴黎的上诉法院是主管上诉法院(Cour d’Appel - CdA),对于上诉法院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至最高法院(Court de Cassation - CdC)。

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简述  刑事诉讼也是法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

法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典》中的L。 615-12条规定,任何人假冒对一项专利和专利申请拥有产权的,将处以7500欧元罚金;L。 615-14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将判处3年徒刑并处30万欧元罚金;集团犯罪的,将判处5年徒刑并处50万欧元罚金。

法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典》中的L。 335-2第一款规定了“违反有关作者所有权的法律和法规,出版任何文字、音乐作曲、制图、绘画或其他文化作品,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不论是油印还是镌版印刷,均属盗版行为。

任何盗版行为均构成轻罪。

”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 335-2的规定,法律惩处的第一种犯罪行为是直接实施的盗版行为,法律惩处的第二种犯罪行为是销售、出口或进口盗版的作品。

在法国实施盗版在法国或国外出版作品的犯罪行为,处三年有期徒刑和30万欧元罚金。

销售、出口或进口盗版作品的犯罪行为,处以相同的刑法。

如果是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则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和50万欧元罚金。

此外《知识产权法典》L。 335-8条规定,对法人可以依据《法国刑法典(Le nouveau code penal)》 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或由第131-39条规定的刑罚。

在主刑之外,《知识产权法典》对盗版罪还规定了三种附加刑。

一是法庭可以命令全部或部分关闭为犯罪提供服务的机构,但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是在判决时,法庭可以宣布没收全部或部分犯罪所得。

三是法庭可以同时判处张贴宣告的判决、在报纸上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全部或摘要公布判决,所有费用由被判刑人承担,除非公告的费用超过判处罚金的最高限额。

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简述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L。 615-3中规定了阻止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

一定情况下,可以临时禁止侵权行为。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对侵权行为发出临时禁止令:  - 侵权行为基于授权的专利;  - 其与实质侵权行为相关(该行为必须已经由传讯令状(a writ of summons)构成或者已经进入法院);  - 该侵权行为必须在专利权人得知该事实的那天的很短时间内开始且该诉讼是基于此的;  - 实质性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立(当研究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时,法官必须对于案件的实体授权条件没有严重怀疑)。

在满足以上条件情况下,法官可以有条件发放临时禁令,即在原告提供可以覆盖如果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裁判未构成侵权时被告遭受的可能的损害赔偿的保证金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流程 司法处罚结果  民事处罚  在民事诉讼 旦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法院(如巴黎的大审法院、一次上诉法院或二次上诉法院)一般会作出禁止令,即停止侵权的禁令,要求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实施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另外,法院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判定并且会判决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额。

作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法国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损失。

因此,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评估有两种原则:利润损失和实际损失。

刑事处罚  法院对构成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被告,会依据刑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司法处罚结果产生的影响  对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判决,其禁止令会导致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因此相关判决会影响侵权企业,导致侵权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甚至导致退出市场的结果。

法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法国海关为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国的海关的打假是比较严格的。

以下将介绍海关行政执法的要点:  行政执法  以下为海关行政执法的要点:  海关扣押  海关扣押由权利人申请或由海关依职权而进行。

当由权利人申请时,如海关人员发现涉嫌物品是假冒的,最多可扣留物品10个工作日,并通知权利人向其披露有限的信息,以便权利人确定物品是否属于假冒从而可在海关扣押物品的10日内向法院起诉。

调查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只能在展会前申请。

申请条件为:紧急且理由充分。

申请后通常在1-2天内颁发令状。

令状的执行范围可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从展会中出去清除出去,并可扣押部分或全部产品。

后续诉讼程序必须在开展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31天内(以较长者为准)提出,否则“调查”失效。

没收及禁令  没收及禁令必须在展会开始前申请。

执行条件为:紧急且理由充分。

具体参见“海外参展”模块中的“表3 法国展会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规制措施”(超链接) 法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如何处理警告函  第一、对警告函的检查  (1)确认主体是否适合,发函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人)或其代理人,若不是,其没有权利发出此警告函,收件人无需对此警告函做出反应。

