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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改条款简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9:5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改条款简介 。
专利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改条款简介(六)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即将于2022年6月1日生效,与之相关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相应地作出了一些配套修改 。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为了完善外观设计制度的相关条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十一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其中涉及新增的海牙专章(共有十一条),涉及与拟加入的海牙协定相关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定义,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生效日的确定等事项。
新增海牙专章之一 国知局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注册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国知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处理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国知局处理根据海牙协定的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也需要满足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关于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务以及专利代理机构需要遵循的责任和义务。
新增海牙专章之二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也可以通过国知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通过国知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包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信息的,不予提交。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机构,可以是国际局或者是国知局,并且明确规定了向国知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不予提交的例外情形,例如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信息的外观设计申请。
新增海牙专章之三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知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且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即该国际注册日视同为提交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
新增海牙专章之四 国际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后,国知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知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并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国知局承担有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国际局的义务,同时明确规定了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需要使用中文提交文件,并明确规定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新增海牙专章之五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视同相关申请已经提出了关于优先权要求的书面声明;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期限,即在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优先权申请的副本,以及如果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不同,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否则,该外观设计申请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新增海牙专章之六 申请人主张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在自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主张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张享受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形的,如果属于(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者(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需要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且给出了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该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张享受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形的,如果属于(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或者(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根据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新增海牙专章之七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针对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时机,即自该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
新增海牙专章之八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包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包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视同提交的普通外观设计申请的简要说明。
对于此条款,笔者有个疑问:如果提交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没有包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那么未来是在国际局公布之后给予申请人补充简要说明的机会还是在国际局公布之前给予申请人补充简要说明的机会?还是申请人将没有任何补充简要说明的机会?希望关于此,后续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新增海牙专章之九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知局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程序,以及没有驳回理由专利行政部门即可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并通知国际局。
笔者理解,此处所谓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的审查程序,应该是一个类似于实质审查的程序。
新增海牙专章之十 国知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专利行政部门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保护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新增海牙专章之十一 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向国知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已在国际局办理过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向国知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否则的话,该变更将视为未提出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改条款简介(四)
一、关于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事项 为配合专利法修改中新增的开放许可制度,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章节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其对应新增了第七十二条之二至第七十二条之六条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二规定“专利权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应当在该专利权的授予被公告后,向国知局提交开放许可声明。
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或者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明显商业性宣传用语。
” 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三规定“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且许可合同已经备案的; (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而中止的; (三)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押权人许可的; (五)其他不予公告的情形。
国知局发现已经公告的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公告撤回,同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已备案的被许可人。
” 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四规定“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五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起,凭能够证明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的书面文件向国知局备案。
” 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六规定“国知局应当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专利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培养专利信息人才。
除专利法规定需要保密之外,专利信息基础数据由国知局通过建立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数据库,以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提供。
” 在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一至之五的条款中,为配合专利法修改中新增的开放许可制度,相应增设了关于开放许可相关事项的具体处理方式和要求。
具体规定了,如果专利权人拟对专利权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提交开放许可声明的时间节点和声明需要列明的事项。
