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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止审理解读,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0: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中止审理官方解读,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讲解。



专利申请中止审理官方解读


① 时间要求:在评审案件中申请中止审理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原则上不晚于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提出。

② 主动要求:对于涉及申请适用中止情形的,原则上需要积极主动的提出请求。

尤其对于情形7,需要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提出明确中止审理请求,可以在驳回复审理由 并提出。

③ 明确要求:中止请求应书面提出。

在提出中止申请时,需明确说明申请人所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以及涉案商标的注册号、程序进展、商标状态、案件相关性等事实情况。

④ 解除要求:中止申请的请求人,应主动申请解除中止。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申请人应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申请解除中止。

待审查员确认中止情形消除后,会按照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讲解


新《专利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对第二条中“外观设计”定义的修改,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即“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写入《专利法》,可谓是在社会各界多年来日益高涨的呼声中应运而生的一次重大突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是为了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而做出的修改。

由于新《专利法》刚刚生效,且相应的关于侵权判定规则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本文以下内容将主要以展望和预测的方式,对未来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01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目前,中国法院在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定上确立的标准是: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然后从一般消费者的主体角度,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判断。

所谓整体观察,是指一般消费者应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应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是指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由于在新《专利法》施行后,申请人会以虚实线结合的方式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以实线辅以简要说明表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因此,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非常明确的。

在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中的整体应当是指用实线表示的整个要求保护的“局部”,并非指用虚线表示的整个产品。

因此,整体观察时一般消费者应关注整个局部的整体视觉效果,来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与涉嫌侵权产品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综合判断时也主要关注要求保护的局部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

至于该要求保护的“局部”在整个产品中的位置、比例等因素,则属于综合判断时辅助参考的因素。

综上可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应用在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仍有较好的适用性。

02局部外观设计对GUI保护的影响从新《专利法》的规定看,其第二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十四条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并未修改,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可见,不论是整体外观设计还是局部外观设计,都应当是对产品作出的新设计,不应脱离产品单独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不仅要考虑设计要素,还要同时考虑产品要素,产品要素与设计要素均会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另一个方面,知识产权体系中各种权利保护的对象或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不同的,即各种权利保护的对象或保护的范围不应该有重叠,否则会损害公共利益,致使法律秩序混乱。

简单来说,专利权保护的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新产品或新方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即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专用权。

如果图形用户界面(GUI)可以脱离产品而单独获得专利法保护,那么,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GUI可构成美术作品,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将导致一个GUI同时受到两部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可由此重复获利,这显然违背最根本的公平正义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设计初衷。

由上述分析可见,即使新《专利法》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但其对GUI的保护可能影响较小,不太可能导致GUI的保护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但客观地讲,新《专利法》对GUI的保护力度应该已经超过了以往。

以下介绍两件GUI在中国保护的案例,其中,案例一为司法保护案例,案例二为行政保护案例。

该两件案例反映出在中国,局部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因素仍旧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起着限定作用,同时也对侵权判定规则和无效判定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案例一司法保护案例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奇虎360诉江民新科GUI侵权案 ,该案为中国GUI专利司法保护首案,具有开创意义。

案情如下:奇虎360拥有一项名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途为“用于运行程序”,设计要点为“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用途为“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电脑安全优化的软件界面”。

2022年5月3日,奇虎360诉称,“江民优化专家”软件(即被诉侵权软件)与其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构成对其专利权的直接侵犯。

被告辩称,其只是开发并免费发布了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并未制造或者销售电脑,故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主张的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那么,“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对该案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

如果产品不能限定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就意味着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可以脱离产品单独受到保护;否则,只有侵权方在出售带有相同界面的产品时,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在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尚不存在独立于现有外观设计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殊规则时,适用于该类产品的规则与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规则不应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言,产品仅是设计的附着物,不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则依据同样的规则,对于任何外观设计而言,产品均应被视为设计的附着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这一情形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上仅需要考虑设计要素,而无须考虑产品要素,这显然是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悖的。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局部外观设计确权与侵权认定,有哪些特殊考虑因素?


新修订的《专利法》 ,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通常需要4-6个月的时间,理论上第一批局部外观设计即将获得授权。

那么,局部外观设计在确权与侵权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考量因素呢?鉴于国内缺少成熟的案例,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的局部外观设计案例来进行解答。

—、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性 目前成熟产业的产品外观改进空间非常狭窄,局部上的改进是产品外观设计改进的重要方向,因而局部外观设计是现代外观设计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也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

01不可分割性不可分割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结构上的不可分割,即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②使用上的不可分割,指的是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

02可对比性可对比性是指该局部应含有可以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对比的创作单位,即局部外观设计应该是独立的设计模块。

具体而言,局部外观设计必须占据一定的实体范围,在整体中具有相对封闭的区域。

03可视性可视性是指外观设计需要能为视觉所感知。

局部外观设计同样要求作用于视觉,或肉眼直接确定而不需借助特定的工具。

04新颖性判定主体新颖性主要审查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问题,而判定主体的能力会极大地影响新颖性及后续确权和侵权的认定。

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对新颖性判定主体的规定略有区别,但原则上都是对实际消费者进行抽象和加工,使其具有特殊的能力。

05明显区别性判定主体明显区别性主要审查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倾向于具有设计能力。

二、位置和大小在确权和侵权认定中的作用 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设计中的位置和大小,是在专利确权和侵权认定中考量的重要因素。

01学说观点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位置和大小,国外存在四种主要学说,其中以“要部说”为主流观点。

①要部说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能存在于产品的部分上,只能存在于产品的整体上,所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实线所划定的部分,只是外观设计的要部,而用虚线划定的部分,则是外观设计的非要部。

②独立说将实线部分作为要求保护的对象,将虚线部分仅仅作为说明的目的,而不包含在要求保护的范围内。

③摇动说为要部说的发展。

虚线具有一定的摇动幅度,该幅度以不给实线部分所表示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带来违和感为限。

④讨论说在判断相同相似时,不应仅仅考量局部本身对美感的贡献度,如果局部本身对美感的贡献度较低,则应考量局部和整体之间在配设关系上的美感贡献度。

02案例-沙发涉案设计中的支撑部分的设计要点为:支撑沙发整体,位于沙发下部,适当改变位置。

而对比文件中的支撑部分的设计要点为:固定于座面和靠背,位置限定。

日本特许厅认为,位置的差异不属于惯常的差异范围。

三、产品种类和用途对确权和侵权认定的影响 不同类的产品,或者不同的用途,在国外的确权和侵权的案例中是会作为考量的因素的。

01学术观点①混同说(新颖性与侵权判定)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在交易过程中,若对于交易者而言两项外观设计是类似的,并由此导致其所各自对应的产品产生了混同之虞时,外观设计专利便会失去其意义。

②创作说(明显区别性)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在于保护外观设计的创作,只要从美感角度,两项外观设计产生了相同或相似,那么即使不以产品种类的相同或相近为前提,也可能构成外观设计的类似。

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可以从多个途径确定。

由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实施时间尚短,我国目前缺少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确权与侵权的典型案例。

在确权与侵权的诉讼中,究竟采用哪种学说观点或者认定手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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