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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讲解,专利申请关于化学案件中实验数据的公开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1:0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讲解 ,专利申请关于化学案件中实验数据的公开分析 。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讲解
大家已经了解到,在申请专利时优先审查可以加快审查程序,缩短高质量个案的审查时间,但是当专利申请人围绕一项关键专利技术批量申请专利时,有没有更合适的审查方式呢?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问题提出了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以满足申请人对围绕一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系列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的需求。
优先审查是从纵向维度针对高质量个案缩短审查时间,集中审查是从横向维度针对批量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进行审查,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与优先审查的对比,来揭秘这便利的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方法。
一、 适用范围 集中审查适用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同批次内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实审生效日期跨度不超过一年,其中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主要针对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 同批次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 已享受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的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
优先审查适用条件包括《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满足六种情形中的一种,即可准备请求优先审查。
不同于集中审查,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类型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后开始实质审查时提出,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应当在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二、 提交材料 请求集中审查时,需要提交:
(1)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 (2) 专利申请清单(清单需提交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 (3) 相关证明文件。
需特别注意,请求书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理由,电子申请清单中应写明每件专利申请与“关键技术”的关系。
请求优先审查时,需要提交:
(1) 优先审查请求书; (2)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3) 相关证明文件。
三、提交方式 集中审查请求材料可以通过信函寄交,专利申请清单的电子件以光盘介质形式随纸件一并寄送。
优先审查请求必须是电子申请。
四、审核结果反馈 集中审查的审核结果通过请求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不予集中审查的申请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审查。
优先审查的审核结果通过发出审核意见或相应通知书通知请求人,不予优先审查的申请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审查。
五、结案时限及答复期限 集中审查中每件申请情况不同,没有设置最长结案时限;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优先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六、终止条件 集中审查终止的典型情况:提交虚假材料;不配合有助于集中审查实施的工作;该批次案件中存在非正常申请;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请求。
需注意的是,触发上述情形之一的,整批次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转为常规程序处理。
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终止的典型情况: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答复期限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虚假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
满足以上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优先审查,转为常规程序处理。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侧重点不同,从不同的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有关专利申请的有利途径。
专利申请关于化学案件中实验数据的公开分析
与机械、计算机程序、通讯等技术领域不同,化学是一门试验科学,新的化合物只有通过试验的验证才能得出其技术效果。
因此,在化学类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是重要的一环。
无论是药品新用途、新化合物的成分、新试剂配方,都需要在专利的说明书中提供大量试验数据,以验证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
与此同时,试验数据也是化学类专利申请中最容易引发驳回的原因。
在实质审查时,即使审查员认可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申请也可能因为在说明书没有提供足够的试验数据而以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为理由被驳回。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通常在撰写化学类专利申请时,对于权利要求中所提到的每一种组分含量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作为支撑。
例,在权利要求中提到了A物质含量为0.5%-2%,那么在说明书中就至少要提供A物质含量为0.5%的试验数据以及A物质含量为2%的试验数据。
又例,在权利要求中以马库什方式撰写了要求保护的含羧基的化合物B,那么在说明书中至少要提供三个含羧基的化合物B的不同化学式的试验数据。
因此,代理人通常希望委托方可以提供多种的试验设计以及大量的试验数据,以便在争取到更大的保护范围的同时避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驳回理由。
一般而言,这些试验数据可以包括试验条件、试验过程、试验品来源、试验结果。
这些从专利撰写的角度而言都是多多益善的。
但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试验条件、试验过程这些详细数据不仅是用于申请专利的试验数据,更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尤其对于工艺类专利申请而言,试验参数的调配可能是企业研发人员多年研发经验积累所得。
这种专有技术(know-how)正是产品的重要竞争力所在。
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要求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对产品进行保护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必须要首先考虑产品的配方或者工艺流程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与专利的保护方法并不相同。