(2)确认告知要件是否具有以下内容:警告函中是否写出专利号、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并表明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或达成许可使用的态度,只有上述信息都具备,警告函才能达到告知效力。

第二、企业内部应对  (1)获悉原告的目的:需要了解原告目的,大部分的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要求市场以达到商业上的目的为主,即原告的目的在于影响被告运营,打击被告经营、缩减其威胁、市场,并扩大自己的市场。

(2)进行侵权分析  被诉企业的研发部门、法务部门以及外部律师或专家需要进行详细的产品侵权分析。

若确定被诉产品无侵权风险,便可直接回复警告函告知无侵权行为;若产品存在侵权行为,则应该调查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地区、销售价格,同时调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原有的销售量、销售地区、价格等,并且分析其过去成长率及未来成长率,以推知原告可能请求的损害赔偿额。

另外,若存在侵权行为,企业应该考虑可否进行规避设计,是否可与对方和解,若无法和解则应直接准备应诉。

第三、回复警告函  虽然发出警告函,但专利权人很有可能并不提起诉讼,因此回复警告函时,语气应温和。

告知对方自己并无侵权,并且附上外部律师提供的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

在诉讼之前的这份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非常重要,其可以在后期诉讼过程中避免被判为故意侵权。

如果企业内部分析后认为侵权,并且专利无效的证据还不确凿,则不建议给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仅作出框架或结论性陈词。

被诉侵权后应提起确权诉讼  在专利权人发出警告函后,为避免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对企业伤害已经大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因此为了化被动为主动,建议中国企业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确认专利无效及确认产品没有侵权,或者向位于法国巴黎的专门法院提起反诉,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使自己成为反诉的原告,专利权人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法国专利授权过程仅因新颖性缺陷而拒绝专利授权,因此授权的专利往往可能存在创造性缺陷。

在此阶段也可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是否无效及产品是否侵权等基础问题解决,使得之后的纠纷较大幅减少。

因此,此阶段如果能将专利是否可以无效及被控侵权者是否侵权厘清,则后续的诉讼程序不但大为减轻,而且诉讼结果也往往呼之欲出,有助于中国企业及早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划及布局。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诉讼  在此阶段,中国企业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回答原告诉状、传票以及抓住答辩机会以外,最主要策略在于寻找策略来反击对方,此阶段的流程如下:  第一、检查原告诉状,预先进行准备  第二、积极抗辩  建议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应尽可能地提起所有能想到的积极抗辩,例如,提出专利无效、专利权不可实施、专利申请过程禁反言、诉讼时效消灭、双方间有授权契约、未侵权等抗辩。

第三、提起反诉  提起反诉相比于积极抗辩的优点在于反诉为诉讼,而积极抗辩仅为抗辩,因此前者在判决后若有不服判决者尚可上诉,后者则不允许,因此应优先考虑提起反诉,以增强防御力量。

当提起反诉时,应基于事实而提出,避免不利于判决结果与请求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请求撤销案件或转移管辖  法国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管辖权,集中于巴黎的专门法院。

对于具体案件,需要考虑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告在送达程序上是否有瑕疵、诉讼声明是否有瑕疵、是否还有其他必要诉讼当事人应参加诉讼而未参加、是否申请转移管辖。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的特点在于快速、突袭,因此如果中国企业面临临时禁令,建议尽可能利用所有合法程序上的可能性以拖延原告申请程序的结束,一方面可以削弱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无可弥补的损害;另一方面延长了专利权人准备证据的时间。

中国企业可以同时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令的证据。

若不幸法院仍允许临时禁令,则被告应合法遵守该命令。

如何在法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

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法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临时禁令  中国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并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证据保全  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

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在中国起诉  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其提起诉讼。

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以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

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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