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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名称中常见的“企业类型”缩写,专利申请前期的基础环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0: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人名称中常见的“企业类型”缩写可别搞混了,专利申请前期的基础环节 。



专利申请人名称中常见的“企业类型”缩写可别搞混了


众所周知,申请人名称在专利申请提交过程中必不可少。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1。3.2规定: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因此,为尚未有过中文名称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建议一个切实可行的中文名,显得尤为重要。

在建议申请人中文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名称中包含各式各样的表示企业类型的缩写语,在翻译过程中,将企业类型进行准确表达是我们的责任之一。

下面,整理一些较为常见的企业类型缩写及其与之相对应的中文含义供大家参考。

“公司” “Corp”为:“Corporation”简称; “Co。”为:“Company”简称; “Inc。”为:“Incorporated”简称; “AB”为:“Altiebolag”简称,多用于瑞典; “OY”为:“Osakeyhtio”简称,多用于芬兰; “Est”为:“Establised”简称; “EIRL”多用于葡萄牙、秘鲁 “股份公司” “SA”为:“Societe Anonym”(法语)、“Societe Anonima”(法语)、“Sociedad Anonima”(法语)简称,多用于南欧、南美; “S。A。de C。V。”为:“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简称,多用于墨西哥; “AG”为:“Aktiengesellschaft”简称,多用于瑞士、德国; “JSC”为:“Joint Stock Company”简称; “SPA”为:“Societa Per Azioni”简称,多用于意大利; “SP。Z。O。O”多用于波兰; “TBK”多用于印度尼西亚 “私人有限公司” “Pte。 Ltd”、“PVT Ltd”为:“Private Limited”简称,多用于新加坡; “PTY Ltd”为:“Preprietary Limited”简称,多用于南非、澳大利亚; “SDN BHD”为:“Sendirian Berhad”简称,多用于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 “B。V。”为:“Beslitewn Vennootshap Met Beperkteaansprak-elikhed”简称 “有限公司” “Co。 Ltd”为:“company limited”简称,多用于亚洲; “PT”为:“Perseroan Terbatas”简称,多用于印度尼西亚; “APS”多用于丹麦; “Lda”多用于葡萄牙; “Ltda”多用于巴西、智利 “责任有限公司” “S。R。L”为:“Societa a Responsabilita limitata”简称,多用于意大利; “S。A。R。L。”为:“Societa a Responsabilita limite”(法语)、“Sociedad anonima de Reponsabildad limitada”(西班牙)简称,多用于法国、西班牙 “有限责任公司” “GmbH”为:“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简称,多用于德国; “LLC”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多用于德国; “有限股份公司” “S。R。O”为:“Spolocnosts Rucenim Obmedzenym”简称,多用于捷克 “股份有限公司” “A/S”为:“Aktie Se lskab”(丹麦语)、“Aksje Selskap”(挪威文)简称,多用于丹麦、挪威 “公众有限公司” “BHD”为:“Berhad”简称,多用于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 “N。V。”为:“Naamloze Vennootschap”简称,多用于比利时 “自由贸易区公司” “FZC”、“FZCO”为:“Free Zone Compagnie”简称 “株式会社” “K。K。”为:“Kabushiki Kaisha”简称,多用于日本 “有限会社” “Y。K。”为:“Yugen Kaisha”简称,多用于日本 “(免税区)个人有限责任企业” “FZE”为:“Free Zone Establishment”简称 “公开有限公司” “PLC”为:“Public Limited Company”简称,多用于英国 “开放型股份公司” “OJSC”为:“Open Joint Stock Company”简称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LLP”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多用于美国 “工厂、制造商” “Mfy”为:“Manufactory”简称 为方便大家理解,笔者在此简单列举几个申请人名称进行补充:

申请人英文名:Siemens Industry, Inc。

申请人中文名:西门子工业公司; 申请人英文名:SLTEC Co。 Ltd。

申请人中文名:斯泰克有限公司; 申请人英文名: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申请人中文名: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英文名:Carl Zeiss AG 申请人中文名: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专利申请前期的基础环节