并且明确了,如果专利权属于共有权利人,则提出或撤回开放许可声明需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其中列出了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例外情形,撤回开放许可声明需要履行的手续,以及有权进行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当事人、时间节点和相应的文件要求。
在新增细则第七十二条之六的条款中,主要说明了专利行政部门应履行的关于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专利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等相关的工作内容。
二、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细则第七十六条之一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由职务发明创造完成时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奖励和报酬。
”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除非有约定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奖励报酬应当由完成职务发明创造时所在单位支付。
三、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为配合专利法修改新增的第七十条,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八十条之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行业发展的; (三)跨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国知局认为应当由其作出行政裁决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知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未达到重大影响的,国知局可以指定有管辖权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 专利法修改新增的第七十条具体为:“国知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细则的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属于专利法所称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了,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不属于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情形的,专利行政部门有权指定有管辖权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相关事务。
四、关于专利无效请求程序中可以不中止处理的情形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中,新增了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程序可以不中止处理的具体情形,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请求人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无效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 (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侵权处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 此条款的修改,将原来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操中遵循的中止情形进行了规范,使得专利侵权纠纷的不中止处理操作更加规范化,同时也为专利权人或者无效请求人指明了何种情形属于可以不中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
五、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纠纷调解事宜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中,新增了一个条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纠纷和本条第一款所述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纠纷调解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若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六、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事宜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八十五条之一,其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疑难、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 在该条款中,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样的权利,即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疑难、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可以进行指导和帮助,这有利于此类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的顺利和有质量的处理,发挥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技术优势。
以上是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简介之四,之后还会继续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其他修改内容,希望以此为专利申请人的实操提供一定帮助。
专利流程人员未来的发展之路
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专利代理师的辛勤努力,同样也离不开专利申请流程人员的助力。
专利申请流程人员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一份子,她们可能没有特别高的学历,没有什么特殊的才能,但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她们的工作贯穿在专利代理的整个过程中,稍有不慎可能也会对专利申请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对专利代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专利代理流程工作繁杂,又没有很明确的职业发展方向,再加上近年来由于行业自动化的冲击,部分专利流程工作被机器取代。
专利流程人员未来的路如何走,成为越来越多的专利流程人员关心的话题。
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专利申请流程工作的人员, 笔者想从自身的体会与同行业的流程人员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业方向。
从事专利申请流程工作的同事大多数之前并没有接触过这个行业,所学专业可能与专利申请流程也完全不相关,可能因为某些偶然因素选择了这个行业,在正式进入该行业前应该对该行业进行一些调研,一是要了解该行业大的发展方向,该行业是否有长期发展的可能;二是要了解专利申请流程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否和自己的职业规划相契合,否则盲目地进入一个行业即浪费自己的时间, 也浪费用人单位的时间和成本。
总体而言,专利申请流程工作是一个几乎纯粹与文件打交道的工作,与客户的沟通大部分也是借助于信件或电子邮件,与客户直接沟通的机会并不多,工作内容繁杂琐碎,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耐心、细致性、责任心,能够承受重复且大量的工作内容。
介入该项工作初期会比较简单,但越往后做需要了解和学习的专利相关法律内容就会越多。
因此从业人员需要认识到该行业并不是一个可以快速赚钱的行业,而是一个需要深耕且辛苦积累的行业,在了解该行业的特性后再看该行业是否与自己的性格、兴趣和能力相匹配,尽早选定一个与自身条件相适合的行业会让自己的职业生涯少走很多弯路。
其次,要成为熟悉专利全流程的全面型人才。
大家在从事专利申请流程工作的开始阶段,往往会从简单的转达官方文件(简称“官文”)的工作开始做起,在转达某一个官文时办案人仅需要了解该官文的含义、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正确的工作方法即可,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出错。
但想要成为一名合格且优秀的流程人员,就应该需要熟悉从收文、新申请、中间文件、OA到授权等几大块十几个流程的所有工作,因此想成为一个全面且优秀的流程人员至少需要5年左右时间的沉淀与积累。
具体而言,在此期间,专利流程人员在学习各岗位的具体操作规程以外,还需要系统地学习专利法相关知识,例如熟读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尤其是与专利申请流程相关的期限、费用、文件等内容。
除此之外,对于从事涉外专利申请的流程人员来说,外语水平的不断提高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如果专利流程人员仅仅满足于在某个岗位上工作,一味地追求稳定,例如长期从事某个官文的转达工作,则即便有了2-3年的岗位工作经验,对自身价值的提升也没有太多的益处,且极容易被新人和自动化所取代。
再次,要成为不可被取代的流程人员。
随着专利申请流程工作自动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像官文录入、下时限、官文转达等越来越多的简单且重复性强、有规律的流程工作将渐渐被自动化取代,这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种发展不仅存在于专利申请流程工作中,在专利撰写、答复OA、专利翻译等实体工作领域也同样存在,是大家都必须面对的现实,而专利流程人员要如何应对这种变化呢? 一是像前面提到过的不能只简单地重复一个岗位的工作,要成为一个全面型人才;二是要能够在工作中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例如能够将某类工作进行提炼,找出规律,将其反馈给开发人员进行自动化处理。
单纯某一岗位的专利流程工作看似简单,但整个专利流程的工作还是相当复杂的,其间的关联关系尤为重要,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导致死案,而如此纷繁复杂的流程工作对于开发人员来说,想要将其进行自动化处理也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经验丰富的流程人员能够将流程工作用开发人员能够看懂的语言描述出来,以促使流程工作的自动化处理顺利实现。
专利流程人员以后越来越多的工作将朝这个方向发展,具体的流程工作可以被自动化处理取代,但能够将流程工作提炼并实现自动化处理的人则不会被取代;在实现某项工作自动化处理以后,流程人员还要不断对其进行验证、监控及改进,遇到改法或者修改客户特殊要求时能够及时调整需求并再次进行验证和监控,以确保自动化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未来,一个好的专利流程人员将会是流程工作和开发工作的桥梁。
最后,专利流程人员也可以拥有多方面的发展空间。
专利申请流程人员并不是简单的熟练工种,其在工作中会遇到大量的专利相关的专业问题,一名优秀的专利申请流程人员是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为客户提供很多专业性意见和建议的。
同时一名优秀的专利申请流程人员,并不限于在本行业内发展,如果有理工科背景,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代理师考试从而转行做专利代理师、专利布局策划咨询师、商标代理人、企业IPR等等。
专利流程人员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一个独立工种,同专利代理师一样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职业,也是可以长期从事并为之奋斗的一个行业。
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历史并不算久,优秀的专利流程人员也并不多,因此综合型专利流程人员人才在未来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中也将会一直是不可或缺的专业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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