如果说专利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那么商业秘密则是“不公开才保护”。
商业秘密一般用于保护企业最具有核心优势的商业信息,例如关键技术点。
对于商业秘密,通常会在企业内部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来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而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可能导致企业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荡然无存,从而使得企业丧失竞争优势。
因此,在撰写专利时需要代理师与企业研发人员共同鉴定,哪些试验数据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不能被公开,而哪些试验数据又是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不可或缺的。
例 ,一件工艺类专利申请涉及了在传统的材料处理方法中新加入处理步骤A,且在处理步骤A中通过含有物质B的溶液C’对材料D进行处理,其中溶液C’是在传统溶液C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的。
该传统溶液C可以是市售的其他厂家生产的溶液C,也可以是申请人持续销售的溶液C。
代理师在与研发人员确认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含有物质B的溶液C’后,则可以认定与物质B、材料D相关的试验数据是不可或缺的。
与此同时,研发人员确认,申请人制造的溶液C在市场上占有领先地位,是企业的重要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溶液C’的具体成分则可以使用市售溶液C+物质B来描述,而不必将申请人制造的溶液C的具体成分加以公开。
因为一旦公开了溶液C的具体组分,则不仅无法为技术方案贡献创造性,反而可能披露了申请人的多年技术经验,造成商业秘密的丧失。
在具体撰写中,鉴于试验数据纷繁复杂,代理师将会面对诸多难以抉择的场景。
在此情况下,代理师需要与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充分沟通,以便确认所要求保护的具体技术方案以及必要的试验数据与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
如此,才不会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无故泄露且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
专利申请,您做好「主动修改」准备了吗?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当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缺陷时或基于申请人的主观意愿,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一、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中对主动修改的时机进行了规定,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知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参考下图)。
二、在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时有什么约束? 《专利法》第33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换句话说,申请人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时,需要遵守的大原则是: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为什么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有朋友会问,既然在主动修改时依然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为什么还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呢? 其实,除了修正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之外,申请人利用主动修改的机会可以做的事情还是很多的。
作为一种常见的主动修改策略,申请人可以在主动修改时机内调整权利要求书的保护结构,这样,可以随市场变化或竞争对手的变化,对希望保护的方案进行调整。
举例来说,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方案A和B,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方案A。
随着市场变化,竞争对手在专利申请之后推出了关于方案B的产品,这样申请人可以考虑在主动修改时机内将方案B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以便对方案B进行保护。
如上图所示,申请人X于2022年01年01日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方案是“饺子”,该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两种方案:“饺子”与“馄饨”,申请人X获知企业Y于2022年02月25日推出产品“馄饨”,并在市面上开始销售。
面对这种情况,申请人X可以通过主动修改增加对“馄饨”的保护。
申请人X于2022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进行主动修改,在主动修改中,将方案“馄饨”添加到权利要求书中,从而使得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对饺子和馄饨均进行了保护。
对于上述主动修改策略,有的朋友会问,是否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进行上面的修改策略?这里给出的答复是:不一定,这是因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要依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答复,相比于主动修改阶段而言,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约束较多。
下面还是以饺子和馄饨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种撰写方式,独立权利要求如下所示:
“一种饺子,其特征在于,包括:
馅料; 覆盖所述馅料的具有第一厚度的面皮,其中,所述面皮由面粉与水按照第一预设比例混合而成。
” 说明书除了记载上述关于“饺子”的方案之外,还记载了以下方案:
“一种馄饨,包括:
馅料; 覆盖所述馅料的具有第二厚度的面皮,其中,所述面皮由面粉与水按照第二预设比例混合而成,所述第二厚度小于所述第一厚度。
” 在此种情况下,主动修改的话,是可以将方案“馄饨”添加到权利要求书中的。
然而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则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
若审查意见认为饺子不具备创造性,在答复的过程中,基本上只能针对方案“饺子”进行相应的修改,并不能将方案“馄饨”添加到权利要求书中。
针对上述关于“饺子和馄饨”的方案,是否存在更好的撰写方式。
在此,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撰写方式:
第二种撰写方式,独立权利要求如下所示:
“一种面食,其特征在于,所述面食包括:
馅料; 覆盖所述馅料的具有预定厚度的面皮,其中,所述面皮至少由面粉与水按照预设比例混合而成。
” 说明书中记载上述面食为饺子,或为馄饨。
在此种情况下,若审查意见认为面食不具备创造性,在答复的过程中,可以针对面食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修改,将关于“馄饨”的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中。
从上述饺子与馄饨的例子,可以看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会很受限,这也对申请文件的前期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好主动修改时机,提前布局一些主动修改策略,以便可以根据市场或竞争的变化更好地利用专利保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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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