通常所说的专利挖掘指的是从研发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相应的技术方案。

本文所说的专利二次挖掘是针对已委托到代理师手中的技术方案所做的深度挖掘。

相对于技术方案形成前的专利挖掘,二次挖掘像是“戴着脚链跳舞”,会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发明人给出的技术方案。

作为企业,申请专利之后最想得到的结果是什么?占比最高的应该是专利授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发明人、企业IPR以及专利代理师三者之间的有效协作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内部提交的不在此讨论范围)。

首先,需要发明人在获得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一个想法时,形成技术交底书。

而交底书作为技术方案最初的承载体,需要尽量描述清楚技术方案,且提供详细的实施过程,技术交底书的质量对代理师后续专利文本的撰写来说至关重要。

接下来需要企业IPR或代理师,对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新创性的初步检索。

因为,决定专利申请是否能够拿到授权最关键的因素是新创性(其他因素暂不讨论),代理师难为“无米之炊”,这里的“米”指的不仅仅是技术方案,而是具有一定新创性高度的技术方案。

经过新创性检索之后,对于那些新创性高度不够的技术方案,是否就直接放弃申请呢?如果不放弃,是否可以尝试通过深度挖掘来弥补该技术方案在新创性方面的缺陷呢? 答案是肯定的,代理师(或企业IPR)可以尝试对这些技术方案进行二次挖掘。

二次挖掘是建立在对技术方案深度理解的基础上,对技术创新的后续工作,扩展出能够充分体现出该技术方案的创新点的一些技术特征。

根据本文作者的经验,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二次挖掘:

方式一: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找出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组合,并针对每个技术方案中各个步骤进行细化。

下面举例说明。

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通过运行时间对蒸发器表面结霜量判断是否进行除霜,由于除霜过程开始偏早或偏迟,导致风冷无霜冰箱除霜效果不佳。

技术方案:根据压缩机的运行时长、蒸发器的进口温度以及冰箱的开关门状况,找准除霜切入的时间点,提高蒸发器表面结霜量估算的精确性,增加除霜时机的合理性。

细化实施过程:检测压缩机的运行时长、蒸发器的进口温度以及冰箱的开关门状况,根据压缩机的运行时长、蒸发器的进口温度以及冰箱的开关门状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除霜处理,完善具体如何根据压缩机的运行时长、蒸发器的进口温度以及冰箱的开关门状况确定除霜的场景与不除霜的场景。

扩展方向:技术方案是从除霜切入时机出发进行的改进,可以与发明人沟通,确定是否可以从除霜的过程切入,提供与压缩机的运行时长、蒸发器的进口温度以及冰箱的开关门-状况对应的除霜方式,从而达到提高除霜的效果。

方式二:将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过程关联起来,针对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系统、产品挖掘出有价值的技术点。

虽然这种方式是发明人或企业IPR在申请委托前用的比较多,但代理师在二次挖掘时也可以进一步梳理,看是否有遗漏,在此便不举例说明了。

方式三:分析竞争对手的相关专利、相关产品,增加有价值的资源储备以提高自身专利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的关键技术手段。

下面举例说明。

技术问题:现有净水器包括三级过滤装置,净化效果好但是三级过滤装置占用面积较大。

技术方案:采用三级过滤复合滤芯,保证净化效果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滤芯占用面积。

竞争对手:已有三级过滤复合滤芯产品,三级过滤复合滤芯包括活性炭滤芯、超微滤膜滤芯和除菌/抑菌滤芯。

扩展方向:研究竞争对手的三级过滤符合滤芯的结构,发现除菌/抑菌滤芯需要定期更换,成本较高。

经过与发明人沟通确定,可以升级除菌/抑菌滤芯,在活性炭滤芯上端通过超声焊接固定一层电晶膜,赋予组件抗菌除病毒的功能,能进一步提高除菌/抑菌效果,不用经常更换,降低了成本。

还可以将超微滤膜滤芯替换为超滤微孔反渗透PTFE膜,进一步扩展超滤微孔反渗透PTFE膜结构与制造方式,可以避免反渗透。

专利申请审查意见有关创造性答复之浅见


引言 一件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做出一定贡献并因此而对其授予专利权,这取决于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因此,审查员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时,更加关注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与之相应地,大部分的专利申请都会收到审查员下发的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本文尝试对创造性的答复提供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一点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交流经验。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专利法的上述定义,衡量一件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是看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实践中难以把握“实质性特点”达到何种程度才是“突出的”,“进步”达到何种程度才是“显著的”,更遑论“实质性”的判定也是莫衷一是。

因此,仅根据专利法的上述定义评判创造性不具备可操作性。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般而言,发明均会解决一些技术问题,达到一些技术效果,很容易满足“显著的进步”这一标准。

因此,创造性判断的难点、重点在于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此,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三步法”进行。

为了统一审查口径,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评述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时,通常严格按照“三步法”来得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从而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

发明创造性答复的两点浅见 三步法评价创造性,主要涉及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的认定。

因此,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首先阅读申请文件以确定本发明(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然后,理解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最后根据三步法的顺序来判断审查员的创造性评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是否准确合理,也就是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核过程,如果发现任一方面有问题,可从该方面出发,基于争辩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仅提及两点:

(一)从技术领域出发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人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的所有现有技术。

如果要获知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需要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指引,即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现的功能与发明实现的功能相同。

因此,如果被审查员引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不同,且也不能解决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实现发明的功能,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能够获知该对比文件,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以此为起点获得本发明,从而得出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实践中很难直接否定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不恰当,以免彼此难堪。

但如果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不同,一般可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争辩从对比文件1出发难以显而易见获得本发明。

例如,一项发明申请保护一种快门及包括该快门的一种显微镜,改进之处在于在快门的驱动器为步进电机,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一份公开了快门的对比文件1,证明保护快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保护显微镜的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其中的有关快门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其他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可以争辩,显微镜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一份有关快门的现有技术时,根本不会有动机将一种快门改进成一种显微镜,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二)从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出发 对权利要求进行划分以确定技术特征,不同的划分产生不同的审查结论。

例如,审查员常将技术特征划分得尽可能小,这样容易在各对比文件中找到与各技术特征相应的公开内容,也容易将各技术特征分别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如果将技术特征界定得尽可能大,技术特征的数量少,则不容易直接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同时也不容易被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彼此不具备独立性的一个技术特征,一般很难检索到一份对比文件完全公开该技术特征。

因此,答复审查意见时,应从技术特征的独立性(是否相互关联)及价值性(在技术方案中具有的作用或效果)两方面来划分技术特征,并核查审查意见中的技术特征的划分是否合理。

如果不合理,可基于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各技术特征,然后考虑各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各对比文件所完整公开,若重新划分后的技术特征之一没有被各对比文件所公开,则可详细阐述该技术特征的重新划分依据、及其取得的技术效果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据此争辩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遇见引用多份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应尤其关注这一点。

下面仅就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不合理的情况举例说明。

例如,发明要求保护一种信号处理器,包括:依次连接的增益可变放大器、一模数转换器和增益模块;以及控制模块,产生两种不同的增益函数来分别调节增益可变放大器和增益模块。

审查意见指出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增益模块和2)控制模块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增益来分别调节增益可变放大器和增益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模块仅能产生一种增益函数来调节增益可变放大器,但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从技术分析入手,说明本发明通过用不同的增益来调整模数转换前后的模拟和数字信号,以减少信号的失真,因此,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技术是相互关联的,并非独立的,在技术方案中共同起到减少信号失真的作用,因此,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均没有同时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任何现有技术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共同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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